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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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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的默示条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合同默示条款的含义 在一项合同中,不一定所有的条款都必须明示。有些情况下,如果合同明示条款已经概括了部分实质性条款.而某些条款又确实属于不言自明时,也可以不对其作明示规定。如订约时,大家普遍遵守的商业习惯或惯例、不管当事人是否知晓的相关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特定的行业规则等。从法律性质上看,默示条款相当于合同明示条款,对合同默示条款的违反,亦是违约,当事人可据默示条款主张法律救济权。 二、合同默示条款的内容 合同默示条款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依合同目的成立的默示条款。该条款是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  相似文献   

2.
翟云岭  王阳 《法学论坛》2004,19(1):28-34
默示条款法律制度,虽为英美法系所特有,但究其实质,乃一种合同解释的有效路径,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合同漏洞的补充方法。故大陆法系虽没有这样明确的制度,但其相关的漏洞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却毫不逊色,可谓虽无默示条款之"名",但却有默示条款之"实",二者实有异曲同工之妙。本文拟以此为出发点,联系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释(漏洞补充)方法,探析英美法默示条款制度有关法律问题,以资完善我国合同法上合同解释制度之借鉴。  相似文献   

3.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许德风 《法学》2007,(10):79-89
意向书通常同时包含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条款,前者主要规定当事人协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后者主要用来记录未来正式合同的内容。承认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有助于鼓励当事人在不确定条件下探索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或加速达成协议。在程序性规定本身缺乏足够的确定性时,对其约束力需作出个案判断。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双方当事人均须完成自己所许诺的协商阶段的履行。实体性条款往往伴随着排除或限制其效力的附带条款,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可以从缔约过程或当事人履行行为中解释出愿受约束的意思,意向书本身便是具有实体约束力的合同。  相似文献   

4.
杨圣坤 《北方法学》2010,4(2):132-142
在英关法系国家,默示条款制度是填补合同漏洞的相应制度。根据添加默示条款的依据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其中,法律上的默示条款又可以分为判例法上的默示条款与成文法上的默示条款。通过考察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以及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可以看出,主导着法院添加默示条款的实质性思维方式是法律经济学的。沿着法律经济学的进路,传统的规范性默示条款理论不仅被简化了,而且人们的思考也被节省了。从实证的角度考察,无可否认我国合同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默示条款制度,但是欠缺体系化的研究与整饰。  相似文献   

5.
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默示选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仁山  黄志慧 《现代法学》2014,36(5):147-161
在国际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尊重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意图,得到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层面的广泛接受。但当事人默示选法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论。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应当是对当事人业已存在的默示选法意图之认定,而不是对其选法意图的推定或假设,而且,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在本质上是明示选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实践中,据以确定默示选法的因素包括仲裁(法院)选择条款、相关交易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在合同中"提及"或"并入"某国法律以及标准格式合同等。在认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法时,应将上述指示因素以及合同和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起来一并考量。现有条约和国内法实践表明,对于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问题,各国尚未形成一致做法。我们应该在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法的前提下,一方面要严格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默示选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难题。  相似文献   

6.
景欣 《法制与社会》2011,(5):106-107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默示条款的存在影响着案件的处理。本文从一起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出发,分析了默示条款的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论述该类条款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方法,并详细地探讨了默示条款对国际货物买卖的效力、价值和作用。  相似文献   

7.
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未来责任的条款,因其预先分配合同风险,节省交易成本,在现代社会普遍适用。本文旨在对电子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进行探讨。免责条款效力发挥的前提是免责条款订入合同;免责条款效力产生的风险主要有无效的免责条款和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文章通过结合中外对免责条款的立法,提出对电子合同中免责条款部分通过合理提示和给予相对人合理的审查机会这两种方式来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8.
美国联邦法院在审查格式合同管辖权条款效力时,认为该条款要经过“根本公平规则”的司法审查,包括管辖权条款是否可以识别、提供管辖权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是否给予对方当事人阅读合同的合理机会、是否给予对方当事人“解约退款自由”三项标准;该规则在包括电子商务合同在内的格式合同中得到广泛适用;我国《合同法》上的“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标准”与美国规则并无实质差异,我国法院可以参考其具体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9.
提单中的首要条款、地区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均涉及法律选择问题,只有法律选择条款才具有选择提单准据法的功能.认定提单条款是否属于法律选择条款,主要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该条款的名称.提单法律选择条款在性质上是以冲突法为内容的合同,该合同本身是否合法,由法院地的冲突法决定;该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该合同本身的准据法支配.  相似文献   

