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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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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楠 《中国公证》2011,(10):50-54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物.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变更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相似文献   

2.
丈夫弥留之际留下口头遗嘱,将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留给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妻子作为代书人在遗嘱上签下名字, 本以为一切妥当,孰料刚过几个月,继子却为房产将她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奇的遗嘱继承案。  相似文献   

3.
郭建军 《中国公证》2005,(11):45-47
遗产继承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不仅体现着人们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的现状,还反映着人们的时代性财产观念和权利意识.我国<继承法>运行十多年来,遗产的多元化和继承关系复杂化,使共同遗嘱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但立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实务中认定和处理多有分歧,所以迫切需要从理论上阐明,从法律上定位,并为实践操作提供导向.  相似文献   

4.
一、共同遗嘱带来的问题 共同遗嘱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共同的财产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事务作出的共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法律行为.它仅以财产的共有性为依托,而不存在遗嘱人之间身份上的关系或身份上的限制.它一般是对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而不涉及到共同遗嘱人各自所有的其他财产.这种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少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法律行为.此类遗嘱往往包含夫妻个人财产的处分内容,因此它是集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为一体的一种混合遗嘱.此种情况在现实中较为多见.也比第一种共同遗嘱形式复杂.  相似文献   

5.
赵红玲 《中国公证》2006,(10):37-38
甲、乙、丙三兄弟的父母去世并遗留下房产一套,但甲、乙、丙三兄弟一直未对该遗产进行分割。2003年,丁与甲、乙、丙三兄弟商量,决定购买这套房子,甲、乙、丙三兄弟均同意把房子转让给丁。于是,四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处出具了两份公证书:一份为继承权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所遗留的房产由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另一份为转让协议公证书,证明甲、乙、丙三兄弟将房产转让给丁。  相似文献   

6.
《法庭内外》2011,(3):60-60
法官: 我邻居老李是一名退休工人,老伴10年前去世。为了照顾自己的起居,他请了一个年龄和自己相仿的保姆,名叫黄霞。朝夕相伴中,老李和黄霞日久生情,住到了一起。不久前,老李查出患有肝癌晚期,他觉得这么多年来愧对黄霞,便立下遗嘱,  相似文献   

7.
8.
近日.一位老人来到河南省偃师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原来.老人共有三个子女: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因为自己身体不太好.也为以后对子女有个交待.所以趁神智清醒时想立个遗嘱。遗嘱的内容是处分她与丈夫共有的一处房产,等她去世后,将这处房产中属于她的产权给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公证员同老人进行了谈话.得知她的父母早已去世.她与丈夫是原配夫妻.现其丈夫已去世一年多了.只有三个子女。公证员向她解释,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如果她不立遗嘱.等她去世后.她的遗产应由其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如果她立遗嘱也是给三个子女共同继承的话.那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结果是一样的。一般来讲.公民要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些人或某个人.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实现。像她这种情况,即使不立遗嘱.也能实现她的愿望。她听了公证员的解释.还是坚持要立个遗嘱公证一下.并道出其中的隐情。  相似文献   

9.
陈丹 《中国公证》2011,(4):45-48
一、程序违法或瑕疵的遗嘱公证效力如何确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正常情况下,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是可以确定的,而且相对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形式的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一旦继承开始的时候,各继承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当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时候.往往会从遗嘱公证无效的角度人手.请求法院撤销遗嘱公证.从而达到继承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因为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为打印件.且无法证明系被继承人本人打印,又无其他见证人签名,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 我父亲一九六四年去世,母亲不久改嫁。一九八一年祖母去世,一九八三年起我便和祖父一起生活,并照顾其生活起居。一九八七年七月祖父去世,我的伯父拿出一份祖父遗嘱,这份由他人代书遗嘱竟然把全部家产指定由伯父一人继承。这份遗嘱,是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写的,见证人有两个。对此,我感  相似文献   

12.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李某诉被告李甲等继承纠纷案【案情简介】被继承人李某某和薛某某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子李甲、长女李乙、次女李丙、三女李丁。薛某某于2001年4月去世时,未进行遗产分割。李某某于2008年3月9日去世。  相似文献   

1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如今办理遗嘱公证的人们越来越多,并且出现了遗嘱当事人年轻化的趋势,这给我们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继承法>对于遗嘱公证的规定很少,缺乏操作性,司法部制定了<遗嘱公证细则>,对办理遗嘱公证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其中的某些规定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4.
《继承法》颁布之前,由于我国法律未对遗嘱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是可以理解的。现行的《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以自书遗嘱为主,对其他四种遗嘱形式作出了法律限制,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规定。继承法应明确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从而维护遗嘱自由原则,强化单独遗嘱的适用和简化遗嘱的设立方式及遗产继承中的关系,更好地保障各方遗产继承人的继承权,减少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纷争。  相似文献   

15.
张萱  陶海荣 《法学》2007,(9):139-141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打印遗嘱在生活中越来越多见,但我国《继承法》对打印遗嘱却未有规定。应根据打印遗嘱形成的不同方式(如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书并打印,立遗嘱人手写遗嘱后为求美观再委托他人打印等),确定打印遗嘱的性质和效力。对遗嘱的效力认定应以真实性和尊重立遗嘱人意志为原则,对于遗嘱在法定形式上的瑕疵应允许通过其他证据来弥补。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继承法》制定于刚刚改革开放的计划经济时代,目前已经出现诸多不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内容,亟需修改。针对现行《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主体范围不合理、法定继承顺序过于僵化等问题,修改中应该适度扩大法定继承权的主体范围、不固定配偶的继承顺序、合理调整继承人的顺序。  相似文献   

17.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设立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除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由公证处办理外,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都是由遗嘱人本人(有时要有在场人见证)亲自订立的。为了区别于公证遗嘱,我们将公证遗嘱之外的由遗嘱人亲自订立的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通称为“自行遗嘱”。公民的“自行遗嘱”是我国遗嘱形式多元化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遗嘱民事法律活动运行中的重要机制和渠道。实践证明,公民遗嘱形式的这种多元化格局,特别是在《继承法》中对公民“自行遗嘱”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为遗嘱人自主选择遗嘱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大地方便了遗嘱人实施遗嘱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等行为,对遗嘱民事法律活动的畅顺流转与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民的这种“自行遗嘱”在遗嘱设立过程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时会影响到遗嘱本身的效力。  相似文献   

18.
祝荀 《中国公证》2004,(10):54-54
牟平区81岁的张翠兰是典型的农家妇女.她接受的是传统教育,信奉的是女子无能便是德.这样一个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老妇,却在丈夫五份遗嘱的逼迫下,无奈而又坚决地走上法庭,状告三个儿子,为自己居住的两间房屋确定所有权.  相似文献   

19.
张颜 《江淮法治》2021,(5):56-57
一个人生前可能会立下不止一份遗嘱,那么,究竟哪份遗嘱最管用呢?很多人会不假思索地认为,自己最后写下的那份遗嘱就是最管用和最有效的。事实上,民法典生效前,我国于198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认可的遗嘱一共只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而对于谁是最管用的遗嘱这个问题,继承法认为这个答案应当是——公证遗嘱。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随着国家普法工作的推进,公证法律知识也变得家喻户晓,尤其是与老百姓切身相关的遗嘱公证知识.为了预防自己去世后可能发生的遗产纠纷问题,许多人都选择了公证遗嘱,这导致遗嘱公证的数量每年都呈攀升的趋势.因为大家都认为公证遗嘱有着准确、公正、证明力强的一系列优点.即使如此,公证遗嘱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这些也备受人们的诟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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