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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实践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值得质疑.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构成结果加重犯.肇事人因其先行行为负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若肇事人不履行该义务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会因自己的教唆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2.
叉车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依法不得上道路行驶,其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照特种设备进行管理。但驾驶叉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道路交通活动,发生事故的属于交通事故,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则可能导致罪责刑失衡。  相似文献   

3.
近些年来,因醉酒驾车、严重超速驾驶车辆以及无视交通信号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在逐年上升。部分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在学界引发了一场对于交通肇事罪认定的刑法反思。利用刑法解释的方法,从交通肇事罪法益、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线,有利于为一些疑难案件的司法处理提...  相似文献   

4.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醉酒驾车定为交通肇事罪处刑过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合理。应在刑法分则中废除交通肇事罪,设立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5.
现行刑法没有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由此产生许多争议,其中包括行人是否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认真分析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表述的细微变化,会发现理论界将行人纳入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违背立法原意,无论是从外国立法考察,还是从法哲学进行分析,行人都不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6.
在危险驾驶罪增设之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与“醉驾”同无照驾驶、超栽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一样,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存在,当此类行为过失造成伤亡结果时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使得交通肇事罪存在着单纯过失犯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两种不同构造,因此,明知对方醉酒却唆使其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二人均需对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自从1997年刑法颁布后,已经从特殊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从业务过失犯罪转变为非业务过失犯罪。行人、乘客作为交通运输中的弱势人群,对交通运输的破坏力不强,但是在交通运输中同样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单位不直接从事交通工具的驾驶,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相关重要问题,但此修正案并没有对交通肇事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诸多悖论进行全面的完善。除了醉驾和飙车行为值得重新定位外,本罪的主体也需要进一步探究。此问题亦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问题。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从特殊主体变为一般主体,尤其2000年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该罪的主体。但一般主体是否意味着所有人,包括行人、乘客以及非机动车辆驾驶人等也能够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这需要从交通肇事罪的客体出发,看行为是否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从而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9.
W市两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统计数据表明:交通肇事罪自首率高、逃逸率低、行为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比例高等导致了缓刑适用率过高的现状;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在逐年增长的情形下,虽然取保率高,但囿于自首、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减轻情节甚少,导致了缓刑适用率低的现状。这样的现状表明: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在量刑上明显失衡,在刑法体系上也明显失衡。于此,应当根据罪刑相当原则完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以均衡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指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存在不足.因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规定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司法解释虽然间接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但对指使逃逸的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还是有失妥当的,且没有考虑二者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共犯的情况.  相似文献   

11.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自从1997年刑法颁布后,已经从特殊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从业务过失犯罪转变为非业务过失犯罪。行人、乘客作为交通运输中的弱势人群,对交通运输的破坏力不强,但是在交通运输中同样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单位不直接从事交通工具的驾驶,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12.
交通肇事罪是当前发案率较高的一种责任事故犯罪,刑法第133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此规定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在适用范围、量刑情节、法定刑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使法条更具有操作性。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必须掌握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同时还必须正确划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肇事罪的危害性越来越大,且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交通肇事罪已不足以应付这些新问题。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完善交通肇事罪,以便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相似文献   

14.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 ,但是由于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 ,导致了理论认识上的分歧。本文试图以刑法理论为指导 ,并结合案例来分析界定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以及它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区分界限。  相似文献   

15.
"校内道路"由所在学校作为管理主体而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因而"校内道路"发生肇事就不能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而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从李启铭醉驾肇事的全部过程来看,李启铭的心理态度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过失特征,却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特征,对李启铭肇事行为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望都县法院在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醉驾法律适用意见》时,未引前段而仅引后段,断章取义,其所作解答显然是不准确、不完整的。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中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该规定存在诸多可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17.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地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19.
司法解释将"分清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基础要素加以规定,而以不同方式确定之事故责任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中有何差异却并不明确。"推定责任"是在法律法规预设的特殊情形下,直接以推定的方式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并不以查清事故事实为必要。"推定责任"虽在行政法、民法层面有其正当化根据和实践价值,但因不符合刑事证明的要求,有悖于"分清事故责任"的规定,未满足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从刑法评价的独立性出发,应否定其定罪机能,不应将其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  相似文献   

20.
交通肇事罪是行政犯罪,必须以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执法部门在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选”规定时,必须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同时不能违反“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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