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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具有事后性和补救性。再审程序事关判决的确定力、既判力,影响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地位,事关重大。统一再审改判标准可以使上下级法院判决标准一致,当事人的预期下降,会降低再审上诉率和信访率,有效的减少法院的工作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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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确立再审案件改判标准的必要性,分析确定再审案件改判标准的原则,阐明再审案件改判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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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于1998年第五期刊登了黄粹幸的《浅谈法院对行政确权案件的直接改判》一文。该文着重从法理上阐述了行政确权案件由法院直接改判的依据及其意义。本期刊登该作者的《法院如何直接改判行政确权案件》,作为上文的续编,则着重从实际操作上如何实施对行政确权案件的直接改判问题,文章观点新颖,论据充分,读来令人耳目一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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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源于八年前,1988年10月广交会期间,深圳市物资运输工贸公司(以下称工贸公司)贸易部经理李成豪,经深圳华演针织有限公司副经理任力介绍与黑龙江省纺织试验厂(以下称试验厂)厂长阎俊义相识。阎俊义提出急需资金,请李成豪帮助解决。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工贸公司借给试验厂SO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是:1988年12月末以前。同年10月12日,工贸公司将50万元汇票一张交给试验厂厂长阎俊义,当即由问俊义以实验厂的名义开具了收条。10月18日50万元借款进入了实验厂帐户。不久,问俊义调任黑龙江省纺织工业学校实习二厂任厂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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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法院存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的法律监督权。其目的就是通过对审判机关审判权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审判活动依法进行,防止和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近年来,民事抗诉案件逐年增多,但抗诉案件质量究竟如何呢?笔者就此作了调查:我院从1999年至2003年这5年间共提抗诉、建议提请抗诉案件113件,被上级院采纳99件,占提抗、建抗总数的87%,而法院仅改判了38件,占提抗、建抗总数的34%。笔者就我院这一现状分析一下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的原因及对策。一、原因剖析(一)法院不支持抗诉的主要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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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权案件指争议的标的物的权属由人民政府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予以确定,当事人不服而诉至法院的案件。此类案件一般包括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争议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以及对林地林木权属的确认等。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占行政案件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甚至更高。山林土地纠纷案件如此之多,究其原因主要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土地和山林的不断开发和利用,人们对土地和山林的需求愈来愈迫切,直接的和间接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果使人们去珍惜和争取每一分土地,沿海开发地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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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判案件是刑事司法赔偿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在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居于突出的地位。由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有限性和模糊性,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很大的争议,理论上对一部分错判案件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也众说纷纭。加之错判案件的刑事司法赔偿问题比较复杂,涉及的内容也非常多,故笔者仅选其中几个比较突出且争议较大的问题加以论述和分析。一、错判案件的范围及各国立法例。错判案件,通常应指错误判决的案件。广义的错判案件是指对案件的判决存在事实上的错误,即把本来无罪的判成有罪,有罪的判成无罪,把轻罪判重罪,重罪判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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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件,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忻府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0万元。由一审判处七年改判为十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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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权案件指争议的标的物的权属由人民政府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予以确定 ,当事人不服而诉至法院的案件。此类案件一般包括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争议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以及对林地林木权属的确认等。此类案件一般占行政案件的 40 %到 6 0 %以上 ,甚至更高。据统计 ,在某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一审收案中 ,1995年此类案件所占的比例高达 90 %,1996年占 5 0 %,1997年占 75 %;在该院二审的行政收案中 ,1995年此类案件的比例是 78.5 %,1996年占 78.42 %,1997年占39.2 2 %。几年中此类案件的比例虽有起有落 ,但都占有 40 %以上的比例。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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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机关自身看,由于抗诉质量不高而不改判。其中,抗诉案件质量不过关表现为:一是没有采集到新证据却匆忙予以抗诉;二是采集的证据无法推翻法院的判决、裁定;三是适用的法律错误或已失效;四是调查的案情失实;五是对执行中的裁定予以抗诉,无视最高法院对此的明文规定等等。 从法院自身不改判的原因看,主要有:一是案件标的物较小,认为没有改判的必要;二是虽然抗诉理由充分,但法院内部审判庭与审判委员会意见不统一,导致维持原判;三是由于关系网、地方保护主义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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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自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厅以来,全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从无到有,经过十几年的曲折发展和不断探索,工作的方法、途径及领域都有了较为明显的改进和拓展。办理抗诉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有较大的提高,特别是从2001年9月最高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更是逐步走向正规化和规范化,但随着民行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如何提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质量和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率已成为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笔者对近几年民事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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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是指一定时期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变原审判决、裁定内容的案件与抗诉案件总数的比率。目前,在并不统一的评判民事检察工作成效的标准中,“改判率说”最具代表性。“改判率说”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抗诉成功与否应以法院再审改判与否作为标准进行评定,只有再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并作了改判,才能说明抗诉正确,否则这一抗诉应认为是归于失败。许多检察院还将提高民事抗诉案件的“改判率”当作民事检察工作重心,将“抗一个,改一个”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目标。笔者认为,对“改判率”的这种认识突出地反映了民事检察工作价值取向的误区,不但不利于贯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而且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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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们通过对本院民事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案件分析,发现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率出现下降,分析其中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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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法律的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愿望;而两者的脱节又是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目前均感不满的现状。理论与实践脱节,表现有多样,如理论研究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重视不够,对实践中的问题未能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又如实践落后于理论等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