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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母猪客”张文成非法集资3.3亿元,到“小姑娘”杜益敏集资7亿元,再到“银泰房产”16亿非法集资大案。浙江丽水,这个山清水秀的小城,近年来屡发非法集资大案,一度成了国内非法集资的“危机样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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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银泰集团非法集资案是当前典型的一起重大的涉众经济犯罪案件,反映了我国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的新特点和新趋势。丽水市政法机关在处理银泰案件的过程中,构建了“四层网架结构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侦查模式”,不仅成功地处置了该案,而且化解了该案引起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对各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以及处置非法集资引起的社会问题均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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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集资案逾百官员参与州长辞职统战部长被调查 2009年2月5日召开的湖南省反腐败工作会议通报,湘西自治州州政府原副州长、巡视员黄秀兰,因涉嫌受贿、参与民间非法集资,被移送司法机关侦查.据了解,至此已有4名厅级政府官员、数十名处科级官员,因卷入湘西自治州非法集资案而被查处.另有228名非法集资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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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及立法失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本质上看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的偏颇,导 致对本罪与集资诈骗罪联系起来分析时,产生了刑法对明确以“非法集资”作为目的行为的 犯罪进行打击时,打击的是诈骗行为而不是非法集资行为,而未见“非法集资”只言片语的 条文却执行着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职能。因此,立法语言要尽量明确、清楚,避免歧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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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制非法集资限度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缺陷和集资参与人的积极促成这两个非法集资的主要成因来看,我们对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明显“过度”了。因此,亟需合理确定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的限度。鉴于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只有对这两个犯罪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定,才能把握好刑法规制非法集资之限度,也才能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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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集资犯罪的制度防范和刑法惩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制度防范 非法集资犯罪乃至所有金融犯罪,从道德评价的层面上分析,只在很低的程度上体现犯罪人的“自然恶”,其突出地表现为他们对抗政府既定制度的“违规恶”。因此,仅仅依靠刑法的制裁是很难减少和杜绝这些犯罪的。甚至刑法的制裁有时无法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和罪犯对刑罚的内心服从。①防范非法集资犯罪,从根本上说要从制度上着手。笔者以为,非法集资犯罪的产生,除了人们通常提及的“执法不力”、“审批不严”等原因外,从金融法律制度上作深层次的考察,还有如下不可忽视的两个原因: 一是我国政府长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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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集资浪潮中,不仅仅房地产公司在“吸金”,伴生而来的是以借款做生意为名的各种非法吸储和集资诈骗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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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一方面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罪,与诈骗罪表现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被当作“加重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了“骗”与“被骗”的构成要件缺失却依然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欺骗”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混淆不清、两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标准的主观化趋势的问题,从而导致“非法占有目的”在被扩大化的同时又被弱化,进而造成集资诈骗罪被矮化、限缩。应从金融秩序法益的立场,回归集资诈骗罪的金融犯罪属性,重塑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明确“欺骗”“诈骗”的同质性,增设“骗取集资款罪”,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构建体系化的集资诈骗罪罪名群,化解集资诈骗罪刑罚供应过度与不足并存的尴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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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部门举行宣传活动,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不久前,e租宝案的宣判同样提示人们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
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舆论认为,这一条款明确了“买者自负”原则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意识本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而一旦损失由政府兜底,会强化投资者“只赚不赔”的预期.发生问题,“不找市场找市长”,无疑会为系统性风险埋下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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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南宁市,一桩非法集资大案引发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广西通五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集资金额高达上亿元人民币。2002年12月24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该公司董事长覃家云及其手下5名“得力干将”进行了庄严宣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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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运用数据思维打防非法集资犯罪的机制主要包括数据驱动构建非法集资犯罪预防体系、数据建模引领非法集资犯罪情报导侦工作、数据分析支撑立体化追赃挽损机制三个方面。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是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主要犯罪之一,其犯罪模式多样、犯罪类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相较于普通非法集资,具有使用现金交易、资金流向的调查难;案件发案滞后、相关证据获取难;追赃挽损任务重、涉稳风险较大等特点。鉴于此,有必要针对以上特点,深化数据思维在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打防工作中的运用,创新侦查模式,构建多部门联动的养老非法集资防控体系,多管齐下打击和防范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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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吴英假非法集资之手缔造的“暴富神话”破灭了,但我们在为此感到欣然的同时,不能不提防“张英”、“李英”们卷土重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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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它是指发生在“地下”的非法经营的金融活动,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高利转货等形式。近二年来,浙江省宁波市公安机关两级经侦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地下钱庄”活动,共打击查处了各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案件等23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36名,有效地遏制了此类案件的甍延。从宁波市查处的“地下钱庄”案件涉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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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资诈骗罪的构成按照新刑法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是:(一)犯罪主体的多元性。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这里有两个问题需注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