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密取封缄委托物内财物行为的定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关受托者私下取走封缄物内财物的行为 ,是认定为盗窃罪还是侵占罪一直存有争议。界定刑法中占有的概念 ,明确委托者与受托者对封缄物的共同占有 ,分析受托者行为的秘密性 ,可对该行为给予较合理的定性  相似文献   

2.
封缄物是加以特殊包装或装入容器,被上锁或者封固的,具有防盗作用的财物整体。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形式标准,《刑法》应有限承认观念占有,从而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控制下的封缄物之内容物的占有。管理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实质标准,侵害有管理权限的财物成立侵占罪,反之则成立盗窃罪。管理权限的有无以是否承担占有财物毁损风险的标准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3.
在认定封缄物属性时,要结合外部特征、所指对象、作用效果三要素进行判断;封缄物占有理论共有受托者占有说、委托人占有说、区别说、修正区别说1、修正区别说2等5种学说,封缄物内容物由委托者在观念上占有应在刑法中予以评价,从而确认区别说的观点;从单位财物、占有主体、职务便利等要素出发,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普通货物或侵吞...  相似文献   

4.
一、案情及定性观点2003年3月13日上午,柯某在北京市儿研所急诊挂号室斜对面的长椅上等候为孩子看病时,将皮衣放在了长椅上。约H时许,其从急诊室为孩子打完针出来时,柯某发现自己所穿的皮衣(内有人民币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共价值3300元)不见了。柯某去长椅等地寻找未果,随即去医院保卫部门报案。通过回放医院监控录像,发现在柯某离开长椅约五分钟时,李某夫妇也抱着孩子坐在了长椅上。李某(男方)看到椅子上的皮衣后,先是环顾四周,见周围没人,就将包裹孩子用的小棉被放在了柯某的皮衣上,继而又脱下自己的外套夹克放在了棉被上,又过了几分钟…  相似文献   

5.
许霆第二次以及以后的取款行为与第一次取款行为并无本质区别。第二次以及以后的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不具备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因此,不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当第二次以后的取款行为完成后,银行的财产成为遗失物。许霆非法占有遗失物、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6.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之定性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目前不宜定性为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财物,其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也不能通过扩张解释将其解释为财物。此行为也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运用刑罚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应持慎重态度。  相似文献   

7.
对于受托人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学界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的论争.不法原因委托人在委托财物被国家没收之前,对不法原因委托物仍然具有所有权;在不法原因委托的场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仍然存在值得刑法保护的委托信任关系;从处罚的必要性上来讲,受托人侵吞受托物的行为也值得处罚.因此,将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是合适的.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未曾料想的支付风险。当行为人第三方支付账户关联他人银行卡时,行为人与被害人对于关联银行卡内的存款债权形成了特殊的线上、线下共同占有关系,并且双方均非辅助占有人。此时,双方对于财物的控制力和支配力相当,一方以非法占有目的,排除另一方的占有,将财物据为己有的,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9.
借卡人与名义持卡人之间存在事实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名义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存在法律行为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借卡人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影响行为定性评价的法律关系。所以,挂失并取走他人存在借用本人银行卡内钱款的行为在民法层面,只是不履行债务行为的一种,并且这种不履行完全属于当事人意志之外的不履行,因此缺乏对该种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侵占罪和盗窃罪是财产犯罪中常见的两种犯罪行为,由于两罪在概念、侵犯的对象及客体、实施的手段和行为方式上都有类似之处,两罪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又都纷繁复杂,易于混淆。二者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故意的认识内容不同;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适用诉讼程序不同。  相似文献   

11.
清代侵占罪(拐带财物罪)与盗窃罪往往撕扯不清,其关键区分就在于事主是否由于信任而将财物托付给行为人照管。信任而托付照管在现代就是交由别人占有。这和现代刑法中侵占罪和盗窃罪的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由行为人占有财物而区别简直就是一样。古今刑法理论在某些领域内是相通的。  相似文献   

