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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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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虽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作为第234条之一,但该罪法益仍应理解为国家器官移植管理秩序和公共卫生之社会法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即组织自愿出卖者将活性人体器官作为商品出卖的行为。未征得同意摘取活体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第37条第二款伤害罪与第一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可在组织出卖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将第三款之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表述为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可能更加周延;未征得同意或违反规定摘取尸体器官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注意规定;征得同意摘取、出卖尸体器官,宜以侮辱尸体罪论处。  相似文献   

2.
人体器官移植涉及诸多方面的刑法问题。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进行考量,事实上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应构成侮辱尸体罪或盗窃尸体罪;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买卖、交换或者赠与人体器官的行为,应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一般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但从更为科学的角度出发,则应设置单独的罪名。从刑法学的视角来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还存在显见不足,应在今后立法过程中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器官犯罪规定之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增设了有关器官犯罪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新增了一个罪名。该罪名应确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该罪中的人体器官既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指的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也应包括角膜等人体组织。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摘取活体器官与尸体器官的行为不构成该罪,应视其情况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盗窃、侮辱尸体罪。  相似文献   

4.
在现代医学中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已取得较大成就,可以从有生命或无生命供体中取出许多器官和组织,从尸体上采集器官、组织,势必会破坏尸体的完整性;从活体中采集器官组织,会给供体造成一定伤害。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医学实践认为,活体采集,只要有供体的同意;在尸体上采集,只要死者生前同意或死后家属同意即可。仅仅同意是不够的。采集器官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器官移植必须有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改善、恢复人体健康的人道主义目的而施行。现在,国际走私人体器官的黑组织猖獗,从中牟取暴利。为防止把  相似文献   

5.
器官移植因其救死扶伤的目的及重大意义,为现代医疗实践普遍肯定和广泛运用。器官移植旨在治病救人,挽救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而生命面前人人平等,其首要立法基础是器官移植中摘取供者的器官应遵守"不伤害原则"。在不伤害的前提下,为充分保护权利,器官摘取应当得到器官供者的知情同意。在此意义上,人体器官也是器官供者的一种权利客体,但现代社会器官权利必须遵循商业化禁令。  相似文献   

6.
张锋  任静远 《证据科学》2000,7(3):125-126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器官移植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医疗手段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临床医学,无偿捐献器官在一些国家已被视为是一种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现, 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如怎样尊重死者的遗愿和家属愿望等.同时,在一些非洲国家 ,人体器官的国际交易已成为危害当地社会安全的重要犯罪.我国内地这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健全,但在澳门却有一套严密而细致地规范人体器官和组织捐献及移植的法律制度.澳门回归后,这一法律制度由于不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已延伸到特别行政区有效,这一法律制度对内地的相关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澳门2/96/M号法律对器官捐献、摘取和移植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7.
论人体器官移植的现代民法理论基础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器官移植是为医疗目的由器官供给人的捐赠行为、专门医疗机构器官摘取的协助行为和植入器官的治疗行为等构成的相互独立、相互联络的关联结合行为。作者从现代民法的角度 ,深入剖析了人体器官移植的理论基础 ,认为活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权利主体 ,故具有处置其人格利益的自己决定权 ;遗体和人体器官是物权法的客体 ,归属于生前的本人和继承法理下的其他人 ,在法律限制流通的范围内可由权利人进行处分 ;医方摘取器官行为只是医疗援助行为 ,器官植入行为可适用医疗服务合同法理 ;因存在利益衡量和公序良俗原则下的受害人知情同意 ,所以移植器官行为是阻却违法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医生为救治急需移植器官的危重患者,能否以紧急避险为由,摘取不同意捐献器官者的器官作移植?双胞胎幼儿一方能否成为另一方器官移植的供体?尸体器官中紧急避险的适用问题,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尸体器官供移植用,能否适用紧急避险?对这些问题法学界、医学界、伦理学界均未作太多的研究。笔者拟作初步探讨,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生命权是一切权利之根本,属于基本人权之范畴。作为挽救病人生命的重要方式,人体器官移植应恪守尊重生命权的原则。因此,对人体器官捐献、摘取和器官捐献者生命状态的判定应遵循严格程序,器官摘取和移植中的相关法律责任要明确规定。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要根据上述要求,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生命权是一切权利之根本,属于基本人权之范畴。作为挽救病人生命的重要方式,人体器官移植应恪守尊重生命权的原则。因此,对人体器官捐献、摘取和器官捐献者生命状态的判定应遵循严格程序,器官摘取和移植中的相关法律责任要明确规定。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要根据上述要求,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旭文 《河北法学》2004,22(1):26-29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在当代的医疗水平下,可以认为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审判时,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只能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危及公共安全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则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2.
本文论述了器官移植活动中涉及的犯罪现象,其中包括合法化下的犯罪和非法状态下的犯罪现象,指出了如何对器官移植活动中引发的故意伤害罪,盗窃、侮辱尸体罪等进行法律认定。针对目前器官移植中可能出现的犯罪倾向,建议通过刑事立法对这一领域进行规制,促进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故意伤害罪探疑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张明楷 《中国法学》2001,(3):117-131
1 .根据着手的规范意义 ,论证了胎儿伤害行为待胎儿出生为人时成立故意伤害罪 ;2 .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法益 (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 ) ,界定了伤害行为是非法侵害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 ;根据违法阻却原理 ,说明了对于得承诺的伤害应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成否 ;3.根据殴打与伤害的区别 ,阐明了以殴打故意致人死亡的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 ,论述了“同时伤害”的处理原则 ;4 .根据未遂理论 ,指出了故意轻伤未遂的不成立犯罪和故意重伤未遂应适用故意轻伤的法定刑 ;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原理 ,分析了故意伤害行为致第三者死亡的三种情形以及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5.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 ,得出了连续伤害他人应成立同种数罪且应并罚的结论 ;6 .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 ,讨论了相关条文的性质与协调法定刑的原则  相似文献   

