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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钱泳宏 《北方法学》2014,(4):146-153
在清代,朱子理学是统治阶级所尊奉的正统学说,《大清律例》具有典型的"夫尊妻卑"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夫妻权利义务不对等、夫妻相犯同罪异罚两个方面。在刑科档案中,夫因生活琐事杀妻是导致夫殴妻至死的最主要原因,且在夫杀妻案件中占较大的比例。《大清律例》的"夫尊妻卑"规定,纵容了夫权的肆意膨胀,致使清律为倡导"素相和好"的夫妻关系而试图约束夫犯妻,尤其是夫殴妻致折伤以上的目的无法达到。  相似文献   

2.
配偶身份权的内涵与类型界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配偶权指男女结婚后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配偶身份权则是夫对妻和妻对夫享有婚姻内部特定的权利和义务。配偶身份权和配偶人格权一起,构成配偶权。近代社会以来,基·91·⑥蒋月,厦门大学法律系教授。参见拙作:《关于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法律科...  相似文献   

3.
报载,河南某县高家沟村民女王春枝,因不堪丈夫陈文甫的毒打和凌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而判离。然而,高家沟的一些人却对此判决不满,甚至对执行这项公务的法院干警进行辱骂、围攻,大打出手。他们的理由是从来只听说“休妻”,没有听说过“休夫”,“如今女的不要男人了,政府还支持?”从古至今咋有这理? “休妻”,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确实是司空见惯的事;而“休夫”这个词,恐怕查遍辞书也找不到。那时,丈夫离异妻子只需一纸休书即可。关汉卿所作的《救风尘》唱词中就有“一纸休书你快走”之语。封建时代有“七出”之律,即丈夫休妻的七个条件,妇女只要“犯了”其中的任何一条,就有被男  相似文献   

4.
[基本案情] 申诉人余××,女,系被害人宫××之妻,江西省南昌县人,住该县昌东镇宫家。 1999年9月11日傍晚,余××之夫宫××因家庭纠纷与胞弟官×发生殴斗致重伤甲级,宫×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附带民事赔偿近四万元。该判决  相似文献   

5.
女子财产继承权是近代法律变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民国时期这一立法上的变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种性别权利的突破。但女子财产继承权体现的仅仅是一种权利能力,而不是行为能力;无论是未嫁还是已婚,女性都没有真正的财产支配权。一方面是女性权利依然处在家长权、夫权之下,另一方面女性自身也不具有行为能力,甚至在债务继承时家境贫寒之女反受继承权之害。这场立法突变实则利弊各半,原因在于这项法律变革基于一场政治运动,而不是社会变迁的结果,这对现代法律变革极具启示。  相似文献   

6.
试析对颈部烧烫伤大面积疤痕的法医学鉴定刘振菖案例资料案例一:戴某,男,44岁,某针织厂司机,系有妻之夫,因喜新厌旧,与情妇彭某勾搭成奸,彭某要与戴某成婚,戴某又舍不得拆散有儿有女的家庭,拒绝了彭某的要求。1995年2月的一天傍晚。彭某"特邀"戴某到野...  相似文献   

7.
妾是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婚姻制度的产物,在古代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妾地位低贱并且人格不能自主,承担繁苛的民事义务却享受极为有限的权利.妾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与嫡妻都有悬殊的差距.这些差别体现在妾与夫、与夫家、与妻以及与夫之子女的关系中.  相似文献   

8.
沈丽莎 《法制与社会》2013,(15):290-291,295
所谓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其应尽义务而不履行时构成犯罪的情形.而作为义务之来源问题是不作为犯的核心,也是理解不作为犯的关键所在.本文将以刑法中作为义务之概述为起点,阐述作为义务的定义、性质等基本问题;然后介绍并评价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来源的主要学说,进而对二元说进行提倡与论证,以期对此议题的深入探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章正璋 《现代法学》2012,34(4):74-82
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无疑具有特定的利益,也具有法律上之力,因此其权利的性质毋庸置疑。继承权的概念在结构上是完整的、统一的,只存在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不存在继承期待权。继承权在性质上不是权利能力,也不是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而是概括的取得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不是自继承人取得遗产时开始。继承权可以被侵害,因而具有可侵性。继承权侵害的主要保护方法是继承回复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二者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相似文献   

10.
被告人雷某是天津市某区的个体商贩,在1990年5月经商中,结识了另一个体商贩高某及其妻常某。被告人乘高某外出经商之机,与常某钩勾成奸,后被高某发现,常某表示要与雷某断绝关系。常某明确地对雷说.“以后不要再和我来往了.”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郝某之妻与胡某长期通奸。某日,郝妻与胡某正行奸时,被郝某当场抓获。事后,郝某将此事告诉了同厂工人陈某,求陈帮助教训一下胡某,并说:“你打断他一条腿或打瞎他一只眼都行,后果由我负责。”陈应允。次日上午十一时许,郝发现胡又来到自己屋内,即喊来陈某。二人进屋后,郝与胡撕打起来,陈见郝敌不过胡,便拿起一块砖头将胡的头部打伤出血。混打中,陈又用小凳在胡的头部打了二三下,后陈郝二人将胡按倒并捆绑起来。胡又嚷又骂,二人又将一线手套塞入胡的口中,把胡推入床下。时近中午十二点,陈某说:“我回家吃饭,下午来把他送保卫  相似文献   

