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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人职务解任不仅是受托人变更的方式,而且是一种法律救济方式,它承载着特殊的法律救济功能。从解任的制度价值、社会效果以及委托人选定受托人的实际情况等角度看,受托人职务解任条件应采取宽松化的思路,即在受托人管理能力低下、业绩平平等无过错或非重大事由等情形下也可以解任受托人。在信托当事人或关系人中,除受益人有权申请解任受托人外,委托人、信托监察人甚至共同受托人也都有权申请解任受托人。法院在决定是否解任受托人时,应当着重考察信托受益人的意愿,而不是考察委托人的意愿或信托的实质性目的。  相似文献   

2.
文杰 《北方法学》2015,(2):21-27
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的内涵应包括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相分离和将信托财产进行标示两方面内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已能实现信托公示的目的,信托法不必另行规定信托公示制度。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能否以信托文件予以排除,应区分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和受托人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而论。对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的损失赔偿责任,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获得利益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请求将其归入信托财产。若受托人未对信托财产进行标示,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要求其履行标示义务,但不得以该财产为信托财产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3.
一、大陆需不需要引进信托法制?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设定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信托独具一格的特征是:1.信托是多边法律关系。信托关系有三方参加者:把财产信托给他人管理者,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者,是受托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营管理利益的人,叫收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这时称自益  相似文献   

4.
委托理财合同风险责任条款性质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委托理财活动的基本形式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所有或募集的资全、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有的委托人或受托人还与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签订监管合同,委托它们作为投资活动的监管人,监督证券、期货的投资理财情况,并对账户资金持有额约定一个警戒线。当资金或证券、期货市值低于约定警戒线时,监管人须向受托人和委托人发出警告,受托人须及时追加投资达到警戒线以上。否则由委托人授权监管人限制或禁止受托人进行交易乃至强行平仓,以归还委托人的投资本息。  相似文献   

5.
涉外信托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托是源于英国衡平法的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其独具一格的法律构造是:财产所有人(称为委托人)将其财产权转移或设定给有管理能力且足以信赖的人(称为受托人),使其为一定之人(称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简言之,信托就是委托人、受  相似文献   

6.
信托制度基础之比较与受托人义务立法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一、英美法上信托制度的制度基础分析(一)英美法上信托行为的单方法律行为性质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须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该类行为在大陆法上有诸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以及无权代理的追认等法律行为。〔1〕在英美法上,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定,只不过使一个被委托人指定为受托人的人处于候任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并不能使其负有接受受托人职位的法律义务,基于信任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人有权拒绝接受委托人的指定,即其有权不接受受托人职位。信托设立时…  相似文献   

7.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对其所有人而言,同时又是一种可以管理、收益、处分的财产权。这种包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可以转化为价值形态,从而在市场中进行流通和价值转化。企业产权除了通过产权交易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也可以通过信托方式实现这一目标。在法律意义上,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活动包括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三类。营业信托之一的企业产权信托,就是将企业产权以整…  相似文献   

8.
《中国信托法》中的重要的创造性规定除笔者已在发表于《法律科学》上的同题论文中提到的那些外还包括:将绝对要式原则确立为信托合同在形式采用上所应当遵循的原则,禁止设立索债信托,规定在设立信托的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担任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的情形下原则上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规定单独委托人印单独受益人的人格丧失将导致自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在性质上变成为该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规定作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的委托人的人格丧失将导致其信托受益权在性质上变成为该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授予委托人不当行为撒销权并实际确立起善意取得规则来解决在有关不当行为被撤销后的信托财产返还问题,规定将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取得的利益归入信托财产,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如果在信托行为中不存在关于新受托人选任的规定则由其他信托当事人选任新受托人,规定在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情形下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一定的先后顺序转归信托行为指定的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或者委托人及其继承人享有,确认在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对费用补偿权与报酬权可以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行使。  相似文献   

