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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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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白的法律规定与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与不尽合理之处,在分析、研究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制度极有必要。我国立法中应增加自白与自认的概念,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并应完善保障措施,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设置辩诉协商程序与认罪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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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自白,是被告人的供述形式之一.由于被告人对自已犯罪与否知道得最清楚,所以被告人真实的自白,也可以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来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被告人自白的动机极为复杂,自白本身的真实与虚伪可能性往往同时存在,因而鉴别被告人自白的真伪,判断其虚实,也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对此试作探讨,先从一个案例说起:吉林省某区供销合作社,1953年秋为了便于开展供销业务,又分出一个供销组.在本区内几个乡之间,做粮食的收购等工作.供销组的营业员共二  相似文献   

3.
当前,法院在审理受贿案件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加以总结和研究,以期达到正确审理这类案件的目的。受贿案件被告人翻供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声称没有收受推翻原供述;二是声称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只承认收受了财物,但已退回、交出或家属收的  相似文献   

4.
受贿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其作案手段隐蔽,且多是对偶犯罪,证据难获。因此,获取被告人真实可靠的供述是定罪的一个重要证据,也是证实和揭露犯罪的关键环节。本文就受贿案件三种被告人的讯问方法作一初步论述。一、讯问具有一定领导职务的被告人,要帮助其打消顾虑,采用交谈式。这类人往往存有侥幸心理,表现为嘴硬心虚,顾虑重重。对这种被告人,要选择有一定资历的检察官负责讯问,必要时可由检察  相似文献   

5.
笔者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落网后有何感触进行了采访。  相似文献   

6.
斡旋受贿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朱孝清 《法学研究》2005,27(3):80-87
斡旋受贿的职务要件具有职务的非制约性、职务行为的依赖性、第三人意志自由的不完全性和权力可交换性的特点,其“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能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施加职务影响的便利条件,其核心是职务影响力。“不正当利益”分实体违法利益和程序违法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以行为人明知利益的不正当性为条件,以第三人承诺为具备要件的起点。对第三人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注意以渎职罪追究责任。  相似文献   

7.
如果我的《自白》能在反面教育方面起到哪怕一点点微小的作用,也将是对自己罪过的补偿和对党的最后一点儿报答。 ──罪犯杨代发手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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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严重危害政府的公信力,需要予以严惩.但是受贿犯罪的复杂性,使得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尤其是贿赂范围的界定问题,受贿犯罪的数额问题以及影响力的认定问题,都需要在尊重社会文化、刑法基本原则和社会实践需要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当前,贿赂的范围可以考虑扩大到“财产性利益”.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应该充分考虑情节的评价作用,在对影响力的认定上,要注意在主客观统一基础上的具体分析,仔细甄别.  相似文献   

9.
认定间接受贿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规定间接受贿行为。一、间接受贿的定罪问题间接受贿,当代大多数国家刑法都对此作了规定。我国原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均没有规定间接受贿。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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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概念始终保持着"保护弱者"的核心思想。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历来都是立法和学术研究的重点,也是建设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必然需求。理论和实务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进行了诸多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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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凌某侵占罪一案,经本院侦查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凌某确已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被告人凌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的非法财产3万余元,这已是认定的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公司(企业)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案中,凌某的行为均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1.凌某是供销社的职工;2.凌某在主观上存在侵占本企业的财产(属非法财产)的故意;3.凌某实施了侵占…  相似文献   

12.
受贿方式三个环节是:索要财物的受贿;收受财物的受贿;回扣财物的受贿。一、索要财物的受贿。索要财物的受贿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从事公务的时候,利用自己的职权向公务的当事人,主动索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公务的当事人有求于受贿人办事,受贿人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从事公务的当事人索要财物。索要就是强索硬要,迫使当事人送财物。此刑种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本罪条件,以其向他人索要的财物为此种罪的构成要件。这种方式受贿罪的证据认定,主要基于抓住索要这个环节,即可认定。如武钢销售部次材料科计划员雷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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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犯罪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过程中的一种新型犯罪,近年来日益严重。关于单位受贿犯罪的刑事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对于惩治贿赂犯罪,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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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论受贿犯罪中的几个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当前正处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经济的活跃,使得在审理受贿案件中,新情况新问题经常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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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斡旋受贿是以受贿论处,但其与普通受贿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相当的差别,如果仅就法条的表述而言,斡旋受贿和普通受贿是比较容易区分的,然而,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中的一些问题仍需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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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受贿后未为他人谋利益如何定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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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伟 《检察风云》2005,(14):22-23
2004年3月一个春寒料峭的晚上,安徽省某小城镇里一辆出租车在寂寥的街道上行驶着。车内一脸倦容的驾驶员焦急地问道:“师傅,到哪去,快说呀。”车内后排,坐着一位白皙清瘦、文质彬彬的中年男子,金丝边眼镜使他显得有几分学者气。可他却口气慌乱地应道:“不要停,不要停。”驾驶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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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被告人陈某原系某外贸局的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某乡镇企业的产品办理出口手续,辞职后根据事先的约定收受该企业给予的人民币1.3万多元。 上述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值得警觉的受贿形式,即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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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6日,安徽省淮南市财政局原局长周维敏因犯受贿罪,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周维敏,男,46岁,汉族,江苏武进人,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淮南市谢家集区区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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