10.
论提单适用法律条款与首要条款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提单的首要条款与适用法律条款密切相关 ,但并不等同 :首要条款具有内容条款性和效力优先性 ,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是一种特殊的提单条款 ,对当事人具有强制适用性 ;适用法律条款类型多样 ,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 ,是一种法律。在同一事项上 ,首要条款的效力高于适用法律条款。  相似文献   

11.
“默示意思自治”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默示意思自治"是由法官来推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图选法但未明确地选择准据法的意图,如果不给予法官必要的参考因素或者加以限制就会无法得知推出的意思到底是法官真意还是当事人真意;这样,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会遭到破坏和扭曲。实践中没有很好地对法官作一个限定,应从列举法官在推定"默示意思自治"时的考虑因素,如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合同中仲裁条款或管辖条款、合同使用的格式条款等入手,在综合考查这些多种因素后,为当事人完善其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12.
合同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载体。格式合同条款的单方拟定性往往导致合同权利的失衡。为了对失衡权利的救济 ,我国《合同法》着重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范。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难点在于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本文提出“合理免责格式条款”和“违规免责格式条款”的概念 ,并就二者的构成要件和效力认定原则进行了实践总结和理论归纳。  相似文献   

13.
朱岩 《法学杂志》2005,(6):128-131
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4.
特约条款为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外自由约定的条款,旨在于控制危险和变更基本条款内容。学界虽然对其内容、形式、与基本条款的效力,以及特约条款违反后的法律后果有过论述,但是仍有商榷的余地,值得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5.
禁止让与条款效力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债权人违反禁止让与约定而转让债权的效力,我国法律未做明确规定.从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立法、判例及国际公约之规定的比较法考察中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则,即它们都将禁止债权让与条款对让与人的效力、与对受让人能否有效取得受让债权的效力及其对让与合同效力的影响三方面予以了区分.对此我国应予以借鉴,在未来的民法典债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让与条款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不影响让与合同的效力,但该约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完全有效.禁止从权利让与的约定也应遵循同样规则.如此,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又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6.
论国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条款的独立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确定司法管辖法院是法律解决国际民商事合同争议的基础。包含在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司法管辖条款有别于合同的其他条款 ,从该条款的性质、目的、功能和确定其效力的法律依据来分析 ,司法管辖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即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司法管辖条款不受它所隶属的主合同的影响 ;国际商事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否定司法管辖条款的效力 ;管辖条款的法律效力应由合同涉及的有关国家的民商事程序法调整。  相似文献   

17.
长期以来,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国内外学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的争议。理论上,提单管辖权条款往往是以格式条款而并非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等理由被认定无效,实践中法院也会因为侵权诉因、与争议无实际联系、不方便法院原则、对等原则和有降低承运人责任之嫌为由限制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对待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法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有条件的限制。本文在通过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立法和司法承认该条款效力时考量的因素。同时,本文将结合理论依据和实践做法综合分析,旨在探究法院在判断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时,应当如何坚持有"限制"的尊重其效力,以及从确保货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在某些情况下排除该条款的效力。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很好地尊重当事人意志,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管辖权制度的整体安排。  相似文献   

18.
默示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一般只规定不安抗辩权 ,它是作为双务合同的特殊效力规定于合同的效力部分。之所以有此区别 ,其原因在于大陆民法体系追求体系完美、逻辑严密而在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中煞费苦心 ,而英美法国家的法官可以判例形式创设一项新的法律制度 ,即特殊的违约救济制度———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9.
免责条款在实践中应用广泛,但对于其法律效力,则多有争议。作者认为,在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免责条款应以有效为原则。具体判断其效力时,应区分不同的合同类型,综合判断缔约双方的地位、交易习惯及缔约过程:尤其是在判断消费者合同与商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效力时,应注意两种合同的不同特点.并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公正的裁判。  相似文献   

20.
王斌 《政法论丛》2010,(6):66-71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中面临着诸多政治风险,订立稳定条款是防范政治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该条款的作用体现在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稳定"。但学界对该条款的效力还有争议,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有条件肯定说三种观点,仲裁实践也对这类条款作出了不同解释。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稳定条款有效,但其效力主要是体现在为投资者进行违约索赔提供依据。中国投资者欲有效利用稳定条款防范政治风险,应注意以下问题:明确规定欲禁止事项、明确"同意"的形式和条款的持久效力、明确稳定条款的适用对象以及选择国际法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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