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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一般不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并且在特定条件下,也不承担停止使用和销毁侵权复制品(销毁方式通常为删除侵权软件)的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软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以及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所得均不能确定,但有证据证明软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所得超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法定赔偿额的,法院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能够证明的软件著作权人的最低实际损失或软件最终用户的最低侵权所得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软件最终用户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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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犯罪中是否应当承担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追究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犯刑事责任,首先必须明确其存在故意的主观过错.有必要从犯罪故意、意思联络等主观层面进行考察,研究提出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故意的司法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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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立法例的比较 ,提出我国刑法将“以营利为目的”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规定为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 ,只能体现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次要客体 ,不能体现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客体 ,偏离了设立该罪的立法目的 ,进而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删除“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 ,并将“以营利为目的”规定为部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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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打官司”是1992年新闻热点之一,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著作权而引发的纠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公民著作权意识的觉醒,已经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的侵害;另一方面,也由于我国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缺乏著作权保护的措施和手段,客观上也增加了这类纠纷的产生.著作权.亦称版权,是公民和法人等对自己创作的作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载体(作品)在现代意义上的范围已相当广泛,不仅包括以文字、线条、色彩、声音、图像动作表演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而且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等,其受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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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6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审结原告欧特克加拿大公司(Autodesk Canada Co.)起诉软件最终用户被告北京印迹广告有限公司侵犯“Autodesk Flame 2007”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判决北京印迹广告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欧特克加拿大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20.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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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论述了著作权及著作权罪的概念及构成要素,探讨了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罪与非罪的区别,最后阐述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既包括对个人的处罚,又包括对单位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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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律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的法律制度如何与WTO的有关文件接轨,一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在分析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律规定与TRIPS协议相一致和不一致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律规定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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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免费阅读小说网站通过提供来自其他网站的小说或是提供服务平台供读者自行上传小说等方式获取点击量获取收益。而这种直接或间接的行为却会侵犯了网络小说家的著作权。由于"避风港"规则的存在使得间接性的侵权行为能够被免责,但小说网站的直接侵权行为因为不能免责便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应当适当制定法规,规定相关的侵权行为的责任,从而保障网络小说家的著作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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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本案被告破解原告软件序列号,因故意破坏原告技术保护措施而构成侵犯著作权,是一种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对于两被告在软件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的原因,原、被告陈述并不一致,双方也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本案中,法院运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规则,确认了两被告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并据此判定了两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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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黑屏引发的直接问题,就是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地位如何,最终用户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要理清我国法律体制下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计算机软件非法复制品持有人和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划分各自的权利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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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主观状态.对此,在将来<著作权法>修订时应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合理注意义务和间接侵权中的主观判断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完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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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侵权刑事责任的评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美国国会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通过了《反电子盗窃法》和《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两部法律,将版权法、联邦刑法及其相关法律进行部分修正,试图强化对于通过电子方式构成的版权侵权的刑事处罚和对版权人的保护。这两部法律与相关法律一起构建了比较全面的版权刑事保护体系,因此分析美国最新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的发展,有助我们研究完善版权的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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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目前发生得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关的专门立法活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理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根据网络版权法律关系的要求,辩明了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属性,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为实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明晰化,创见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分别阐述其应该各自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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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在我国的出现虽然只是近几年的事,但其发展之迅速却是前所未见的.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从法律上对其版权侵权责任加以明确是保护我国网络业发展的要求.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内外几种理论的分析,并结合美国最新的立法和国内的网上侵权案例,阐明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版权侵权纠纷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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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软件最终用户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大量网络用户使用P 2 P软件下载和向其他用户提供版权作品,严重影响了版权人的利益.本文指出:使用P 2 P软件下载作品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而且很难归入"合理使用"或"个人使用例外".而将作品置入"共享目录"之中供其他P2P用户搜索和下载,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这种侵权行为并不能因为难以追究最终用户的责任而获得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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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时代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适用的有限性及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技术打破了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为恢复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被适用于数字环境并不断被扩张.尽管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对恢复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能发挥一定作用,但它的适用也暴露出了规则确定性较低、可预测性较差、经济效率偏低等缺陷,因此,其适用是有限的.为应对新技术发展,数字时代的著作权制度必须具有新的思路与立法范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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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之规定的鲜明特点是,列举式规定和责任分置.这一规范模式存在诸如未能达到侵权行为样态清晰明确的目的、条文多属无谓规定、与权利内容条款相冲突、认识错误、存在重大遗漏以及责任分置无正当理由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重构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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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法之间接侵权责任——以《网络信息传播权条例》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新近生效的《网络信息权保护条例》建立了间接侵权制度,它与直接侵权一起构成了版权侵权制度,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但《条例》尚无法完全满足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这主要集中在法律没有为“双重用途技术”提供普遍化的间接侵权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发展之现状,在版权法公共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建立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以类型化立法为基础的间接侵权制度是具有合理性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