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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这一观点虽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也有商榷的余地。也有观点认为,“不可轻易地说,‘某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因为在刑法分则中,凡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均未排除间接故意;当人们说某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时,只是根据有限事实所作的归纳,并非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为共同故意犯罪。在刑法分则中,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指使者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以共犯论处,从而与传统刑法理论和刑法的规定形成了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途径在于犯罪的复杂罪过理论。共同犯罪的核心在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过程,而非局限于所犯之罪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在无需更改刑法条文和不引入其它颠覆性理论的前提下,复杂罪过理论可以为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共犯的"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3.
对于需要处罚的未遂的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分则通常以既遂为标本规定基本法定刑,但对于基本罪状的规定则既不同于意大利刑法明示的既遂模式,也不同于德、日刑法在逻辑上隐含的既遂模式,而是一种非既遂模式。这种法定刑上的既遂模式与罪状上的非既遂模式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也导致了学界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罪状模式的误解,并由此支撑着一个虚假的犯罪既遂理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借鉴意大利刑法的既遂模式,将犯罪的既遂要素明确规定在基本罪状中,并通过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明确未完成行为的刑事可罚范围。  相似文献   

4.
现实中 ,有些罪过存在形态并不完全与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所“应有”的犯罪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相一致 ,有时这些罪过会游离于传统意义故意犯罪必有故意或过失犯罪必有犯罪过失这种罪过存在常态之上 ,而以混合罪过这种异态存在或呈现。国内研究混合罪过经历了探索、创新阶段。混合罪过有四层含义 ,三大类型 ,特殊混合罪过有其构造和特点 ,在本质上仍属于一个罪过 ,区分确定罪过的不同形态是十分必要的 ,有助于我们确定犯罪行为人责任的大小。  相似文献   

5.
五、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犯罪和刑罚是刑法的两大问题,什么行为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两大问题中首先要解决的。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介绍以下几个问题。(一)对刑事责任采取主、客观条件相统一的原则和罪责自负原则什么情况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必须有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对刑事责任采  相似文献   

6.
论持有犯罪     
行为与罪过是近现代刑事责任归责的基础 ,持有犯罪亦不例外。持有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对象的特定性、行为的静态性以及主观方面的隐蔽性和模糊性。“持有”不是事件 ,也不是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第三行为” ,持有应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人对所持有的特定物品或危险物品的社会危害性在主观上应是故意。持有犯罪是行为与过失并存的一种犯罪。  相似文献   

7.
原因自由行为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 ,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 ,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的主体包括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原因自由行为主要有故意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过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故意或过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三种类型。原因自由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立法模式以采用总则模式更为科学。  相似文献   

8.
为了解决我国交通肇事罪中共犯的争议,应当对我国刑法第25条、第29条作出新的解读:"教唆他人犯罪",可以理解为包括故意教唆他人过失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宜理解为共同犯罪通常是共同故意犯罪的简称;"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是指故意教唆过失犯罪,不以共同故意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是提醒我们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对于不同主体间的混合罪过行为,如果故意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更重的犯罪,要以其所触犯的更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这是"从违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个参与人是否承担责任及何种责任"的共犯处理原则的应有之意。如此,就可以从故意教唆、帮助过失行为的全新视角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阐述。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罚金刑的地位、种类、法定方式、适用对象和执行方式五个方面对九七刑法典中的罚金刑进行初步探讨。九七刑法典维持了罚金刑的地位,增加了分则规定例的限额罚金刑,补充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倍比罚金刑;罚金刑在罪章间的分布扩大,不但适用于故意犯罪,也开始适用于过失犯罪;不但适用于贪利性犯罪,也适用于其他犯罪;罚金刑成为惩治犯罪单位的唯一刑罚方法;增加了罚金的追缴。  相似文献   

10.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统称法律责任,即由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必要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一般来说,法律责任是因违法行为而产生,但它们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  第一,它们的构成条件不同。就主观要件来说,民事责任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但一般无故意与过失之分;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只有过错责任,但注重故意与过失,并且因故意与过失的区别而所应承担的责任的轻重也不同。  第二,程序不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行为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分别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相似文献   

11.
论情节犯     
犯罪情节是构成犯罪事实的基本要素 ,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但在有的刑法分则中 ,关于情节犯的规定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在犯罪构成上不相协调 ,有的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作情节犯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 ,关于情节犯的某些规定违背了刑法法定主义原则。因此 ,建议取消有关情节犯的规定 ,代之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因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对此行为进行处罚。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严谨,故此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相似文献   

13.
对于《刑法》第14条第2款和第15条第2款的合理性问题,学界存在存改废之争。然这三种观点都不能完满地协调该两款规定所蕴含的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同在原理以及刑法"以处罚故意行为为原则、以处罚过失行为为例外"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保留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将后款修正为"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相似文献   

14.
结果加重犯理论存在争议,这些争议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理论上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没有界定清楚。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有广义说、狭义说、折中说。通过对几种观点的比较,认为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因故意或过失发生了超过基本犯罪结果的加重结果,刑法因此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故意的基本犯+过失的加重结果;二是故意的基本犯+故意的加重结果。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作出修改,"两高"司法解释重新确立罪名为"污染环境罪",但罪过形式不明确,众说纷纭。罪过形式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依据,罪过形式不明确,刑事责任的认定必然盲目恣意,预防犯罪也就无从谈起。从刑法应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功能平衡的立场出发,剖析"故意说"与"过失说"各自的重大缺陷,阐述"故意与过失说"的合理性与优越性,以期明确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促进刑法预防污染犯罪作用的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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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洁 《求索》2013,(6):192-194
一个犯罪是否只可以有一种罪过.可否一个犯罪既有故意罪过也有过失罪过?在一般情况下,一种犯罪只能有一种罪过形式.但是在某些罪过形式较为模糊的犯罪中,要认定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比较困难。刑法学界提出了单一罪过说、复合罪过说、主要罪过说等解决方法,但这些理论的普适性还存在疑问。结果加重犯中对于加重结果的罪过是混合罪过.既包含故意也包含过失。  相似文献   

17.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客观存在的情况之一,直接影响到犯罪的成立与否、成立形态,并最终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刑法学界对违法性认识这一问题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争论也较为激烈。违法性认识独立于犯罪故意、过失,但可能阻却责任。  相似文献   

18.
修改后的新刑法,首次对单位犯罪作了总则性的规定。新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新刑法分则也在多处具体规定了单位犯罪的类型。至此,单位犯罪作为一项完整的司法规定,从总则至分则已被正式而全面地载入我国新的刑事法律体系之中。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实施,反映了单位犯罪的某种主观心理状态,即单位犯罪意志,这种意志是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一种有组织的整体意志。在这种整体意志支配下,犯罪主体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而实施了有意…  相似文献   

19.
罪过形式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依据。确定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对本罪的司法适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包含故意和过失。双重罪过形式在本罪中有法理依据和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20.
作为“四大检察”之一的刑事检察是检察职能中最传统也是最为被外界熟知的一项职能,也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是“重中之重”。2019年年初最高检开展内设机构改革以后,共专门设置了四个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来承接此项职能。这四个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的内在逻辑清晰,按照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职务犯罪、新型犯罪来划分:第一检察厅主要负责办理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普通刑事案件(不含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以及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案件及对下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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