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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希琳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7,(2):99-100
反腐倡廉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一件大事。从司法的角度来看,严厉打击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对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认真研究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指出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上存在诸多弊端。同时,针对存在的弊端,提出了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受贿犯罪是目前最为严重的腐败犯罪之一。不仅扰乱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程度。其中受贿罪利益要件问题,一直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热点问题。在分析利益要件时,试通过用短缩的二行为犯理论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实践中的功用来解析"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收受型受贿罪的成立必须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要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之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要素。然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向来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颇多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设置不但与法条的可操作性关系密切,而且与法律能否抗制复杂多变且愈演愈烈的受贿犯罪直接相关。本文结合司法实务着重从受贿犯罪的本质上,对当前理论中的各种观点进行深入的反思,并结合实例提出笔者自己的主张。 相似文献
4.
试论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国章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2,(4):28-30
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刑法上是一种心理态度,属于主观要件的范畴.对此,司法实践应加以正确认定,防止失之过宽或过严,做到不纵不枉. 相似文献
5.
不管是索贿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还是收受贿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是其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要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影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有上升的趋势。"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不应该成为一般受贿罪的必备条件,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好这一必备条件,如何确立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7.
1997刑法规定了受贿罪构成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认识并不一致,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自己对受贿罪利益要件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冯佳斌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0,(1):97-100
在对受贿罪的利益要件的分析基础上,对于非公务活动中的单纯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定性为受贿罪;而对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和正当利益的问题,应区分不正当的利益之中的非法利益和不应得的合法利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阶段问题分析后可以发现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是受贿罪既遂。 相似文献
9.
范德繁!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4)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作为构成要件以及为何种性质的构成要件直接影响该罪的认定,本文就此问题作一探讨,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仅是本罪的必备要件并且是客观行为要件。这样本罪的客观方面便是双行为,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为非主要行为,完成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10.
赵振民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56-58
对于受贿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对于这一要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有争议。"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作为客观要件均不妥当,都与设立受贿罪的刑法价值目标不相适应,不能有力打击这类犯罪活动。为避免法律规定上的缺陷与漏洞,应该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可以考虑把它作为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1.
李文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1):35-36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构成受贿罪。当行贿方和受贿方存在上下级关系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把握存在特殊性:利益指向具有概括性;利益实现具有“正当性”;承诺方式具有默示性。双方之间的行为并非民法上的赠与,而是贿赂。 相似文献
12.
周菁晖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4):14-20
非法收受型受贿罪构成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理论争议最大、实践认定最为复杂的事实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写进刑法后,对该要件的种种性质认定,或在理论上难以自洽,或难以适应实践的要求。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利益要件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来看,没有必要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有罪认定,实际上已突破了利益要件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是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取消利益要件,并不会扩大打击面,混淆非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13.
期权受贿是近年来受贿罪的新变种。与普通受贿罪相比,期权受贿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特殊性。期权受贿罪的客体通说是廉洁性说,应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不要求即时回报,而是与请托人约定,在事后或其离职后再予以兑现的行为。期权受贿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期权受贿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相似文献
14.
臧冬斌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4,(3):64-66
受贿罪立法规定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不属于客观要件也不属于主观要件,在理论上既无法解释,又造成实践中对受贿犯罪的放纵.由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包含,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在取消该规定后可以从赠与物的价值、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区分行贿与馈赠. 相似文献
15.
行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刑法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胥白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3(2):18-21
经济行贿并不要求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选择性双重层次的内部结构,这亦符合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拓展性地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实践要求。如果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但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应当以行贿人对此问题的明知作为充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基础。不能因为贿赂过程中的请托事项不明确而排除"感情投资"的行贿犯罪性。 相似文献
16.
张鲲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2):53-56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应予删除。对于"贿赂"的范围,应扩展至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7.
尹琳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3):63-66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性质和认定标准,向来是受贿罪适用中争论的焦点。可以借鉴国外立法体制并结合我国实际,从立法科学严谨,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的角度,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合理的重构,以完善受贿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7,(1)
我国刑法第385条所规定的受贿罪,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争议很大,与国际反腐惯例不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不利于严密法网和增强法律权威。取消刑法第385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要件的规定,是我国反腐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严密法网,增强法律权威。建议修改刑法第385条,去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9.
符维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3):99-101
介绍了我国对受贿罪立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之要件的诸多弊端,即造成法律条文间的冲突;不能体现犯罪的本质;割裂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身之性质;造成了司法实务的困惑;不符合国际立法的主流.从而得出结论,不应以其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20.
齐贺坤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2)
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比新旧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笔者认为新刑法在内容方面作了适度地扩大,进一步完善了受贿罪的概念,对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将起到更大的作用。不过,新刑法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理解不同,操作不一,直接影响了办理受贿案件的质量和严格执法的大问题。所以,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应当怎样正确地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