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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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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基于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厘定及其法律特征的分析,围绕当前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中出现争议颇大的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和债权说,从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出发,本文认为虚拟财产权本质上表现为玩家的一种债权请求权,并包含有物权的一定特征而向物权渗透。当务之急,应当尽快将虚拟财产整合到我国法律的调整体系内。  相似文献   

2.
虚拟财产权在权利取得、消灭、存续和侵权后果不同于物权;游戏服务合同是虚拟财产权产生的根源,但债权说无法合理解释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占有、使用、处分虚拟财产而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虚拟财产本质上是电磁纪录,是物质的一种表现形式,而知识产权客体则是无形智力成果。虚拟财产权应认定为准物权,通过专门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3.
在数字经济勃兴的时代背景下,出于主观权利理论与社会现实需求的双重考虑,就网络虚拟财产定位而言,应当放弃具有一定实益的关系范式与契合教义体系的利益范式,继续恪守权利范式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化。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等网络虚拟财产权理论在网络虚拟财产权构造方面有所不足,故而仍须加以反思与补正。在损益学界既有学说的基础上,或许可以考虑分离网络服务合同与网络虚拟财产,将网络虚拟财产別除于网络用户债权效力之外,并且区分“物权所有权”与“非为物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继而以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为中心构造网络虚拟财产权概念及其规则体系。此外,尽管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客体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但网络虚拟财产却不同于一般数据。被排除在网络虚拟财产范围之外的数据,则可以借由数据权益、人格权或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获得妥当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4.
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是虚拟财产纠纷法律适用的连接点和法律规则体系构建的基点.既有研究受"虚拟财产"中"财产"一词的误导,直接将虚拟财产定性为财产权的客体并将其置于"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之下的研究进路存在比较严重的物法思维倾向."物债二分"体系并非财产权体系的全部,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也并非当然地属于物权或债权的客体.超越"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可以发现虚拟财产并非单一权利的客体,同一虚拟财产可能同时为多种权利之客体,虚拟财产权也并非单一的权利而是包含多种权利的权利束.虚拟财产作为多元权利的客体属性是由其信息本质所决定的,同一信息的不同内容可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权利.《民法总则》第127条将虚拟财产定位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但并未指明其属于何种权利的客体,这为虚拟财产作为多种权利客体的定位提供了解释论的基础.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虚拟财产权纠纷时应根据个案被侵害的法益判断被侵害的虚拟财产是作为何种权利之客体进而选择相应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5.
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上,目前学术界存在多种观点的争论。本文对这些观点做了逐一辨析,提出将虚拟财产界定为一种类似于票据的债权凭证更为合适。游戏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玩家通过游戏所获得的虚拟财产则是这种债权关系的凭证。  相似文献   

6.
游戏物品是游戏软件按照虚拟财产的指令所生成的模拟形式。游戏物品本身是无法实现游戏玩家从事游戏行为的目的的。所谓的虚拟财产权就是指游戏玩家对该数据指令的某种权利。虚拟财产权不具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专有性和期限性等特点,玩家在游戏中投入的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加上技巧和经验并非是产生虚拟财产的源泉,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美术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的观点实际上是将虚拟财产混同于游戏物品。本文将从游戏玩家的目的性以及游戏产品的实践发展方面指出物权解释模式的不全面性。  相似文献   

7.
虚拟财产权性质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虚拟财产权是指一定主体对存在于网络环境下、经一定的程序指令生成的、模拟现实事物的数字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在财产权"二元体系"内界定虚拟财产权的性质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基于技术规则对虚拟财产权作出债权性判断难以突破现实法律困境。"支配权"或权利的"支配性"的现代意义提供了一种研究虚拟财产权性质的理论进路。虚拟财产权具备权利的支配性特征,因此,虚拟财产权是物权,应适用物权规则。  相似文献   

8.
姜曦 《法制与社会》2010,(8):102-103
关于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有物权和债权之争,双方各有正当理由,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不囿于传统的物权债权理论,而着眼于权利的实际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保护的重点,首先在于处理服务运营商与服务用户之间的关系,其次在于处理服务用户彼此之间的关系。虚拟财产中凝结有网络用户的劳动,具有人格独特性,因此不能认为运营商对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应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均归属网络用户所有。  相似文献   

