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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11)
<正>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字[2010]27号章丘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章丘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鲁政函民字[2010]24号),同意你市行政区划进行如下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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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23)
湖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我省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请示》(鄂政发[1992]74号)、《关于荆州地区及沙市市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请示》(鄂政发[1992]165号)、《关于荆州地区及沙市市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再次请示》(鄂政发[1994]77号、鄂政发[1994]89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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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2)
<正>陕政函[2016]25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88号)精神,现就你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批复如下:同意撤销户县,设立西安市鄠邑区,以原户县的行政区域为鄂邑区的行政区域,鄂邑区人民政府驻甘亭街道东街7号。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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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23)
<正>陕政函[2015]229号渭南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渭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86号)精神,现就你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批复如下:同意撤销华县,设立渭南市华州区,以原华县的行政区域为华州区的行政区域,华州区人民政府驻华州街道新华大街1号。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机构更名等按规定及时办理,所需人员编制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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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3)
<正>陕政函[2014]1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8号)精神,现就你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批复如下:同意撤销高陵县,设立西安市高陵区,以原高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高陵区的行政区域,高陵区人民政府驻鹿苑街道县门街29号。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机构更名等按规定及时办理,所需人员编制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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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11)
<正>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字[2010]28号济阳县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济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鲁政函民字[2010]27号),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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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33)
<正>鲁政字[2014]194号滨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9日,国务院以国函[2014]119号文批复我省,同意对滨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进行调整。为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撤销沾化县,设立滨州市沾化区,以原沾化县的行政区域为沾化区的行政区域,沾化区人民政府驻富国街道金海五路166号。二、望你们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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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11)
<正>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字[2010]29号长清区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济南市长清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鲁政函民字[2010]2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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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20)
<正>陕政函[2017]170号汉中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汉中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7]108号)精神,现就你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批复如下:同意撤销南郑县,设立汉中市南郑区,以原南郑县的行政区域为南郑区的行政区域,南郑区人民政府驻汉山街道西大街24号。撤县设区各项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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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14):7-1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国函[2011]84号),平稳顺利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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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7)
国函[200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调整营口市部分市区行政区划的请示》(辽政[2003]2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将县级盖州市的熊岳镇、芦屯镇、红旗镇划归营口市鲅鱼圈区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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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河西新城区发展,推进鼓楼区江东软件城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南京市市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07]10号),决定对建邺区、鼓楼区部分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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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15,(7)
<正>黔府办函[2015]5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安顺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6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顺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黔府函[2015]6号)精神,撤销平坝县,设立安顺市平坝区。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3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刻制"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印章,自2015年5月4日启用。原"平坝县人民政府"印章自2015年5月4日停止使用,交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附件:1.启用印章(印模)2.废止印章(印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