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董事义务包括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流行的公司法理论普遍忽视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研究 ,更不能为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提供合理化解释。虑及法益衡平原则及诚实信用理论、后契约义务理论、信义关系基础放大理论以及职务影响 (行为 )惯性理论的要求 ,应当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但在界定董事的离任义务时 ,应注意处理好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与公司 (股东 )的财产经营权的关系 ,对于经济活动自由权中的一般劳动权应当给予充分尊重。董事离任义务的范围应小于在任义务 ,是“压缩了的在任忠实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董事的离任义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对董事离任义务亦仅有零星规定 ,存在诸多缺陷 ,应加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领域中董事诚信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诚信义务还没明确规定,这导致公司实务中一些涉及公司董事诚信义务的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而研究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及其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董事诚信义务起源于美国,它与董事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一样,也是一种信义义务,但又不同于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诚信义务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即弥补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功能的不足,从而完善公司董事问责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董事诚信义务的出现成为我国董事义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3.
一、传统的法律理念——董事不对债权人负责在传统公司法中,董事对公司负有受托义务。受托义务的基本含义是:一个负有受托人义务的人,不能利用本身的权力厚此薄彼、失其公正立场、谋一己私利而害及公司、股东利益。受托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4.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已不仅仅是保护董事的经营决策权,而且切实关系到公司的利益。在董事遵守其法定义务的情况下,董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但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若违反法定义务的董事的行为也由公司承担其法律后果,必然放任和纵容董事的不良行为和不法行为,对公司的利益不利。本文通过对董事义务内容的论述,探讨我国不重视董事注意义务的根源,并提出有关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公司本身的组织结构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几乎都围绕着营利性这一目的来设计。其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就是希望作为公司经营决策人的董事能够为公司事务尽其所能,同时又担心董事会滥用这一权利,导致公司的损失,于是在法律中确立了董事的善管义务、忠实义务等,以督促董事认真决策、认真管理公司事务。但是,由于商业风险的存在,很可能董事已经完全尽到了法律要求的义务,可是仍然造成了公司损失。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要求董事对此承担责任。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把正常的商业风险和因董事未尽义务而造成公司损失这两种情况分开。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做出探讨。  相似文献   

6.
董事的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董事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山大学法律系张民安董事的法律地位是董事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的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中,董事居于代理人和受信托人的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董事居于受托人的地位。传统公司法主要是从董事义务的承担方面来论证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7.
诚信义务"是指受信人将受益人的利益视为至高无上的良心上的一种责任"。董事的诚信义务是对公司的法定义务,忠实是该义务的主要内容,为了履行对公司的诚信义务,董事行为必须受到某些限制.从国外公司法律关于董事诚信义务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董事诚信义务的含义和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应随着公司活理结构的变化,适应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需要而不断地进行调整.无论董事对公司,还是对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实现公司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8.
李燕 《现代法学》2008,30(1):121-128
集中管理模式之下的公司董事具有相当大的权力,股东与董事之间难免会产生代理成本,为此法律规定了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信托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不够完善,建议我国《公司法》扩大董事忠实义务责任主体的范围,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归入权的具体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期限等。  相似文献   

9.
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王衡 《现代法学》2000,22(5):118-121
本文阐述了董事忠实义务的根据、董事的法律地位、忠实义务的体现 ,董事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联系与区别 ,针对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评价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 ,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中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在本案中,初审法院法官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认为公司董事在公司濒临破产时,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公司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本案被告董事并未违反任何义务。最终,终审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澄清了业界所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即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不论是与加拿大以前的法律相比,还是与国外其他国家的法律相比,该判决都赋予了公司债权人更加广泛的潜在权利。最为重要的是,该判决未将公司债权人的此等权利与“公司濒临破产”这一要件事实联结在一起。此外,该判决还明确了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总是负有注意义务这一重要公司法规则。  相似文献   

11.
郑丽英 《法制与经济》2009,(14):18-19,21
董事作为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应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一旦存在冲突,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但就董事忠实义务究竟包含哪些义务类型,每一类义务的内容和规制,迄今尚有争议。董事的忠实义务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其内容包含两大类型,第一类是忠实义务严格禁止的行为类型;而第二类情况下,忠实义务内容表现为限制和规制。  相似文献   

