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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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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价值功能在于保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 ,提高对权利保护的效率。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在行使方法、性质、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在逻辑定位上是与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相并立的一种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对于保护农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意义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
吴香香 《中外法学》2013,(3):598-617
我国《物权法》不仅承认了独立的占有保护,而且还规定了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本文以分析该损害赔偿规范的属性为切入点,检讨占有侵害是否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规则,侵害何种形式的占有得产生损害赔偿义务,以及占有损害的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旨在论证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规范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系参引过失侵权规则。从法律效果与规范目的观察,对单纯占有的侵害无法构成侵权行为,也不存在可得赔偿的“占有损害”,因为单纯占有无归属内容。有收益权限的占有人虽可请求损害赔偿,但得主张者实为“权利损害”,损害赔偿的范围也须以权利的内容为断。换言之,单纯占有不受侵权法保护,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占有损害”。  相似文献   

3.
本权是相对于占有而言的。占有之本权不但决定了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而且有自身特殊的法律效力。占有之本权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权利人在本权与占有脱离后,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是占有媒介关系中的请求权。间接占有是与占有相脱离后本权的代名词。对于脱离占有的本权,仍可以采取观念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可以是物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也可以是债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占有抗辩权可以对抗占有回复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硬伤是: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设计为严格规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是禁止私力侵犯,侵夺者之占有再被侵夺的,不宜采取回复占有的方式加以处理。对无权占有给予请求回复占有的保护,仅应在维护占有之本权的前提下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第五编规定了占有制度,在我国物权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第245条规定了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制度.本文力图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完成对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理论继受.首先从规范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中国实践需要上分析了为什么要保护占有,其次分析了墓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的体系、规范目的以及构成要件.最后,从程序法的角度,阐述了在程序法上与墓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相对应的占有之诉,在强制执行法中,根据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人有相应的提出异议与干预之诉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在占有损害赔偿问题中,最具实践意义的是请求权基础和赔偿范围二者。由于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其请求权基础除《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后段以外,还包括《侵权责任法》第2条等相关规定。只有这些规范结合适用,占有损害赔偿问题才能得到合理解决。所谓占有损害,就是占有利益的损害,包括占有物使用利益的损害、收益利益的损害以及处分利益的损害三种形态。因为只有正当的占有利益受到损害才可以请求赔偿,所以只有有权占有的损害才是可获赔偿的损害。  相似文献   

6.
章正璋 《法学研究》2014,36(3):186-207
我国物权法采广义的占有保护立法模式,注重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实用性,赋予占有人从物权到债权四种不同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与本权保护兼容互补、互不排斥且无法相互替代,构成财产归属秩序从事实到权利的双重保护格局。当事人选择行使一种保护方法败诉以后,仍然可以要求他种方法的保护。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甚或是权属不明或者权属有争议之占有,均可享受占有之诉的保护。占有保护的一个首要前提是对物之占有或者曾经占有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否则占有保护无法成立。对于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当事人得以本权直接抗辩,而对于占有之诉,当事人不得以本权直接抗辩。间接占有、共同占有以及占有辅助已为现行立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在民事生活中广泛存在,其占有保护应区别具体情形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7.
赵健 《山东审判》2007,23(6):68-71
占有是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对占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平和秩序的维持,有利于物权体系的完善.对占有,物权法上的保护可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它是以保护占有的现实状态为宗旨的独立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已经出台,值得肯定的是许多制度得到了完善,但毋庸置疑,物权法在很多方面仍存在缺陷.我国物权法在第五编规定了占有制度,但并没有间接占有的相关规定,不能说不是一种缺憾.本文从理论和实证方面加以论述,以此来说明间接占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6,(2):166-173
有请求一般就会有抗辩,针对占有保护请求权之抗辩权主要区分为8类,其中原告方面未曾占有某物、被告方面不存在侵占妨害占有的行为以及除斥期间届满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使请求权不成立或者消灭请求权,法官可以依职权予以释明。而对于原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及其扩大存在与有过失(又称促成过失)、被告享有本权、受害人之同意、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以及无因管理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对抗请求权,法官通常不得依职权予以释明。原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被告享有本权对于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一定的对抗效果,但是无法对抗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正当防卫是典型的侵权抗辩事由,一般无法成为侵害占有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0.
11.
论身份权请求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身份权请求权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中的一种。现代身份权完全区别于历史上的身份权,具有现代的特质。基于身份权的现代特质,身份权请求权具有独特而必要的法律地位。身份权请求权包括妨害预防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违反身份权相对效力而产生的身份权请求权,而确定身份权的请求权不属于身份权请求权的内容。身份权请求权在诉讼上表现为给付之诉。  相似文献   