9.
付栋 《研究生法学》2007,22(4):124-130
以《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为标志,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区分,构成了近代以来德意志法系财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物权和债权的二元对立被作为了一种"抽象概念"的分类,并成为德意志法系民法学思维的基本方法,乃至出现了对物权债权二元格局的崇拜——财产权要么是物权,要么是债权,泾渭分明,除此以外别无其他类型财产权的存在。但是,  相似文献   

10.
本文基于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重点通过分析当前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中出现较大争议的物权说和债权说,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应界定为玩家的一种债权请求权,但包含有物权的一定特征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论虚拟财产与交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拟财产是依赖于网络,以电磁记录为存在形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现实货币化的虚拟物品。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网民。在虚拟物产以真实货币进行大量交易的情况下,不能不予以规范。保护虚拟财产安全交易,必将促进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所以应迅速着手完善交易安全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2.
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发展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财产利益,是物权客体不断扩大,从实体本位向价值本位转变情况下一种新型的物权客体。虚拟财产作为市场交易的财产利益,具备物权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客体规定的开放性也为物权法调整因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关系提供了可能。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从取得独立价值意义之日起就归网络玩家,网络运营商对虚拟财产承担保管义务。  相似文献   

13.
法院依据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债权人即获得了保全财产权。保全财产权有物权性本质,但又不同于现行的四种物权类型。法院应赋予其优于一般担保的债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否定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债权说、新型权利说六种观点。从理论上评析,这六种学说均有不足,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等基本属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虚拟财产权既是一种固化了的权利凭证,有权请求运营商提供相应的服务,又不需要对运营商进行任何通知或为其他意思表示而任意处分,因此,它具有债权属性与物权特性。  相似文献   

15.
虚拟财产可税性问题的实质是社会财富分配机制更迭与税收法律制度赓续之间的再平衡。为实现虚拟财产课税的理论支撑与制度安排,应回归到虚拟财产的核心属性层面也即财产属性进行讨论,摆脱虚拟财产物权抑或债权的立场预设,在实用主义的场域中明确虚拟财产的范畴与类型,进而实现从课税事实发现到税法规范适用的跳跃。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确认税务行政介入的具体路径,提炼虚拟财产的不同类别与具体样态,以此达成税法与其他部门法虚拟财产概念或者类型的共享,避免不同规范间规则的互相抵牾,并据此为虚拟财产课税的税收征管提供路径参考,使具有经济价值与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可以被识别、承认、保护并纳入税务行政秩序之中,进而克服民法中虚拟财产概念在功能与效用上的局限性,实现虚拟财产与税收法律制度的有序对接。  相似文献   

16.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法律属性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保有量和交易量随着游戏产生的迅猛发展而屡创新高,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繁多.而在法律界,对于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并没有定性.这对于虚拟物品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是很不利的.本文从虚拟物品的产生、游戏厂商和玩家的关系和互联网的特征等多种角度对虚拟物品进行了深入分析,剖析了国内法律界对于虚拟物品的多种观点,如债权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和信息财产说等,认为对于虚拟物品应当将其创设为一种新的财产权,以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陈亮 《法制与社会》2010,(31):106-106
虚拟财产权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学者们各执其词,法官们也无所适从。在理论与实践都未获突破的背景下,运用基础分析法对虚拟财产进行分析,将其归入现有理论体系进行规范与保护,可能是最行之有效的办法。  相似文献   

18.
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经济产业化的产物,具有自身一些特征,然而其仍未超出物权客体的基本范畴,虚拟财产权属于一种新型特殊的物权,具备物权的基本属性,将其纳入物权法调整是一种较为恰当的选择,在不破坏物权立法体系的前提下,能够实现对此种新型财产权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9.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罪的刑民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彰 《法学论坛》2016,(2):152-160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因而实务中在认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存在争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财物”,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解释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民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之概念和特征的分析以及对“物”的相关理论和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梳理和剖析,认为应当明确分别网络虚拟财产与本地虚拟财产的本质差异,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其法律属性为债权而非物权,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亦不可以被扩大解释为财物,因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20.
李祖全 《时代法学》2007,5(1):63-68
在我国财产权法制条件下,有必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虚拟财产权概念界定的可行性和价值性,分析虚拟财产的利用形式以及如何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产权分析方法有利于虚拟财产权体系构建,使虚拟财产制度设计凸现其合理性,以确保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维护正常的虚拟财产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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