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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作为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可诉性。行政主体裁决的民事争议应由法律、法规列举规定,未列入行政裁决范围的民事争议,应由法院主管,行政主体无权处理。行政裁决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在我国行政审判中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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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有一定缺陷,我国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必要性。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有三:注重补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允许法官自由酌量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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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之子在车祸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刘某因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被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民事赔偿部分唯有死亡补偿费不予支持,理由是死亡补偿费是精神抚慰金的方式,根据有关规定,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赔偿范围。该案判决生效后,赵某又另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即死亡补偿费。对此应如何处理,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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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各类行政与民事交织案件来说,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不可忽视的矛盾与困难。从纠纷本质出发将案件先分流至单纯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反而更可能釜底抽薪,彻底解决涉案权益的归属。当然,这种先后两个诉讼分别审理的模式,必须同时对程序衔接、当事人的诉权、后一诉讼的时效以及诉讼费用等相关问题作出考量与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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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9日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在2001年2月26日法释[2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却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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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现状与路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当前,这一规定仍存在以下弊端:民法和刑法适用上的冲突造成被害人权利救济渠道狭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实际上等同于证人,对被害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缺乏明确规定,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难以实现。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路径选择是: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应当完全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定操作,完善起诉阶段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意见权,确立刑事和解规定,建立刑事精神赔偿程序和被害人国家补偿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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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志琦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4,(5):36-39
马加爵案件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集中暴露了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 ,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国家补偿制度的空白、附带民事被告人的缺位、程序选择权的不足等问题。为更有力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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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已影响到该项制度应有价值功能的实现.完善该项制度须以实现诉讼效率、诉讼经济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目标,应将完善和规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为重点.着重分析当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受理范围、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并审理,以及刑事部分中止、撤诉后引发的附带民事部分后续审理中所存在不合理之处,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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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5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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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下简称《批复》),该《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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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予以回避,而相关司法解释又作出禁止性规定.现行司法解释排除精神损害赔偿,不仅超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有违法理,也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导致了法律间的矛盾与冲突.同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显失公正,违背了立法原意,与公正、效率理念背道而驰.更可怕的是,会强化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的错误观念.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并对此进行了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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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15日刊登了陈金波、宋军英两同志撰写的《公证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文章。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相对人对公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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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作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要明确这样几个问题:超过起诉期限,相对人原则上丧失诉权;起诉期限是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只有在起诉期限内起诉才会被法院受理;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法院在立案和审理阶段都应主动审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只适用于有效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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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全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2,(1)
网络的特有属性使网络侵权同其他民事侵权相区别,因而使关于网络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的解决不能单纯地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的管辖问题去解决。网络纠纷的诉讼管辖不但要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而且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的特有属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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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要求不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其特殊性,这体现在作为被告方的行政单位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的法定要求即可,当然,行政诉讼法也容许原告就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提供证据,但是,这并没有排除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这一主体具有恒定性,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乃至行政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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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司法救济制度,是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相并列的一项独立的诉讼制度。尽管税务机关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件不是很多,但是税务机关固有的一种优越感,导致税务机关对行政诉讼方面的知识掌握得不是很多,结合工作实践,从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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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在诸多方面的设立依然带有浓厚的民事审判色彩。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关于“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沿袭或者说尚未走出传统的民事案件管辖理念,从而使“原告就被告”继续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