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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偷税罪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对偷税罪的立法存在一些缺陷偷税罪客观方面规定不严谨;应纳税额含义不明确;偷税罪刑法标准不科学;偷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标准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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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漏洞有明显漏洞与隐含漏洞之分.刑事司法过程中不能对明显漏洞进行补充,但却可以对隐含漏洞进行补充.学界所认为的偷税罪立法中的漏洞经过法律解释后,其实并非刑法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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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漏洞--以偷税罪立法为视角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漏洞有明显漏洞与隐含漏洞之分.司法过程中不能对明显漏洞进行补充,但却可以对隐含漏洞进行补充.学界所认为的偷税罪立法中的漏洞经过法律解释后,其实并非刑法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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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从以上可以看出,本款按照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比例和偷税数额的大小等标准分两个档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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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立法规定中存在着一些不妥之处:"数额加比例"立法模式不具备合理性,违反了公平正义,造成了立法空白,导致了司法困窘;"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这一规定不尽合理;《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存在理论障碍。对此,立法应舍弃偷税罪"数额加比例"的立法模式而只以偷税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和《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应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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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偷税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关于构成偷税罪的数额和情节要件,采用“数额+比例”标准与“次数”标准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由于“数额+比例”标准中“上限”和“下限”的规定缺乏严密性,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合理地操作,有必要对其加以修改,以避免大额纳税人偷税不构成犯罪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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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201条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无论从罪名的表述、量刑的标准、罚金的倍数、免责的条款都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对纳税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观念的转变和提高工作效率、组织税收收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都提供了很好的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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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新刑法关于偷税罪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刑法有四个条文涉及到偷税罪,即第201条。第204条第2款、第211条和第212条。推敲新刑法中的上述规定,发现其中有一些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和立法技术所造成的缺陷,这些有缺陷的规定不仅在刑法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给司法实践提出了难以解决的课题。本文拟将新刑法关于偷税罪的立法缺陷展示出来,以与法学同仁共同商榷。一、立法上的空档新刑法第201条第五款规定了对犯偷税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第一个量刑幅度为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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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税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依法治税,依法打击偷税犯罪,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经济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的修改建议,包括偷税行为、偷税罪数额和偷税罪刑罚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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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税罪的防范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偷税是最普遍的涉税犯罪,但现实中被刑罚处罚的偷税行为很少,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查处偷税取证困难、查处部门协作配合不力以及司法认定较难是主要原因。为有效遏制偷税行为,不仅要切实加强征税管理,同时也应完善偷税罪的立法,特别是加强罚金刑的适用,使其“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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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169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以国有资产为特定保护对象的具体犯罪。随着《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六)》的修订与出台,有关该罪的罪名设置、客体要件、客观行为等立法问题日益凸现。将1997年《刑法》第169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概括为“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罪”这样一个统一罪名较为科学;本罪的客体要件应为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及其利益,而不应也不能包括“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该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应包括新《公司法》、1997《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全部行为方式,而非仅仅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行为对象已经突破了“国有资产”的限定,从而扩展为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还包括债权、债务、担保等等;行为阶段只能发生在国有企业转制、国家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股份的转让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国有资产进入公司而成为公司资产之后,或者在公司的破产、清算等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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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侧面,明确性是刑法规范对立法语言的基本要求,这就使得刑法的立法语言具有准确清晰、简洁通俗、庄重严谨等鲜明风格,然而,我国《刑法》的立法语言则存在着语义不清、累赘重复、罪状表述含糊、法定刑幅度过大等突出问题。为此,从宏观上来讲,需要制定一部规范立法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并构建立法语言审查制度,以期实现我国《刑法》立法语言的明确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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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犯罪作出重大修改,其中增加"初犯免责"这一法律规定不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但是对于行为人"采用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方法选税的"和行为人初犯达到"数额巨大的"也可以适用"初犯免责"条款.在初犯免责的情况下,仍然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相应的行政救济权.同时,在具体处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关系时,应当由法律规定将行政程序作为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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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刑法中,对于刑法中规定的连续犯,在学理上理解各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连续犯案的判决也后果迥异.这是由于澳门刑法典艰深晦涩的专业词汇及其中文本不合汉语习惯所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