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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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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房产委托公证风险产生的原因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与房产有关的委托公证数量大幅攀升.成为公证业务的重要证源和稳定证源。该公证在节省委托当事人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风险。由于房产这类标的物涉及的财产少则几十万元多则数百万元.具有较大的经济利益.一些当事人为了获取其中利益,无所不用其极:一是提供假产权证、假身份证明、假婚姻证明.安排他人冒名顶替产权所有人等方式骗取公证书;二是受托人与第三人恶意勾结,在委托人不明晰法律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诱骗委托人授权后.低价、贱价销售房屋,或者私自出售、抵押房屋,一房二卖或者多卖,携款潜逃。这些给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带来巨大经济赔偿风险.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公证机构的形象和信誉。结合实践.笔者认为目前房产委托公证业务存在风险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出现了对房产委托书及委托合同进行公证的机构。本文主要通过对委托公证方式的剖析,发现其存在的风险和安全隐患,并提出参考性防范意见,意见包含对房产委托行业的,也包含对国家和政府的,所谓有良好的企业内部管理结构,也需要有适宜的市场环境与之相匹配。  相似文献   

3.
房地产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各种纠纷和矛盾不断凸现,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明显增多,但在许多地方,公证却尚未较大规模地介入房地产领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房地产公证业务萎缩的趋势1999年6月.济南市公证处面向社会正式推出了房产公证组合服务。此举引起强烈反响,短时间内即有10家驻济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公证申请。房产公证组合服务作为新事物,需要深入研究和论证,也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但它给低迷的济南房地产公证业务带来的希望,却不能不引发人们的思考。一、对房产公证组合服务…  相似文献   

4.
王金萍 《法制与社会》2013,(20):167+170
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房产所有权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制定的标准房产委托书,也可以自行起草房产委托书。本文主要探讨房产委托公证的潜在风险及防范策略。  相似文献   

5.
房产委托公证的常见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达 《中国公证》2007,5(10):43-45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购房置业逐渐成为人们理财方式的一种,各地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随之蓬勃发展。就公证而言,最大的变化莫过于以代办房产买卖手续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数量激增。办理委托书公证,其初衷在于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使其脱身于烦琐的房产买卖手续。  相似文献   

6.
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文书的三大效力之一。而实践中,公证机构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方面还开展不畅,业务范围比较窄,主要限于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对于其他的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范围的债权文书则很少涉及。一直以来各地法院和公证机构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签发执行证书的条件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这是困扰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发展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涉及房产买卖、房产抵押贷款的房产委托公证与日俱增,此类公证虽然收费不高,但一旦涉及错证和赔偿,其标的往往是整个房产的金额.笔者在办理房产委托公证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容易引起纠纷和错证的陷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和重视.  相似文献   

8.
吕秀琴 《法制与社会》2013,(25):232-233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在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生前对所属房产具有合法产权;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及遗赠的区别;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不同等。  相似文献   

9.
一、房产证明的历史渊源提起房产证明的历史,不能不提土地契证.中国最早出现的不是房产证明,而是地契.土地是历朝历代统治者必争的资源,而地契反映的是土地的权属与交易的变化以及土地拥有者的法律地位.尽管土地契证的内容和形式千变万化,但其颁发的目的均是为确立土地所有权的主人和征收赋税,让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更加方便合理.封建时期,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赋税的征管,开展土地清丈,并颁发了不同制式的执照(即类似现在的土地证),逐步建立与完善了一套与封建土地所有制相适应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契证也成为了土地拥有者的凭据.自从有了契证也就有了书面的房地产交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白契和红契.  相似文献   

