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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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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纽约公约>第5条第2项(乙)款规定了公共政策抗辩理由,但没有对其含义、范围以及具体内容作出规定.这种情形可能导致缔约国法院滥用该抗辩理由.公约中的公共政策是国际性公共政策,属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范畴,属于残留条款而非主要条款.适用公共政策除了通常应考虑的因素外,还应考虑法院地国与潜在交易的关系.公共政策与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不可仲裁事项、法定诉讼程序条款和显然漠视法律等情形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2.
因“超裁”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法律、国际公约都将“超裁”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从狭义上讲,“超裁”包括:一、超越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这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某些争议可提交仲裁,法院和仲裁员一般都将仲裁条款的覆盖面解释的尽可能宽泛。二、超越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提交仲裁的事项首先要通过考查争议的标的和请求判决的实体问题来取定,其范围应通过仲裁请求及基于仲裁请求产生的问题来确定,包括当事人的辩护。此外,广义上的超裁还包括未适用当事人的管辖权、仲裁庭没有使用任何国际法、仲裁庭显然漠视法律。  相似文献   

3.
公共政策是《纽约公约》框架下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传统抗辩事由,但由于其理论具有一定模糊性,导致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安排》引入了公共政策机制,以调整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程序。在各国法院对公共政策进行严格解释的大趋势下,由于两地道德观念相通、国家主权相同,为了更有效地促进两地司法协助的开展,两地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中应取消公共政策机制的束缚。  相似文献   

4.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环境侵权责任中最常见的责任,其抗辩事由在我国法律中没用统一的规定,理论上也较少被学者讨论,即使有被提起也是一概而论,相关研究比较缺乏。本文通过对一般抗辩事由的分析,针对环境侵权抗辩事由中常见的三种抗辩事由进行分析,提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分适用免责抗辩事由和减责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5.
冯珏 《法律科学》2011,(4):70-82
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是被告在侵权诉讼中据以抗辩的实体法依据,与作为被告防御方式之一种的抗辩完全不同。抗辩事由是阻却法律效果发生的消极构成要件要素。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具有独立性、派生性与例外性。如果狭义构成要件涉及复杂的权衡过程,则无法从中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抗辩事由。由此决定,外来原因虽在无过错责任中存在较为广泛的适用空间,但在过错责任中不构成独立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6.
张卫平 《现代法学》2020,(1):116-131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辩一旦成立即具有废除仲裁裁决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双重后果,导致抗辩主张与实际效果的背离。现行制度的这一结构导致了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混同。这一结构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认识上误认为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执行力。但在仲裁和执行法理上,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作为民间裁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这一过程是审判权的运用,而非执行权的运用。有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置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程序,即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法院的确认裁决与仲裁裁决共同成为执行根据。该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兼具诉讼性和非讼性。该程序使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保持了一致,也进一步实现了审执分离,使国家对仲裁执行的监督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7.
被胁迫作为阻却犯罪成立事由的法律性质在两大法系刑法理论中都有争议。在大陆法系国家,针对其与紧急避险之间存在等同或区分的关系,其法律性质可相应划分为三种类型:为排他型违法阻却事由、排他型责任阻却事由与违法与责任阻却二元化事由。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被胁迫法律性质一方面传统上被认为属于可宽恕性抗辩事由,而另一方面新的见解既有将其视为正当化抗辩事由,亦有学者认为其属于独立抗辩事由以及特殊标准的可宽恕事由。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关于被胁迫法律性质的上述争议,认为在两大法系中,作为排他性的理论具有绝对化和地方性的弊端,从而应当确立二元化的法律性质理论。  相似文献   

8.
被胁迫作为阻却犯罪成立事由的法律性质在两大法系刑法理论中都有争议。在大陆法系国家,针对其与紧急避险之间存在等同或区分的关系,其法律性质可相应划分为三种类型:为排他型违法阻却事由、排他型责任阻却事由与违法与责任阻却二元化事由。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被胁迫法律性质一方面传统上被认为属于可宽恕性抗辩事由,而另一方面新的见解既有将其视为正当化抗辩事由,亦有学者认为其属于独立抗辩事由以及特殊标准的可宽恕事由。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关于被胁迫法律性质的上述争议,认为在两大法系中,作为排他性的理论具有绝对化和地方性的弊端,从而应当确立二元化的法律性质理论。  相似文献   

