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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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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伦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意思自治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和灵魂 ,既是经济自由在法律上的必然要求 ,也是社会基本伦理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作为私法鲜活精灵的意思自治对促进现代民法制度的构筑和完善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其固有的缺陷 ,这些缺陷的克服主要有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引入和矫正  相似文献   

2.
民事制裁是我国民法中的特有制度,这一制度可能本身就是历史上"民刑不分"影响下对《民法通则》误解的产物。它不仅忽略了法律必要成本的要求,并且与私法的基本理念及现代司法制度相背离。  相似文献   

3.
文章通过制度比较与语义分析,在考查德国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的基础上对法律行为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予以澄清,文章指出:"合法性"的争议,毋宁是源自对产生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德国社会思想背景的陌生和语言习惯上的差异;而独断地认为法律行为仅为民法的部门法范畴,则是对"意志自由""、私法自治"理念的误读与滥用所致;而意志自由与物权行为之间更是存在难以消弭的张力。  相似文献   

4.
不当影响制度源于英国衡平法,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对此制度也有所借鉴。学者对我国合同法是否应当规定不当影响制度分歧较大。从功能分析的方法入手,比较不同国家(地区)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方案,是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不当影响与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制度虽有一定的重合与交叉,但其自身仍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我国立法对该制度有三种模式可以借鉴。  相似文献   

5.
在通谋虚伪表示及被欺诈之情形,民法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应可并存。而于胁迫之情形,"撤销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优先于善意取得而适用,盖惟如此方可践行私法自治之原则。在意思表示错误之情形,不发生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之关系问题,善意第三人可径直依善意取得而主张其权利。第三人若知悉其前手交易之可撤销性,其非但不得主张"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亦不得主张依善意取得而受保护。  相似文献   

6.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构成要素之一,对其准确理解、把握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等同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也不能简单理解为"非法所有"或者"非法占用"。其成立既需要排除权利者意思,也要有利用处分意思。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探寻应当立足于案件证据,采用司法推定方式,排除合理怀疑。  相似文献   

7.
于日常交易中,同一买卖合同可能同时涉及“重大误解”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根据我国“重大误解”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特点,有必要对两者之关系以及因两者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厘清,并对买卖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制度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在认定意思表示之"错误"是否具有"重大性"时,运用合意原因说与理智因果关系说的得出之结论几乎一致,但二者的立足点不同,合意原因的立足点是契约正义,而理智因果关系说之立足点是当事人之意思自治。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行为人因误解所遭受之损失是否巨大,不应作为误解是否具有重大性之必要条件条件;关于标的物之质性发生之错误是否具有重大性,应采主客观相结合之标准。总之在认定误解是否重大时,并无万能的公式可以嵌套,应结合契约之具体情形,妥善均衡表意人之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关系。  相似文献   

9.
民事欺诈是民法的基本制度,其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自由,对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原理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我国民事欺诈制度历经无效的一元模式、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模式,最终确立了可撤销的一元模式,但其构成要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具体而言,应当确立欺诈的重大性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违法性要件在欺诈认定中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场合,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应视不同的交易场景进行具体判断。在未成年人实施欺诈的场合,应视交易的具体场景和交易内容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0.
以狄骥的私法变迁理论审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发展的历史,虽然也存在他所提到的意思自治之限制、无过错责任以及对所有权的限制等法与社会现象,然而令世人瞩目的、构成当代中国民法发展主线的,并不是狄骥所说的私法变迁,而是私有财产保护或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和意思自治等私法原则在中国民法乃至在整个中国法律制度中的逐步确立与弘扬。引起中国民法变迁最直接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是经济体制改革。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革,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催生了私有财产保护或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经济运行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催生了意思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11.
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惯例,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总则部分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民法总则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际,学界对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体系构成的问题仍有分歧。通过对比我国《民法通则》、历次法律草案以及权威学者建议稿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发现当前学界对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位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要不要规定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绿色原则以及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对这四项原则之取舍,则需更深入的探讨、研究。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第176条中关于被担保债权实现方式不同,是采用了"物保优先于人保"的原则,从民法价值判断实体性论证规则角度分析,是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活动采用"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特定价值来规定的。  相似文献   

13.
债权人撤销权为债的保全的内容之一.债的保全制度是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保值状况而确保债务清偿的民法制度.债的保全制度以保障债权为目的,实际为权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及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现代各国民法多规定有债的保全制度.债的保全方法有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相似文献   

14.
我国行为能力制度与成年法定监护存在价值评价上的牵连性。成年法定监护其制度价值以"意思能力判断规则的正当性——意思自治剥夺的必要性——法定监护的妥当性"之次序实现。鉴于监护开始后欠缺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自治领域内的自主性特点,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内核的行为能力制度,须在满足个人利益保护及法定监护正当性证成的价值性功能之外,肩负起维护交易安全之稳定性功能。但在审判实践中,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特点的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并不能满足上述价值性功能要求,理论上亦难以兼顾交易安全的维护,更可能带来潜在的道德风险。故应对《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第22条经解释论构造行为能力层面的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并以功能判断方法作为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同时,将"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限缩解释为"行为人在暂时的神志不清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并与《民法总则》第144条配合形成法律行为效力层面的意思能力评价规则。  相似文献   

15.
《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较之《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在彰显意思自治原则上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放弃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定性,恢复了传统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其关于表意瑕疵行为效力的规定彰显了对行为人意愿的尊重、关于违法性行为效力的规定扩大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凸显了"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基础地位,为行为人实现意思自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指引。另外该章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在编纂民法典的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6.
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非为裁判规范,但<德国民法典>之后的大陆法各国民法典均对之有明确表述,并超越了学说就<法国民法典>总结出来的三大原则,使之到达抽象程度更强、概括范围更大的高度.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民法典官方草案及主要学者建议稿对于民法基本原则采用了有所差异的不同表达,但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确定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17.
《民法总则》属于私法的范畴,但在警察权行使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与原来的《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确定了现代私法制度的基本规则,彰显了以人为中心的制度价值,对警察权力的规范行使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因为在公权理念的指导下,警察权力的行使必然存在着私权保护的困境。而现代警务所要维护和保障的核心内容是公民权利,因此《民法总则》所确立的以人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应从私法领域延伸到公法领域,现代警务行为应实现从权力本位范式向权利本位范式的转换。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意思表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为切入点 ,来探讨意思表示在民法体系中的价值 ,试对意思表示作较为系统的分析 ,并且指出 ,意思表示是对民法的私法自治及公平理念的独特诠释。因此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9.
中国民法现代化历程中的三个误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清末民初开始的中国民法现代化历程,在确立平等、自由、秩序等现代民法精神,构筑当代民法制度发展基本脉络的同时,尚存有一些遗憾与不足,以下三个历史误区更值得关注:民法现代化初期的民法价值理念,不恰当地追随了西方的“权利社会化”思潮;民法现代化历程始终未能摆脱国家本位主义的阴影;民法制度的创制过度突出了“制定法”地位与“法律移植”的作用。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反思这一百年的民法现代化历程之得失,以期重新展望、描绘更为美妙的民法现代化图景。  相似文献   

20.
占有是《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制度,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占有,但是占有又是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目前对于刑法上占有问题的研究绝大数是将民法的占有与刑法的占有截然对立起来,认为两者有根本的不同,或者只沉浸在部门法领域中,孤立地考虑占有的问题。从维护法秩序统一性的角度出发,对比民法与刑法在占有的保护目的、构成要件以及对象上的异同,有利于消除立法和司法对于民法占有和刑法占有之间的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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