10.
一、房产之上存在赠与义务负担的继承公证的实例分析 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与李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李某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此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张某突然遇车祸身亡.后王某和李某持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却被告知因张某死亡,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和李某遂来到公证部门请求帮助.经了解,张某的继承人对赠与事实无异议,并愿意配合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介绍了公证遗嘱的概念、特点和要件,作者结合公证实践指出遗嘱公证存在的问题,并对公证遗嘱具体法律规定的完善、公证遗嘱的效力转换、公证遗嘱具体制度的完善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于今年4月1日实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同时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也将为公证介入电子商务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本文就电子公证的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一、电子签名需要电子公证保驾护航电子签名是一种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确保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或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是建立在计算机基础上的个人身份。电子签名并不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象化,电子签名是一种验证方式。在电子签名中起核心作用的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即第三方的认证机构(CA)。要获得…  相似文献   

13.
张林  马玉珍 《中国公证》2006,(11):37-38
2006年6月1日起,石家庄市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将按其售房收入的5.5%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则免征营业税。这一规定中的“五年”为一些“占小便宜”的人或组织提供了机会,如一些中介机构从卖房者手中将房子买下,但他们并不急于过户,而是到公证处办理一份“公证”,相关费用一般在200元左右,待上述规定中的“五年”期限过后再办理手续;或者一些中介机构以低价买人后利用“委托公证”,再以房主的身份抬高房价,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润,以起到“炒房”的目的。这样既省掉了一次营业税和一次过户费,又有可能从中谋取一定的高额利润,可谓是“一举两得”。  相似文献   

14.
王映明 《中国公证》2005,(10):42-44
近年来,保全证据公证业务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被运用到了诉讼和仲裁过程中,有些甚至成为决定案件裁决的关键证据.公证保全的证据得到广泛的运用不但极大促进了公证业务的发展,而且也有效提升了公证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但随之产生的一个问题在于,随着公证保全的证据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审判的领域接受法官的审查、律师的质证,证据本身的质量要求也相应提高.要使公证保全的证据能够满足司法审查的要求,公证员除了要严格依照公证行业内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更要作好接受司法审查的心理准备,以符合诉讼证据规则的标准来要求自身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所以,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相似文献   

15.
质量是公证的根本,决定着公证行业的前途和命运。新时期如何进一步提高素质、提高质量是摆在我们面前急待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16.
杨进喜 《法制与经济》2008,(10):72-72,74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业务,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及公证影响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立公证遗嘱来妥善处理自己以后的遗产(财产)。因此,办好遗嘱公证对预防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乃至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胡家祚 《中国公证》2013,(12):47-53
一、问题的提出 2003年至2012年.这是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黄金十年”,与不动产行业相嵌较深的公证行业.在这十年间也获得了飞速发展。以公证发展较为良好的云南省为例,全省公证机构2003年共办理各类公证近21万件,累计收费近3300万元。  相似文献   

18.
当前,遗嘱公证不仅数量大幅上升,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特点一.遗嘱受益人经历整个遗嘱申办过程。在立遗嘱人正式申请之前,来公证处咨询的是遗嘱受益人,陪同立遗嘱人来申办公证的是遗嘱受益人,领取公证书的是遗嘱受益人。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遗嘱受益人不回避且始终陪其左右,甚至个别公证员让遗嘱受益人代为填写申请表,代为书写遗嘱。 出现上述情况的直接原因是房改中优惠出售公房造成的。房屋产权证上虽然是立遗嘱人的名字,但购房款却是子女出的,支付购房款的子女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全部继承房产。要…  相似文献   

19.
正公证执业区域这个概念是在《公证程序规则》中首次提出的,其在《公证暂行条例》里称之为公证管辖或公证处辖区。公证管辖是从行政职权划分的角度提出的,是基于当时公证机构是带有行政性质的国家机关。随着公证改革的发展,公证机构的行政色彩逐渐弱化,特别是在《公证法》将公证机构定性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后,需要对公证管辖这一概念重新定义。一、我国对公证管辖的法律规定我国《公证法》第25条规定了公证管辖,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  相似文献   

20.
一、提存公证的法律依据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2)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构,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他条件成熟时,由法定提存机构转交给受益人。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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