12.
辱骂他人 在我国,“打人犯法”可谓妇孺皆知,可骂人也犯法则远非大众共识,不仅骂人者意识不到自己犯了法,就是被骂者也很少有人认为别人骂自己是违法行为,因而在被骂时常采取与其对骂或不加计较、置之不理的态度,或以“骂人不疼”来寻求心理平衡。其实,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的辱骂,甚至包括酒后辱骂,都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主要是名誉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诽谤罪。四川合川市一妇女刘某无辜辱骂其前夫两个小时,结果被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判罚280元。  相似文献   

13.
清代四川州县由于存留经费较少,行政经费不足,州县行政当局加征了以田粮附加为主要来源的夫马费。本文以清代四川巴县档案为主要分析史料,对清代四川夫马局的创建、运营实态进行分析;并以渝城夫马局为例,讨论巴县不同群体为夫马局办理产生的利益纷争;在此基础上分析丁宝桢裁撤夫马局所带来的积极效果。  相似文献   

14.
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中,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配偶权中的相互扶养、扶助权及同居权。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经历了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夫权、侵害名誉权、侵害配偶权行为之演变。确立侵害配偶权精神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的内在要求、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论未遂犯与不能犯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理论体系中,不能犯是一个极易混淆而又不应忽视的理论问题之一。不能犯是指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一种形态,故不能犯的学说与立法主要围绕不可罚的不能犯和未遂犯之区分为标准而展开。我国刑法理论中并不存在“不可罚的不能犯”之概念,只存在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概念。不能犯未遂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仅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存在,并且具有可罚性。而且,通说认为不能犯同时具备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通说的这种主张无疑体现了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因为不问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一律都…  相似文献   

16.
一、是自杀还是他杀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凌晨四点三十分,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洛东乡塘南村彭万里之妻陈三毛去队长家报告,诉其丈夫上吊自杀了。同村干部和群众闻悉,自动去告知陈三毛娘家。陈的哥哥对彭的死因有怀疑,即用凳子敲打陈三毛,并追问彭死的真象。陈三毛被打后,即进入房内喝农药,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陈三毛临死之前,手指西面讲:“是弄死的,你们去扒房子好了。”陈指向西面住的是黄水林家,黄今年二十七岁,自一九八三年下半年以来,就与陈三毛勾搭成奸。一九八四年六月八日晚,黄趁彭万里外出卖茧之机,到彭家与陈三毛奸宿。当晚十时许,彭返回家中,发现他们的通奸行为,即怒斥两人,并欲打黄,被陈抱住,黄仓惶  相似文献   

17.
清代对于“命盗重案”的审理采用权宜裁判的模式。面对特殊情状与既有例文的龃龉,清代裁判者以情法之平或罚当其罪为目标,通过比附加减实现案情与刑罚的实质性相符。权宜裁判的结果如果具有典型性和一般性,那么藉由案件而形成的判例将会转化为带有制定法色彩的例文,实现“因案生例”。“威逼人致死”条中从“因秽语威逼人致死”发展出的“村愚出语猥狎致本妇轻生例”“调奸和息后追悔致死一命及二命例”“妇女因人亵语戏谑羞忿自尽例”以及“秽语村辱致本妇本夫自尽例”四条例文印证了这一过程。清代权宜裁判实现了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其以开放性的机制实现了规范与裁判之间的互动,是中国人对于司法裁判模式的别样表达和创造。  相似文献   

18.
历来的司法道德中,最崇高的闪光点是不阿贵,不畏权。贵与权,往往是密切相连的:贵者因权;有权则贵、所以,俗并称为“权贵”。权贵干扰司法,古来就有。司法人员对这种干扰向来分成两种态度:阿,畏;不阿,不畏。尽管有“君子上交不谄”的古训,又有“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的壮言,但过去阿、畏的事例比比皆是,奸官佞臣大都属列。而不阿、  相似文献   

19.
情节犯简论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形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各种分类,这些分类之细和研究之深,无疑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有的学者就对犯罪形态进行了较细的分类:刑事犯与行政犯、暴力犯与智能犯、实质犯与形式犯、亲告犯与身份犯、即成犯与状态犯、危险犯与实害犯、隔时犯与隔他犯等。而“情节犯”却被广大学者所忽略.论述情节犯的撰文极少.仅有的几篇虽谈及了情节犯.但不深刻。如《情节犯浅析》一文,:通篇未见情节犯的定义.使读者不知所云。与其说它是论述情节犯,倒不如说是论述情节白勺。我国刑法典里有诸多条大规定了情节…  相似文献   

20.
清朝道光初年,新疆喀喇沙尔办事大臣明叙因印房章京主事塔青额与土尔扈特汗之母喀屯通奸一事上奏道光帝,并根据“职官奸职官妻,奸失奸妇各绞监侯”的定例和援引乾隆三十七年审理的库尔喀喇乌苏军台守备英坦等唤令土尔扈特妇女歌唱留宿的成案,要求从重办理此案. 此案涉及的土尔扈特部,为厄鲁特蒙古四部之一,原游牧于新疆塔尔巴哈台·雅尔地区.十七世纪初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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