9.
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作用重大,其中提起仲裁时效问题涉及争议双方的实体权利是否可以通过仲裁得到保护而显得更加不容忽视。本文主要从国际商事仲裁时效的性质、期间、时效抗辩的提起、中断事由和国际商事仲裁时效的效力方面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提起仲裁时效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0.
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抗辩制度是从保护票据安全出发进行考虑的,从静态安全出发规定成立抗辩事由就得以抗辩;从动态安全出发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是抗辩成功的关键,只有是有效的抗辩事由,才具有抗辩的效力。有效的抗辩事由包括: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特定债权人的约定事由、票据抗辩限制中对人抗辩事由因持票人的恶意而重新变为有效性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1.
英美诽谤法的特殊抗辩事由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诽谤法为实现保护言论自由和尊重个人名誉的平衡,设计了诸多精细的特殊抗辩事由,包括以真实性作为完全抗辩的依据;涉及公共利益的、基于事实的、真诚的公允评论;法律授予特殊场合的特权抗辩(绝对特权和受约制特权)及制定法规定的严格责任抗辩事由.这些抗辩事由使英美法诽谤法实现了法益平衡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但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难以完全应对实践需要。因此,需要对第60条进行法律解释,并需丰富医疗损害责任抗辩事由体系,增加规定无因管理、医疗特权、意外事件、自甘冒险、损益相抵和并发症等抗辩事由。此外,结合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体制和医学科学特点以及比较法的经验,应适当限制医疗损害责任赔偿。  相似文献   

13.
抵销抗辩在诉讼中一般都允许合并审理,但是在仲裁程序中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实务中也没有一致的做法,本文尝试对抵销抗辩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的利弊进行分析,对合并审理的基本理论和可行性进行论述,并就抵销抗辩我国在仲裁实践和立法提出相关意见.  相似文献   

14.
民法对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存在抗辩事由的种类不全、抗辩事由规定存在矛盾现象、抗辩事由的内容规定不合理的现象。本文指出应该在立法上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5.
不可抗力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免责条件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广义的抗辩和狭义的抗辩。广义的抗辩,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而狭义的抗辩,仅指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广义的抗辩包含了狭义的抗辩。①狭义的抗辩,根据其目的不同,又可以将其分为免责的抗辩或减责的抗辩。我们通常将免责的抗辩事由称之为免责条件。 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同一般的法律事实相比,具有下列重要的特征:(l)免责条件…  相似文献   

16.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撤销权只能由瑞士联邦法院行使,撤销根据中最为敏感的理由是公共政策抗辩,包括实体性公共政策和程序性公共政策,前者主要有有约必守、侵犯基本自由以及禁止歧视等抗辩理由,后者主要包括仲裁庭独立和公正、已结之案以及其他程序性抗辩,两者分别以Matuzalem案和Daniel案为代表。但具体的公共政策抗辩能否为法院所接受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在实践中的评判标准多是根据瑞士国内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17.
王建筑 《法制与社会》2012,(10):264-265
本文系统整理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为企业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提供对策.  相似文献   

18.
美国的无辜所有者抗辩制度是对美国民事没收财产权侵害危险的一种抑制措施。虽然目前关于无辜所有者抗辩是否属于一种宪法性抗辩还存在争议,但该抗辩的具体事由及证明对完善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抗辩事由及证明无不具有启示意义。我国应当参考该制度将利害关系人的抗辩事由分为事前存在合法财产权益的抗辩事由与有条件善意取得的抗辩事由两种,并将这两种事由的证明责任在检察机关与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19.
本文对诉讼中的抵销所涉及的一系列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 ,认为诉讼中的抵销具有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 ;抵销抗辩并非是本案的诉讼标的 ,不发生诉讼系属的效果 ;存在仲裁协议、管辖协议时 ,抵销权的行使应当有所限制 ;督促程序中应当允许以抵销抗辩为由提出支付令异议 ,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是否允许主张抵销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主张抵销者应当就该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抵销抗辩应后于其他抗辩的审理 ;判决理由中对抵销抗辩的判断应产生既判力。  相似文献   

20.
本文对诉讼中的抵销所涉及的一系列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 ,认为诉讼中的抵销具有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 ;抵销抗辩并非是本案的诉讼标的 ,不发生诉讼系属的效果 ;存在仲裁协议、管辖协议时 ,抵销权的行使应当有所限制 ;督促程序中应当允许以抵销抗辩为由提出支付令异议 ,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是否允许主张抵销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主张抵销者应当就该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抵销抗辩应后于其他抗辩的审理 ;判决理由中对抵销抗辩的判断应产生既判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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