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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是长期以来法学界认识上的重大误区。海商法有不同于民法的独立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轨迹,而且海商法与民法从法律属性、表现形式、立法体系、规范内容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方面都迥然相异。这一认识上的错误也导致诸多危害后果:民法的伦理性抑制海商法的效益性;民法的地域性消解海商法的统一性;民法的私法性限缩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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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贸易关系的首要法律。海商法的性质,虽然是个陈词滥调的问题,但又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要理解海商法的性质先要知道海商法的根本属性,也就是海商法所具有的基本特点。海商法深受商业、经济,科技、社会、文化演进及人类多样型态利用海洋之影响,理论研究应结合新世纪海商法实践的发展。本文提出海商法不是国际法,而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海商法不是民商法的特别法,而是具有民商法性的海上贸易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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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法律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具有相对独立性,在主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也会因为一些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其归于消灭。本文针对我国《海商法》第26、29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消灭原因的合理性做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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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是商品交换和航海贸易共同作用的产物。它兴起于中世纪。至近代,海商法在欧美各国得到重大发展,极大地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形成和海外贸易及其市场的拓展。到本世纪后,海商法日益趋向国际化。海商法不是我国固有法律。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无论是以德、日海商法为蓝本的宣统元年的《海船法》(草稿)、北洋政府的《海船法案》,还是国民党政府的1931年《海商法》,均难能有真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1952年成立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1963年,委员会完成了海商法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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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开设的海商法课,从本学期开始授课了。我应业余法律大学和海商法讲义编写组同志的要求,就为什么要学习海商法和如何学好海商法,讲几点意见。一、学习海商法的重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是我们党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交通运输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邓小平同志指出:“先要把交通、通讯搞起来,这是经济发展的起点。”在邓小平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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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准确界定是该法修改成功的基础之一。《海商法》第1条关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规定,被认为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规范表述,但该表述存在概念指称不清、外延过于宽泛或不确定、主体缺失与规定错位及调整对象与调整目标之间缺乏合理的对应关系等问题。关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学理解释观点纷呈,但均过于表面化,未能反思立法不当问题。通过对《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依据的分析,指出应当依据实践诉求、空间要素、主体法律地位及体系性诉求,将《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及因船舶运输、船舶停泊、船舶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及与之有关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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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致船员伤亡损害的法律救济——论《海商法》第169条第3款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员作为海上运输的主体,围绕其人身权益的各种法律关系是海商法的重要调整内容。各国民法中均规定了人身权是独立于财产权的又一基于民事权利,规定了人的生命健康遭受侵害时的侵权责任。同时在船员劳务(劳动、雇用、聘任)合同中又将单位(雇用人)提供安全环境和工作条件、合理保护船员生命健康作为一项重要的合同内容,从而使单位因船员在任职期间遭受生命健康的损害而负有违约责任。如何看待船员任职期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时的法律救济问题,在我国海商法学界尚未达成明确共识。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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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专门性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从而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空白。 (一) 海商法的立法形式。从目前各国海商法的立法情况来看,海商立法大致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海商法典;第二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单行法规;第三种是既制定统一的海商法典,又制定各种单行法规。我国《海商法》属第三种形式。建国以来颁布的一系列单行海商法规,已经基本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海商立法体系,使一部分属于海商法范围的内容,早有了单独的法律调整。因此,我国《海商法》的制定就不再以单纯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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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海商法,除了必须要了解其他主要国家的海商法之外,还需要深入研究为现代海商法提供框架结构的国际海商法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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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比较,有其明显的自身特点,即通常所说的“涉外性”、“技术性”和“特殊性”。然而,海商法除具有这些共同特点之外,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基础和法律体系不同,彼此间又呈现出诸多的差别。 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是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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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是指调整特定海上商业运输关系及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国际性、应用性和专业性等特点.当前在海商法的教学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使海商法的教学效果不够明显.本文从阐述海商法课程的特点入手,从提高海商法教学过程中的互动性,以及加强海商法理论与实际教学的结合等方面,探讨了提高海商法教学效果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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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以民法补充海商法”的原则成为国内学者和实务界解决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法律冲突、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立法漏洞的惯用思维;然而,这一原则的模糊性导致对以民法补充海商法的单位是事项还是要素产生争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具体条文出发,通过法律解释得出民法补充海商法的单位是事项而非要素的初步结论;进而结合海商法的外来性和海上责任的独立性进行理论分析,对以上初步结论进行进一步印证;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海商法研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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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它的产生是以一定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当债权得到清偿时,船舶优先权亦随之消灭。同时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在主债权尚未得到清偿时,也会因为一些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船舶优先权归于消灭。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作了规定,即除债权已清偿外,尚有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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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制度。有关该制度的内容,我国海商法界已有比较系统的论述和介绍。海商法的颁布,也完善了这方面的实体规定。然而,由于海商法未涉及到程序问题,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程序尚处于实践探索状况。鉴于向海事法院申请责任限制的案件已陆续出现,本文拟就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操作程序试作探讨,借此求教于专家和同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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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岸海商法适用之比较两岸海商法适用之比较,分述如次: (一)时之适用 1.台湾海商法海商法自1931年1月1日施行。其经修正者,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日或发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如法规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该特定日起发生效力(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四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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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适用的法律及其完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尚未有一部专门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关系的单行法———海上保险法。有关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12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之中。根据《保险法》第147条“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理当优先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在《海商法》与《保险法》的规定不同或不完全相同,或者两法规定不够明确或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海上保险应如何适用法律,有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