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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的精神,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3]77号)关于公物拍卖机构由省财政厅  相似文献   

2.
<正>济政办字[2015]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85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委托市国资委负责审查指定市属公物拍卖企业。市国资委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完善公物拍卖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对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和重要公物拍卖活动加强  相似文献   

3.
正近几年随着城管执法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罚没款项和物资逐渐增多,但行政罚款之后如何取信于民以及罚没物资如何管理和处置的问题却缺乏深究。据调查,我国各地的城管执法部门与老百姓之间发生的冲突大部分与处罚有关。如何让处罚取信于民,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笔者根据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罚没款项和物资管理现状以及如何加强对罚没款项和物资的管理谈几点看法。一、罚没款项和物资管理现状(一)罚没款项和物资管理透明性不高  相似文献   

4.
公物理论之中争议最大的即为公物所有权的法律性质问题:公物所有权究竟是公法所有权还是私法所有权?抑或避开公私法的争论,另辟蹊径,从功能角度谈公物管理权?提出概括性管理权就能够解决此问题吗?结合我国特殊的所有权制度,从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角度来讨论公物所有权问题,并对公物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进行辨析,论证公物所有权为民法所有权,在当前制度下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山东人大工作》2009,(6):59-59
据《人民日报》报道,城管执法部门罚没物去哪儿了?群众经常有不少猜测。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最近一次调查表明,90%的市民对城管罚没的水果蔬菜去向表示不清楚,近45%的群众认为被执法者私分。对此,当地城管执法大队采用公示“罚没物资去向”的做法,打消了市民的疑惑。  相似文献   

6.
在采访“大接访”过程中,民警普遍反映,通过此次“大接访”,确实能发现公安机关和民警在执法活动、内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对症下药,在刑事案件立破案、治安行政管理、扣押物品、罚没等执法关键环节上,严格案件质量监督考核。相信在还“旧账”的同时,能有效地避免更多“新账”的产生。  相似文献   

7.
侯宇  周婧 《理论月刊》2010,(3):113-116
对公物的界定,其意义可以区分公物与私物,进而界定公物的范围。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在分析法国和德国公物界定标准的基础上,尝试提出我国判定公物的标准及公物的具体范围。  相似文献   

8.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继“股票热”、“期货热”之后的中国大地上,又悄然兴起了一股神奇的传销热。特别是最近几年,从东海之滨到天山脚下,从大江南北到塞外草原,从城市到乡村,许多人参加传销、议论传销,有些人甚至入了迷,着了魔。尽管许多新闻媒体对传销活动泼了一瓢又一瓢的冷水,但传销仍然是热浪滚滚;尽管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对传销市场进行了整顿,取缔了许多非法传销公司,仅1997年上半年就取缔非法传销企业200多家,查扣物品价值4000多万元,罚没金额1260万元,但传销活动仍然继续膨胀,非法传销仍屡禁不止。 传销:发财致富的“高速公路”吗? 传销活动轰轰烈烈,人们趋之若骛,关键是利益的诱惑。  相似文献   

9.
扣押、没收财物问题多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扣押、没收财物管理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个环节。尽管《刑事诉讼法》、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等对有关涉案物品管理作了相应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也采取了一系列方法措施加以制约,但公安机关内部办案人员遗失、毁坏、侵吞扣押、没收财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今年初,江苏省 D市公安局对扣押、没收财物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发现了不少在公安机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   一、随意扣押、侵犯公民和法人…  相似文献   

10.
最近,浙江省湖州市城建委纪检部门对本系统干部调动后的公物清退情况进行首次检查,结果表明,29名被调动的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配备的总价值约50万元的"大哥大"、BP机、住宅电话、照相机、收录机等全部交回了原单位。干部调离,所用公物理应交回原单位,这恐怕是一个连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范围内的问题。然而,我们的有些干部甚至相当一级的干部反倒弄不懂,以至于调离后,公物随身走,岂非咄咄怪事?!从某种意义上说,湖州市城建委此举,虽理所当然,却也属难能可贵。干部调离带走公物,显然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说轻些,是素质、修养问题;说重些,则是违法违纪行为。长此以往,不仅会使国家财产受损,坑了国家,肥了个人,而且还会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相似文献   

11.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2-2021-0003甬财综[2021] 282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4月19日宁波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相似文献   

12.
行政公物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与执行公务之便利,所管理或者使用的财产。对行政公物概念及其范围的理解,我国和域外有所不同。构建我国行政公物制度有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依据。目前,我国行政公物制度存在定位失误、监督不力、改革滞后等问题。加强预算监督与审计监督,健全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纳税人诉讼等公益诉讼制度等等,是推进行政公物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提出的如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民爆物品安全工作的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全面建设  相似文献   

14.
《人民政坛》2010,(5):31-31
肖泽晟在《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载文《中国公物立法初探》认为,公物尤其是行政财产,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所不可缺少的物质手段,公物管理立法除了应坚持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包括:1.不得违背公物命名目的的原则。公物管理机关和公物利用人都不得损害公物命名所确立的公共目的的实现。2.平等对待原则。不得因公民的自然特征或者社会特征而限制其利用该项财产或者在使用上区别对待。3、利益衡量原则。公物管理机关作出设置、管理和废止公物的决定,  相似文献   

15.
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办案和处理物品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依法管理此项工作意义重大.《自治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对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准确、及时执法,防止司法腐败,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6.
公路建筑控制区行政执法是当前公路行政执法的难点之一。目前,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的讨论,分歧较大,绝大多数停留在对既有法律规定的执法诠释上,很少有人进行过深入的法理探究。究其缘由,立法厝置是引致理解歧见丛生和执法混乱、困惑的深层原因。2011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引入了“预定公物”范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中国语境版的公路公物制度:公路是一种由政府提供的公物,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由公路主管部门行使产权人资格,直接受行政权力保护;公路建筑控制区适用预定公物制度,实行行政管治,并以公路行政执法权作为保障,排斥民事措施尤其是物权制度之适用。但“预定公物”范畴的引入对理顺公路产权和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关系、重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乃至整个公路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根本上改变了对公路、公路法的基本定位,把公路法律制度引向了公物法时代。  相似文献   

17.
宋巨盛 《理论月刊》2007,(1):178-181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状况是衡量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本文通过对农村公共物品特性及其供给主体的具体分析,提出了在“政府——市场——第三部门”良性互动、多元供给框架下,充分、积极拓展第三部门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参与的若干思考。  相似文献   

18.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第三部门也不断发展壮大。第三部门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和趋势,通过对第三部门进行SWOT分析,厘清第三部门具有的优势和劣势以及发展面临的机遇与威胁,将有助于第三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过程中利用优势、把握机遇、克服劣势、防范威胁,进而更好的发挥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随着政府垄断公共服务所带来的治理危机的出现,学者们开始探索私人部门供给公共物品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本文主要讨论对私人部门的传统认知,私人部门提供公共物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私人部门参与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20.
法博士信箱     
检查中发现应扣押物品应如何处置法博士:关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应予以扣押的物品是否能当场予以扣押,还是应需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有不同意见。一种认为,进行检查审批时已将检查的目的(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写明,发现应扣押物品时,可当场予以扣押,不再需审批。一种认为,虽然检查已先经审批,但扣押物品需再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请问,哪种意见正确?山东邹平县公安局法制科邹平县公安局法制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应先适用先行登记保存,只有在先行登记保存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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