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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论缺席审判     
“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本身有自主解决和对诉讼标的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是否进行答辩,是否参加庭审。他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自己退居幕后,他甚至可以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自始至终不出现(法律规定必须到庭的案件如离婚案件除外)。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出现的又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形,我们称之为当事人的缺席。这种情形极大的阻碍民事诉讼的程序的顺利进行,非常不利于法院的公正审判。因此,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都对缺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新《民诉法》施行后,司法实践中职业公民代理现象得以有效遏制,极大程度维护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但与此同时,非属新《民诉法》第58条第2款所列3项范围内的公民,在司法个案中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而其是否可以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其代理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颇值研讨与商榷.本文即以此为视角,运用法学方法论对此进行阐释,探讨在符合规范目的及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下,法官应发挥其司法能动性,经由法律解释到漏洞填补的过程,在法律适用上行使法律续造权能,进行适度“造法”,使司法审查有条件地扩张对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非法民事公民代理是指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资格,或者伪造法律、法规授权资格的普通公民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并参加诉讼活动的行为.非法民事公民代理占据着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相当大的份额,但其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危害社会稳定、扰乱正规的法律服务市场和阻碍司法改革的进程.制度设计理念、社会需求、法律规定和操作运行四方面的原因促成了非法民事公民代理的产生和存续,具体的改进举措应在这四个方面予以对应性的展开.  相似文献   

4.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采用当事人本人诉讼主义,在委托代理人方面采用以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导向的任意诉讼代理制度.这一制度定位具有历史必然性.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对委托代理人制度进行的修改,并未实质性改变我国委托代理人的制度定位,但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该制度发展完善之方向.应充分认识我国委托代理人制度对民事诉讼机制现代化的掣肘,从而在制度建设上向有所规范的相对的当事人本人诉讼主义以及有条件的律师代理转变.  相似文献   

5.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通过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审判人员会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分析从而作出证人证言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判断。由于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质证的主要法律规定存在有缺陷,导致我国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流于形式。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上应当设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由审判长主持下的以当事人双方对证人询问为主的质证模式,才能提高对证人证言质证的质量并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公正裁判。  相似文献   

6.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加之举证责任内容本身又颇具复杂性,因此对于举证责任的含义,理论界仍存在着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2款的规定,举证责任仅指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未包含不负担举证责任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的内容。同时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  相似文献   

7.
公民代理是指不具备法律执业资格,也非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的人,作为委托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的行为.随着行政诉讼中公民代理行为的逐渐增多,确实也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公民代理行为,实务及学界褒贬不一,怎样看待和治理行政诉讼中的公民代理,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础 ,民事证据的收集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体系。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存在弊端 ,致使当事人收集证据困难。应当加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制度保障。建议尽快制定通过《证据法》 ;实行证据开示制度 ;建立依当事人申请的法官协助取证制度 ;完善“知情人员”违反证据提供义务的法律制裁制度  相似文献   

9.
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总被引:7,自引:2,他引:7  
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杨柏林金海洲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不同于提起刑事诉讼,也不同于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为自身权益而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它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形下,利用自己的特殊法律身份和地位,将一定种类的民事案件提交人民法院,由其进...  相似文献   

10.
法官阐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阐明的行使问题更是诉讼中活的机制和力量。随着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和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主张我国民事诉讼应当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成为理论和实践的主流,阐明的行使及其范围的问题确需给予更多务实的关注。阐明行使应当存在着一定的限度,对行使之范围的理解要从时间(包括时机、程序、阶段)和内容等多个角度来把握。文章针对我国国情提出阐明行使之范围的具体化的内容,并从相反情形划出法官阐明应当避免涉足的范围。虽然司法实务中阐明行使标准很难掌握,但由于阐明的行使对当事人权益的实现有着较大的影响,故此本文也顺带提出了赋予当事人对法官不当行使阐明的相应救济手段和程序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作为护法机关之一,其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以新修订的《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职权与职责的运用,体现其既作为原告或原告代表人或代理人,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护法机关的双重身份.我国检察机关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不仅是对检察监督的完善和补充,也通过检察官作为当事人或诉讼参加人身份参与民事诉讼的特殊方式,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经职权法定化和职能设置后,对我国司法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基于公权优于私权和效率优先的考虑,不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提起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和原则上要求在刑事诉讼提起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并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因此,被告人长期潜逃无法启动刑事诉讼及刑事与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上有重大不同,基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应建立一定情形下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提起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应原则上确立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以后进行,例外地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有选择权;附带民事诉讼应主要适用民法及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3.
论民事经济诉讼中律师费用的负担赵红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对胜诉方因聘请律师而支付的代理费及其他必需开支(下简称为律师费用)应否由败诉方负担、负担多少的问题,无论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均无明...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监督机构有着自己特殊的地位,其提起民事诉讼不同于提起刑事诉讼,也不同于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为自身权益而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文章针对检察机关在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当事人、监诉人地位,以及作为监诉人在再审法庭中的职责问题进行探讨,以其进一步完善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15.
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为指导思想,以可持续发展和低碳经济为理念,以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为视角,在成人诉讼架构下,少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者,不应是少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而应实行律师强制代理,由律师代理少年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实现对少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我国高校的法学实践性教学中,形成了多种形式的教学方式,其中包括模拟法庭式、法律诊所式、案例教学式等。在民事诉讼实践技能培训中,采用真实、详细的案例,由教师分配角色,学生扮演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由教师或邀请法院的人员履行法院职能,完全将办案的过程交与学生自己掌握,教师提供具体的案例并对学生在诉讼活动中的各个过程进行指导和点评。  相似文献   

17.
"法律文书制作与应用"是一门如何适用法律解决诉讼及与诉讼有关的非诉讼实际操作问题的技术学科,是一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专业课,因此,它应是法律类高职院校的一门专业核心课。法律文书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表现形式和工具,在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诸多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对于同一犯罪行为产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竞合情形下所适用的案件审理程序。《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促使司法观念转变,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重新认识和定位;统一法律适用,公平保护受害人;变革制度内涵,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益;扩大诉讼当事人范围,突显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和重要性。  相似文献   

19.
论合伙的民事诉讼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伙组织在民事诉讼中是以合伙人为当事人,还是以合伙组织为当事人,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存在争 议。有关法律对这一问题规定不同。合伙中具有组织性的合伙应是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  相似文献   

20.
由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诉讼行为能力,因此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其所有诉讼行为,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定代理人来实现,因此诉讼代理人的人选实际上是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来决定。但由于我国对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确定方式相对简单、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利益表达渠道的过度垄断、未成年人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较为薄弱,这就迫切需要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以更好地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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