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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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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肖永平  霍政欣 《法学研究》2004,26(3):128-139
由于世界各国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为保证支配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与当事人的意愿相一致或有最密切的联系,并最大限度地减小因识别或定性不同而带来的难题,不当得利准据法应依序设计为:不当得利起因于合同时,适用该合同的准据法;起因于其他法律关系时,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起因于不动产交易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其他情况下产生,则其准据法为利益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  相似文献   

2.
西方自然法思想历经古代、中世纪和近代三个发展阶段。虽然自然法传统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但从17世纪开始,近代自然法思想家相较于古代和中世纪,更为强调自然法是事物自然理性的反映,更加突出人类的自利本性和自然权利论,并自觉运用理性主义方法论建构自然法体系。这些转折都显示出近代自然法与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具有根本区别,这是我们认清西方自然法思想脉络的基本前提。虽然理论界对格劳秀斯作为近代自然法的转折点还有质疑,但格劳秀斯开始将法律与数学进行类比,对于古典自然法来说是闻所未闻的,在格劳秀斯之后却成为自然法理论建构的常态。在中世纪到近代自然法的思想转型过程中,格劳秀斯确实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3.
王本元 《法制与经济》2010,(13):98-98,102
不当得利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关于不当得利的认定,实践中对于直接的财产不当得利一般情况下没有问题,然而,对于劳务类不当得利是否能归为不当得利进而得到法院立案认可,在现实中还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劳务不当得利也应该属于不当得利范畴,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制度发生、体系关照、功能价值三方面分别论述了无因性理论和不当得利的关系,并且进一步具体到我国的制度建设,通过不当得利制度从无因性理论之外部为其设立、引进作正当性说明。  相似文献   

5.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不应得的利益,且导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包括明示功能和默示功能。明示功能旨在取消受益人在无法律上原因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利益,其关注点为受益人所获利益有无法律上的原因,而不管受益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不当得利的默示功能为克服成文法中某些不可避免的局限,矫正正义,完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有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本文根据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及其特点,结合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举证的难易程度、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对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作出分析。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以及由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其有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宜由原告承担,其他原因产生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有无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宜由被告承担。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当得利的案件越来越多.当今,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立法与制度构建上都相对落后,这不利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如何完善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8.
何金阳 《法制与社会》2011,(26):103-104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作为一项独立法律制度的不当得利,在调整不具备法律因素的财产转移关系,以及各类民事财产纠纷时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不当得利不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且是"债"产生的主要根据之一。本文列举了一件民间借贷案例,笔者在简要阐述自己观点的同时,论述了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以促使不当得利发挥更为重要的社会生活调整的法律功能。  相似文献   

9.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法定之债的一种,在各国民法上占有重要一席.但由于受道德观念的影响,再加上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差异,各国不当得利制度在具体内容上的区别相当大.因此,冲突规范在解决涉外不当得利纠纷中就凸现其重要性.本文首先回顾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历程,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不当得利的各条冲突规则,并在研究英关立法模式对我国参考价值的基础上,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本文针对不当得利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的国际私法冲突,通过分析比较的方法,得出各种法律适用原则的利弊,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英美学者的"不当得利自体法"理论,主张涉外不当得利之债应由其自体法支配.在不同的情势下,自体法可以是原因合同关系准据法、不动产所在地法、得利地法或不当因素产生地法.虽然学界对上述观点褒贬不一,但其对我国不当得利冲突立法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原因合同关系准据法主义不仅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地位与作用相匹配,而且可以解决因识别差异导致的准据法偏差问题;不动产所在地法若随着物权冲突规则的发展而扩展至与动产有关的不当得利,则亦可避免因识别差异导致的准据法偏差;而至于得利地法,则已经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早期立法中得到体现.此外,鉴于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是得利原因之不正当,故将"不当得利发生地"理解为"不当因素产生地",并作为指引不当得利准据法的连结点之一,亦可为我国立法所用.  相似文献   

12.
票据之不当得利返还暗含着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的联结和糅合,是一种让被票据无因性基本上排斥在票据法之外的票据基础关系发挥作用的机制,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是游离于票据法与民法之间的一种制度。票据之不当得利返还的运作离不开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票据无因性这两个前提,并因票据之二人关系不当得利返还与票据之三人关系不当得利返还而有不同。票据之不当返还运作的效果是返还票据或涂销票据上的签名,同时法律应围绕其举证责任与诉讼时效安排相应的规则。  相似文献   

