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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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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经济犯罪查办实践出发,对刑法意义下国有公司范畴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做进一步明晰,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经济犯罪问题游离于刑事司法之外的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2.
为实现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六类人员列入监察对象,从立法本意来看,国有参股企业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应纳入监察对象范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并非国有企业,对其人员身份的认定争议较大。笔者以监察法出台为背景,结合国有参股汽车合资企业管理人员贪腐案例,重点分析监察法和刑事法律对于国有参股企业中监察对象认定及差异,并从法律衔接的角度,提出条文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行十多年了,但收效并不大,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国有股权的行使问题还缺乏法律规范,而且在公司化改制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有必要规范国有股权的行使,并加强对国有股权行使的监督。因此,成立一个“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来监督国有独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持股公司中国有股权的行使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4.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逐步改革的今天,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产运营的一种方式,通过不同方式改组或改造而生。由于控股与垄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本文试图从垄断角度来研究探讨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与作用,并对有关问题作出简单的分析。一、国有控股公司的概念国有控股公司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具体从事国有资产的投资运作和国有资产产权经营的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参  相似文献   

5.
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从事公务"和"委派"两个方面进行限定。"从事公务"要求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公务是国家事务或者国家公权力介入的社会公共事务,所从事的公务应当具有管理性,即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委派"即委任、派遣等,要考察其是否由国有单位委派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党委、党政联席会批准或决定。"从事公务"是实质标准,"委派"是形式标准,二者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6.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控股、参股的国有企业”这样一个三层架构模式的中间层位置。自1993年底组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至今,上海通过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主体和保值增值责任主体,改变了长期以来国有资产产权不清、权利责任不明的状况。十年来的摸索,使上海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相似文献   

7.
齐齐哈尔市是国家重要工业基地之一,大型国有企业比较集中,企业改革任务繁重。自1993年以来,全市通过强强联合、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方法,组建和扩大了一批企业集团,截止1998年9月份,全市已有企业集团50余家,其中,国有大型企业9家,中型8家,总资产...  相似文献   

8.
据统计,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受理涉及国有企业举报线索中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问题的举报线索占近10%;立案侦查发生在改制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案件占所有国企职务犯罪案件近15%。一方面,随着新一轮改制浪潮的到来及其余波的影响,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国企改制中发生职务犯罪的比例可能还会有所上升;另一方面,在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9.
职务犯罪预防类检察建议是检察院办案及预防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法律形式。通过对检察建议权威性与服务性两大特点的深入分析,厘清部门之间在管理方面的权责分工,同时,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法,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以充分挖掘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价值,实现刑事权力设立的初衷。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使得职务犯罪办案风险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明显不同。特别是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智能化、隐蔽性等发展趋势,传统办案风险防控机制已不能适应侦查工作发展的需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建立办案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完善风险防控的应激机制,并根据办案阶段和风险类型的不同,可呆取多种形式化解办案风险。  相似文献   

11.
国家出资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确认不限于委派,更应强调国有资本代表权的授予。任命主体也不限于国有单位,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可以对国有资本运作的公务权力授权。国有资本控制公司中具有双重身份人员的主体认定,实际上无法根据其利用职务便利的性质进行研判,而应从国有资本是否实际受到侵蚀或实际损害的结果角度予以审视。  相似文献   

12.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的法律制度。开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党和国家的反腐败大局、维护司法公正、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具有较多价值功效。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线索来源匮乏、侦查能力不足、案件侦办难度较大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最大程度发挥检察机关自侦制度的功效,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认识,通过数字检察手段提高线索发现能力,加强检察干警办案能力建设,建立侦查办案机制,提高办理自侦案件的质效水平。  相似文献   

13.
淡马锡模式主要特征及其对我国国企改革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是当今世界最著名的国有控股公司之一,创造了全球国有企业赢利神话。30多年的成功运作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国企管控模式,即所谓淡马锡模式。这一模式为解决国有企业管理难、低效率的全球性难题提供了宝贵经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新加坡市场化程度、政府管理理念和体制、企业治理结构与运营环境等多方面与我国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是淡马锡模式的一些核心理念和主要做法,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与主辅分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与主辅分离是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国家已经明确,要以调整和优化产权结构为重点,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要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鼓励有条件的国有  相似文献   

15.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由于体制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也日渐凸显,同时衍生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多发。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实际,客观分析案发特点和原因,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完善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6.
各种外在原因和刑法自身缺陷的存在,导致了当前对职务犯罪的处理过于轻缓。必须完备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体系,从严惩治职务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的犯罪主体自身缺乏直接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他们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需要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作用于公权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完成。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中,正确理解“影响力”内涵和外延对该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预防关口前移,逐渐形成了参与社会各单位、监督主体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的“社会化大预防”工作格局。这种预防犯罪工作模式虽然具有显性社会效果,但与检察机关的特定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相悖,易引发检察机关现实工作中价值定位混乱、决策与评价风险失衡等隐性冲突。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规范侦查讯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实践中讯问录音录像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因此,在现有的证据规则体系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操作中还有待细化。预防职务腐败需要从法律、制度、科技和经济等多方面采取对策,多管齐下,形成合力。近年来,随着国有公司、企业改制工作逐步推开,利用改制实施职务犯罪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中的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特征,当前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若干难点、疑点,应采取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7.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控制下交付既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也具有实践的必要性,此次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已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可以运用控制下交付。因此,应从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条件、实施主体、审批程序、法律后果以及国际合作五个方面对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控制下交付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8.
资产管理公司是为了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及国有企业的改制而创建的,在性质上属于国有独资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特殊法律地位不明确、不良资产的债权的维护和诉讼中的许多问题,都需要法律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9.
外资并购国企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加入WTO后的一段时间里 ,中国将面临外资控股并购国有企业的浪潮。但是 ,中国没有专门规范并购行为的法律和法规 ,更没有专门的适用于外资购并国有企业的法律。调节外资购并国有企业活动的基本法律散见于几部法律法规之中 ,其中一些政策条文原则性太强 ,缺乏可操作性 ,缺乏相应的明确的法律规范。我们还缺乏反垄断法、社会保障法等跨国购并的配套法律体系。在具体操作中 ,由于操作规程不明确以及缺乏相应的规制法律 ,外资并购实际活动中引发了许多法律上的问题和困惑。我们必须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及借鉴外国成功经验 ,尽快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运作体制 ,以推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正常、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0.
国有企业改制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影响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国有企业改制对职务犯罪查办的影响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数量和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对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一)国有企业总体数量的减少直接导致了检察机关管辖的主体范围减少,案件来源面缩小了。国有企业在2008年相继退出,通过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或者被有偿出让改变了企业所有制性质。目前查办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企业改制前,随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相继完成,可以预见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数量将再次大为减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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