9.
无论是从注意义务违反还是受托人义务的具体来看,受托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的观点均难以成立;依据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我国《信托法》的现行的规定,受托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将受托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定性为无过错责任同样可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0.
在侵权法发展史上,精神损害赔偿原本不具有救济财产损害的功能。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在更加注重财产为人类带来物质利益的同时,也会不断地将情感、尊严、人格等基本的人格利益融于物或财产中,由此更加注重精神感受和精神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其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条规定虽然是一种巨大进步,但笔者认为该规定所涉财产权客体仍显狭隘。当今社会,宠物(特别是狗类与猫类)与人类的感情愈加紧密,并很多情况下成为家庭一员。其虽不是"特定纪念品",但其所承载的人类感情、精神寄托等人格利益却不容忽视。故本文意在讨论宠物因侵权行为致死所引起的其主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11.
条款增补:我国信托法中的重要创造性规定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淳 《河北法学》2005,23(12):44-48
关于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将信托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确认委托人享有因其重大侵权行为而变更受益人或解除信托的权利和确认受托人可以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行使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为我国信托法中重要的创造性规定,对它们需要通过增补关于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负有交付信托财产义务、受托人因不同意而辞任与解任和在特定情形下权利归属人可以拒绝满足该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来完善。  相似文献   

1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3.
信托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移转的特殊运动形式。正常情况下,所有权由委托人流向受托人,再经受托人流向信托关系外部;受托人违背信托义务的情况下,其已经享有的所有权权能,转而回流到委托人手中。所有权运动期间,受托人享有一种临界于所有权的、最大限度的定限物权,同时享有自动获得所有权的资格。所有权运动不会在实际上影响所有权归属功能的发挥,因为根据信托的性质,确定所有权归属的需要必然包含明确所有权归属的条件。  相似文献   

14.
在占有损害赔偿问题中,最具实践意义的是请求权基础和赔偿范围二者。由于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其请求权基础除《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后段以外,还包括《侵权责任法》第2条等相关规定。只有这些规范结合适用,占有损害赔偿问题才能得到合理解决。所谓占有损害,就是占有利益的损害,包括占有物使用利益的损害、收益利益的损害以及处分利益的损害三种形态。因为只有正当的占有利益受到损害才可以请求赔偿,所以只有有权占有的损害才是可获赔偿的损害。  相似文献   

15.
国际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是基于信托委托人的充分信任,而接受其财产的移转或处分,在信托期间依信托目的,凭借专业知识对信托财产拥有形式所有权及实际管理权的人。在中国大陆甚至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因其信托制度发展较晚,所以只要提到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往往只会信托银行,其实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相似文献   

16.
许剑宇 《研究生法学》2007,22(6):102-109
股份表决权信托是由信托衍生的制度,因而要想揭开股份表决权信托的面纱,信托的定义是需要首先明确的。《关于信托承认的海牙公约》第二条作了如下描述:“为了本公约的目的,在本公约中,‘信托’一词意味着一种由一个人,即委托人,在身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在创设这一法律关系时,委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信托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  相似文献   

17.
姜昭 《法学论坛》2015,(2):91-100
集合资金信托符合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所要求的营利性、营业性、公开性及专业性特征,兼有资产隔离与内部治理的商事组织基本属性,具备成为商事主体的条件。一旦集合资金信托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信托财产归属、受托人义务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将顺利解决,自然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间地位趋向平衡,投资者利益因此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8.
委托创作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396条所规定的委托合同,在原则上应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作品创作委托人享有单方解约权,但行使该条件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在受托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行使;2.必须通知受托人;3.必须赔偿受托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19.
尚继征 《法制与社会》2013,(16):274-275,278
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致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毁损不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确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毁损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相冲突,体现人格利益的财产被侵害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正当性,立法机关应做出立法解释或者修改物权法,明确规定此类财产受到侵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20.
按照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对委托理财的定义,所谓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1]最高法院自2001年起就开始着手调研起草有关委托理财的司法解释,但由于对许多问题争议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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