13.
在不当得利和侵权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之际,当事人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行为之诉。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着眼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请求的合法性,对于当事人的选择,法院应予尊重。  相似文献   

14.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标的物的权属已经合法转移至相对人,但相对人承受相应利益缺乏正当性支撑,由此决定该请求权的性质与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之间的不兼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不是对各种基础性权利都能进行救济,其针对的是既非契约又非侵权的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宜理解为针对各种基础关系的综合性救济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功能在于为因物权变动本身的合法性、物权请求权失去物权基础后的利益失衡提供救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性质的此种认定可使其与其它请求权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和谐而完整的民法请求权体系。  相似文献   

15.
物权行为理论与不当得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鹏 《现代法学》2003,25(3):113-118
物权行为理论将出卖人的所有权请求权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 ,无可争议地损害了出卖人利益 ,牺牲交易公正。同时 ,该理论不当扩大了不当得利的范围 ,不承认该理论 ,并不影响不当得利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6.
论票据不当得利的返还与抗辩——兼论票据的无因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的不当得利返还是指以票据债权为客体的不当得利返还 ,其功能与其他类型的不当得利一样 ,均在于回复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只有承认票据的无因性才有发生以票据债权为客体的不当得利的可能性。票据无因性的效力也适用于基础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当基础关系存在永久性抗辩事由时 ,直接关系人可以透过不当得利来主张抗辩  相似文献   

17.
章永乐 《法学家》2023,(1):74-89+193
自19世纪以来,格劳秀斯在西方学术界与舆论界获得了“国际法之父”乃至“和平主义者”的形象。然而,遵循“帝国与国际法”的学术路径进行语境化解读,可以发现格劳秀斯对“自然法”与“万民法”的书写具有强烈的荷兰国家利益本位色彩,并且随着荷兰殖民实践的推进而不断调整。19世纪以来格劳秀斯之形象的重塑,受到美国精英鼓吹、荷兰民族主义以及国际法职业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通过对格劳秀斯文本“去语境化”的阅读,格劳秀斯与荷兰殖民主义之间的关联被忽略乃至抹去。在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当下,中国学者有必要通过对国际法思想家思想文本与语境之间关系的深入探究,揭示国际法思想叙事得以形成的深层逻辑,从而增强独立自主的中国主体意识,积极推动当代国际法秩序朝着更为公正的方向演进。  相似文献   

18.
薛生全 《北方法学》2009,3(3):41-51
由于世界各国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为保证支配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与当事人的意愿相一致或有最密切的联系,并最大限度地减小因识别或定性不同而带来的难题,不当得利准据法应依序设计为:不当得利起因于合同时,适用该合同的准据法;起因于其他法律关系时,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起因于不动产交易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其他情况下产生,则其准据法为利益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  相似文献   

19.
金彭年 《中国法学》2012,(2):170-179
"原因关系准据法主义"不仅能彻底解决不当得利识别困扰,而且还体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特功能及其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独立但"谦逊"的地位,故为当前大陆法系不当得利冲突立法之主流。我国新近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并未真正采纳"原因关系准据法主义",而以"原因关系冲突规则主义"代之,这在冲突法层面和实体法层面都是值得检讨与反思的。对该法第47条中的"意思自治"和"发生地"作适当的解释,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缺憾。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的返还规则极其抽象,亟需借助国外立法例、法的理念精神,以及我国的司法传统等因素进行续造。不当得利无法原状返还时,就必须计算其价额。获益价额是以原利益不能返还时的客观价格为准,而损失的计算则区分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准据时点。在受益人高价处分、利用、加工受损人财物、标的物自然升值等可能的情形下,获益会大于损失,如果以后者为限进行返还,会过于强化损失的价值,与正义观念和一般法律价值不符,也无法借助于其他制度实现对不当获利的剥夺。因此应当根据获益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联,特别是该利益的来源、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将获益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既贯彻民法自我负责和正义的基本理念,又实现对有意违法行为的必要威慑和阻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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