14.
康纪田 《行政与法》2014,(4):118-123
非法采矿与侵害矿业环境是孪生关系,山体滑坡、地陷、毁林以及污染水源等损害价值特别巨大。但损害环境从未定罪而仅以非法采矿罪判刑,罪刑不相适应导致违法成本少于非法采矿的收益,催生非法采矿现象蔓延。因此,应认定非法采矿牵连系列矿业环境犯罪形态:毁坏财物罪、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罪等。牵连犯罪广泛,不应有统一的处断原则,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牵连关系度松散的非法采矿牵连矿业环境犯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对恢复环境、消除危险、填平损失等,还应适用非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15.
张波 《行政与法》2008,(4):87-89
在面对孕妇和胎儿不动手术就会死亡的紧急情况下,医生放任孕妇死亡的行为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病人家属不签字,医院就不采取手术措施的规定,无法阻却医生行为的违法性,因为抢救生命的义务属于刑法中的作为义务,遵守规章规定属于职业义务,二者不构成义务冲突。在当前的医疗制度与医疗环境下,基于期待可能性可以免除医生的有责性。  相似文献   

16.
票据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华 《法学研究》2000,(6):76-92
票据犯罪主体因罪而异 ,有的票据犯罪一般个人主体、一般单位主体不能实施 ,只有特殊个人主体、特殊单位主体才能实施。有的票据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票据当事人身份 ,非票据当事人不能成为该项犯罪主体。票据犯罪罪过形式是故意和过失 ,模糊罪过和混合罪过的观点并不适用刑法所要求的票据犯罪。银行结算凭证虽然不是票据 ,但是应该归属票据犯罪对象范畴。我国刑法应当承认票据无形伪造。  相似文献   

17.
摘取尸体器官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尸体解释为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较为妥当,我国目前不可以"脑死亡"的标准取代传统的"心肺死"标准。死者生前对于自己身体的处分权优越于其亲属和国家的占有和处分权。当存在某种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非法占有目的是非法掌握或控制财物的意欲 ,是盗窃、诈骗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取得罪主观方面故意所包含的内容。它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一时盗用的非法行为 ,以及盗窃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机能 ,也不是侵犯财产的犯罪故意之外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19.
指纹状态属性的认定是当前指纹鉴定工作的一个新课题。指纹鉴定中的押名指印一般情况下都是押名人生前主动捺印形成的,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作案人为了扰乱侦查视线、逃避惩罚或获取某种利益,而利用尸体指纹捺印伪造死者生前的押名指印的情况,因此对尸体指纹种类认定的研究将有助于侦查破案或对事实的确认。早期尸体现象是尸体指纹具备区别于活体指纹的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关键,再加上指纹本身所具有的反映性,这"三性"共同构成了尸体指纹种类认定的科学基础,为判定尸体指纹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尸体指纹的研究,一方面须得益于尸体指纹捺印外观特征规律的深入总结,而另一方面也需要将微观层面的尸体指纹汗孔特征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总之,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提高尸体指纹种类认定的科学可靠性,进而使这一认定结论能作为一种科学的鉴定意见在诉讼中运用。  相似文献   

20.
由于我国刑法只规定一个伤害故意,因此,当行为人出于轻伤的故意导致他人重伤结果,应当怎样处罚,不仅在刑法理论中没有一个统一的基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见仁见智。实施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形态。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即便有被害者的承诺,由于作为伤害的社会意义并没有变更,因此,不能阻却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但是,基于被害者承诺的违法性的阻却,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成立。阻却违法性的判断,应当根据被害者处分自己身体的安全这一法益,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而进行。针对同时伤害的情况,不应认定为共同伤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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