12.
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董事会和董事们的权利也不断的扩张,逐渐形成了由经营管理层控制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的董事享有在公司章程细则和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广泛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然而为了避免公司董事滥用权利行为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一方面可以加强公司内部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之外,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董事所负的义务和责任.这是近代各个国家公司立法发展的一种大趋势.勤勉义务就是董事对公司承担的一种重要义务.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时候增加了对董事承担勤勉义务的规定,但是对董事如何承担勤勉义务的标准并不明确.本文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进行研究,以求解决我国公司法实践中追究董事履行勤勉义务之责任困难问题.  相似文献   

13.
王素 《法制与社会》2012,(22):84-85
竞业禁止是董事的一项重要义务,是董事忠诚义务的重要体现。董事一般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商业秘密、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情况等重大内幕信息了如指掌,如果允许董事为自己或第三者从事属于公司营利范围的交易,董事就可能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司秘密或业务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有阐述,但规定的比较抽象。本文试通过对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分析,指出我国法律规定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不足,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是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公司制度发展的产物。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有关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尚不能完全适应公司发展实践的需要,因此,确有必要通过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研究,对现行《公司法》相关内容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5.
论当代英美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律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美法系研究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集中于对其法律标准的探讨。经过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长期争论和深入反思,董事注意义务的普通法标准日渐完善,较好地解决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及保护、激励公司董事的潜在矛盾。本文通过对当代英美董事注意义务标准的分析,对该标准的发展趋势提出笔者的浅见,旨在为董事注意义务标准在我国公司法上的确立提供国外较为成熟的参考。  相似文献   

16.
董事忠实义务及其扩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事忠实义务在本质上是董事信义义务,与勤勉义务并列,成为约束董事行为的法定机制。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均建立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信义关系基础上,均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为宗旨,但规制重点不同。忠实义务主要规范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关系,勤勉义务旨在推动董事发挥聪明才智,两者共同成为评价董事履职的主要标准。忠实义务与民法中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规则之间关系密切,但在制度功能和义务要素上仍有重大差别,不能彼此替代或混为一谈。随着现代社会中公司交易复杂化以及公司集团现象普遍化,规制公司与董事利益冲突的公司法规则正在从“绝对禁止”向“禁止缓和”发展,忠实义务主体则已适度扩张至控股或主要股东,成为补充调整股东与公司关系的特殊机制。  相似文献   

17.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不能完全涵盖董事对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的不当行为,亟待突破公司法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框架。在此方面,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中的"善意"规则的演进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特拉华州,确认"善意义务"的独立性有其客观价值,但也存在逻辑困境,故存在巨大争议。我国学者对于引入董事的"善意"规则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为应对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董事责任纠纷,我国应立足于实践需求,通过理论创新,将董事"善意"规则确定为董事信义义务制度的内涵,甚至将"善意义务"定位为独立的董事义务也未尝不可,但暂时不宜将公司合规确立为独立的董事义务。  相似文献   

18.
由于商业风险的存在,很可能董事已经尽到了法律要求的义务,却仍然造成了公司损失。把正常的商业风险和因董事未尽义务而造成公司损失这两种情况分开,就需要引入商业裁判规则,从而判定对董事进行保护或追究责任。  相似文献   

19.
舒彧 《中国律师》2013,(7):79-80
勤勉义务,一方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课以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也让尽到该义务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必为公司因商业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本文主要探讨勤勉义务规则对商业风险的排除。一、现行法的规定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但却几乎没有涉及具体的判断标准,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适用  相似文献   

20.
指导案例9号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这一裁判要点意在澄清《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不过,其中的法律逻辑并不清晰,效果也颇可质疑。从公司法的理论体系来看,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应按"对公司的管理具有支配性地位/影响"的标准界定为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区别对待。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在法律性质上应为信义义务,其指向对象在公司解散后未终止前仍为公司,但受益人由股东转变为公司债权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