12.
当前司法实践中,侵吞自己名下银行卡内他人钱款的行为性质认定具有较多争议。行为人通过故意挂失的手段侵吞自己名下、但不拥有卡和卡密码的银行卡内他人钱款构成了盗窃罪。其在客观方面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在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卡内资金不属于行为人占有,故不应当被认定为侵占罪;因银行没有基于行为人的行为陷入认识错误而交付资金,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故不能按照民事侵权处理。  相似文献   

13.
随着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越来越为人们关注,盗窃彩票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刑法上的定性问题也日显复杂。本文认为,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发生的盗窃彩票行为,都不构成犯罪:(1)盗窃了彩票,但没有中奖的行为;(2)盗窃了彩票,也中了奖,但在领奖时被抓获的行为;(3)盗窃了彩票,也中了奖,但没有兑奖的行为;(4)在无意中盗窃了彩票,并中奖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盗窃罪是传统和高发刑事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的盗窃行为时有发生,对这些行为如何准确定性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较大争议。综合分析现有的各种观点,结论为:对于偷盗货车车牌敲诈和偷回被扣押、扣留、没收财物的行为,应按盗窃罪定罪量刑;汽车融资租赁出租人偷开回出租汽车,以达到催缴租金目的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不宜作盗窃罪处理。  相似文献   

15.
窃取数字货币行为性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盗窃罪与计算机犯罪的争议。数字货币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具有货币地位。但是,数字货币的价值性、可交易性、不可复制性等使其可以成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物。窃取数字货币的行为虽然可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并不必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将窃取数字货币的行为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口袋罪思维在计算机犯罪中的体现。数字货币的数据属性和财物属性的竞合使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构成想象竞合关系,盗窃罪在评价窃取数字货币行为性质时处于优先适用地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于补充适用地位。  相似文献   

16.
盗窃罪与侵占罪、诈骗罪都属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的范畴。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①依其犯罪故意内容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占有、挪用、毁损等三种类型。②无疑,盗窃罪与侵占罪、诈骗罪都属于占有型的侵财性犯罪,在构成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三者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主体都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三种犯罪在构成上如此相似,虽然从理论上来讲三者的客观方面并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17.
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一组排他关系的财产犯罪,二罪在行为方式上有区分界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以秘密性为必要,不允许有暴力,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是盗窃罪行为的本质特征;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易占有为所有是侵占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上的界限并不在于行为的秘密性,也不在于是否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行,而是侵害占有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后者是易占有为所有。  相似文献   

18.
正版软件标签虽然可以使他人获得正版软件的所有功能,但是正版软件标签并不能等同于正版软件,对标签的盗窃并不能够排除原正版软件所有权人对正版软件享有的权利.盗窃正版软件标签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盗窃正版软件标签真正损害的是正版软件制造商,虽然这种盗窃标签行为可以解释为对正版软件的复制行为,但是因为通过出卖标签来获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银行ATM机发展出了无卡无折快速存款业务,有些储户在办理该项业务时因不熟练等原因会在未尽操作的情况下离去,其滞留在ATM机中的待存现金被后续储户顺势取走,关于该行为的定性司法实务界尚存争议。绝大多数疑难复杂的财产犯罪案件都与占有这一刑法概念有关,在对刑法占有的建立、维系、消逝与归属进行系统论述的基础上,结合ATM机的实际运作机理,可以判定滞留在ATM机里的现金仍归被害人所占有,他人将此取走将涉嫌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银行ATM机发展出了无卡无折快速存款业务,但在ATM机上办理该项业务的储户因不熟练等原因常在未竟操作的情况下离去,后续储户将前者滞留在ATM机中的待存现金取走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司法实务界尚存争议.绝大多数疑难复杂的财产犯罪案件都与“占有”这一刑法概念有关,本文将从两则案例切入,在对刑法占有的建立、维系、消逝与归属进行系统论述的基础上,结合ATM机的实际运作机理,最终判定滞留在ATM机里的待存现金仍归被害人占有,他人将此取走将涉嫌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