12.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它是一种概括的混合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的权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相似文献   

13.
陈默 《法制与社会》2011,(2):295-295
占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现代物权法体系中仍占有重要地位,但随着物权理论的发展对于罗马法上的占有产生了不同概念。本文概述了占有定义的部分理论,说明了占有非权利的性质,最后讨论了对于非权利的占有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章正璋 《现代法学》2012,34(4):74-82
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无疑具有特定的利益,也具有法律上之力,因此其权利的性质毋庸置疑。继承权的概念在结构上是完整的、统一的,只存在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不存在继承期待权。继承权在性质上不是权利能力,也不是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而是概括的取得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不是自继承人取得遗产时开始。继承权可以被侵害,因而具有可侵性。继承权侵害的主要保护方法是继承回复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二者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相似文献   

15.
罗马法,是人类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是现代法学发展的基石,是各种法学原则和制度的起源,其中,占有制度对后世的影响甚大。占有制度以占有保护为核心,旨在保护占有人的占有事实,罗马法中的占有保护有详细的保护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对占有的保护却相对欠缺。本文通过对罗马法占有保护制度的探讨,完善我国的占有制度。  相似文献   

16.
宋旭明 《北方法学》2013,7(5):84-90
以基础性请求权与救济性请求权区分为基础的民法上请求权二元体系之划分,事关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其法理根据之研究理当受到重视。该法理根据包括二元实体私权体系和义务与责任的区分理论。前者是指私权体系的基础权与救济权之二元划分,该体系在实体法上的真正构建,正是请求权概念出现的结果。后者是指责任作为义务之违反所致的法律后果,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可否作为直接强制执行之依据的本质区别,该区别和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权与救济权之二元划分正好完全契合。  相似文献   

17.
论刑法上的占有及其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占有在财产罪的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占有概念除占有类型稍有差别外,两者没有不同。占有概念的核心是人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但由于人们社会生活实际的需要,占有概念被扩张与限缩,并形成了观念占有概念,即推定占有与辅助占有。占有的构成要件,包括占有事实与占有意思。对占有的认定应从有无占有事实与是否形成占有意思二个方面加以把握。  相似文献   

18.
著作权的易受侵害性往往被归咎为网络环境使然,甚至上升为知识产权必然消亡的一种论断。通过对著作权的性质以及大陆法系物权制度中占有理论的考察,试图厘清著作权的易受侵害性是由其客体的性质这一直接原因所决定的,且自著作权诞生之时即存在,网络环境只是进一步放大了此种困境。此外,著作权客体的占有阙如,则是导致这一困境的间接原因。  相似文献   

19.
本文认为《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并通过案例有针对性地说明了这个问题。《物权法》对占有的各种性质、状态、类型等没有区分,是对占有的过于简单规定;《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实行了只要存在占有事实就进行保护的规定,是对占有保护的泛化。这样最终不能真正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本文案例启示:在房屋多重转让案件中,可以通过区分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进行程序性的处理。在确认之诉中,法院应依据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的规则确认所有权归属;在给付之诉中,法院需审查买受人依据合同是否享有给付请求权、出卖人是否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倘若全部符合,应支持其请求,否则应驳回诉讼请求。[基本案情]1995年,杜某作为琼铁公司职工参加该公司集资建房。1995年4月,杜某与庞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其在北官村新建的房改集资房转让给庞某,价钱68000元。协议签订后,庞某先后交付购房款共计55000元给杜某。1996年4月,杜某与李某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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