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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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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上期)第六条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不意味着相关信息的有体介质(载体)的转移;相关信息的载体的出租、出售及其他转移,除法律或合同书另有规定外,也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债权、著作权、股份权、商业票据权等无形动产,都是一些抽象的财产,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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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的理论说明(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的背景近年来,航天技术、数字技术与遥感技术的变革,带动了全球商业卫星产业的快速发展。随着诸多商业卫星项目开展部署,在轨卫星数量正在成倍增长,截至2023年8月,SpaceX公司已成功发射第99批星链卫星,单次一家企业发射商业卫星总数已达4962颗。放眼全球,还有美国等大国的航天产业也有很大的发展,我国航天产业属于全球第一梯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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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终端 ,强制执行工作是落实法律规定和判决、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的基本保证 ,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是 ,一个时期以来 ,广为人知的“执行难”问题 ,已成为困扰广大当事人 ,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痼疾 ,对外也造成了不良影响。近些年来 ,情况虽有一定好转 ,但进展不大 ,克服执行难的呼声仍不绝于耳。根本扭转执行难局面 ,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全面进入法治轨道 ,进入正常状态 ,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加强立法 ,尽快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由于历史原因 ,我国目前强制执行方面的立法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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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有个最大的创新之处:对权利主体享有的各种各样的主观权利作出了详细的列举,同时对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两点同《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形成强烈的对比.但是(草案)不应当规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两个内容,因为,它们在性质上均不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除了能够在民法的某些具体领域适用之外,无法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得到适用.此外,物和财产,民事义务,以及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这三个应当规定的内容没有写入,导致该草案所规定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不足.因为这些内容在性质上均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得到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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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可以从政治决定与政治推动、立法进程、学者和公众参与三方面进行阐述。《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又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其规定具备体系性与合理性。《民法通则》以来的中国民事立法,曾受到德国民法和前苏俄民法的影响,但是探索和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道路。《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升了公民的人身权地位,实现了维护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与财产权平等保护之间的合理平衡,充分体现了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时代特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发展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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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但是自从中国学术界开始民法法典化的讨论以来,知识产权法是否应纳入民法典的问题曾一度十分尖锐。撇开种种观点,当时间推进到2002年元月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决定由本文作者郑成思教授主持起草中国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篇;2002年年底《民法》(草案)提交给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会,此次《民法》(草案)中并没有将“知识产权法”按照原计划作为专篇列入法典中,作者称这是一个十分令人满意的选择。 本文刊登的是提交给常委会的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的总则部分,即“对共同条款部分的说明”,之所以选取总则部分刊登,作者原文中的这段话最能说明问题。“不仅仅我自己在2002年1月同意了这项起草工作,在2002年9月法工委召开的民法典专家讨论会上,与会的知识产权专家们,包括已经发表文章明确不赞成将知识产权整体纳入民法典的教授,也都表示了不反对、并且积极参与民法典知识产权篇的起草。这种‘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出发点主要是:日后如果发现建议稿中大部分‘一般条款’不是能收入民法典总则、就是能收入民诉法,而真正属于‘知识产权一般规定’的并不多,起草工作也没有白做。原因是那时的民法、民诉法就将真正被归纳与抽象到能够覆盖知识产权的高度了。从这个角度看,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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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在1996-1998年,“过错责任”论者一直坚持上述传统理论,即只有四要件具备,才构成侵害知识产权。不过在讨论过程中,一部分人渐渐认为以“侵权四要件”来认定侵权,在实践中多有说不通之处。于是有人提出了“认定侵权无须看有无主观过错;判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看有无主观过错”。以这种方式解释“过错责任”,比传统的“侵权构成四要件”理论在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中应当说是一大进步,也显得更为可行,但在逻辑上仍有值得研究之处。因为,这种解释等于说相当一部分被认定为侵权的侵权人,并不需要负侵权责任。这在逻辑上似有不通。实际上,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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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但是自从中国学术界开始民法法典化的讨论以来,知识产权法是否应纳入民法典的问题曾一度十分尖锐。撇开种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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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作者主持的《立法理论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专家建议稿)》所涉及的一些主要问题,如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的进一步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法的解释的权限与程序;建立立法监督委员会(或和宪法委员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及其制度设计等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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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意保留是指表意人客观上所表达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不一致,属于故意欠缺真意之意思表示的一种,表意人原则上不得对相对人主张其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无效。在相对人明知表意人内心之真意保留时,应该就表意人对其为心意保留的目的之善意与否而做出不同规定,并将相对人应知表意人内心之真意保留在法律效果上与明知其内心之真意保留的情形同等对待。若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则对第三人亦有效,相反,若其对双方当事人无效,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三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对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效力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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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政策上涉及意思能力欠缺者保护与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保护,而意思能力欠缺者保护在制度构造上则存在着不因保护过度而限制行为自由的难题.民法总则草案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在以下三方面值得反思、改进:在规范模式上,应注意采取科学的立法技术以避免立法重复;在修改完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上,应考虑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替代该制度的法理依据;在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上,应以具体、明确的立法增强对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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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民法总则(草案)》有6个条文比较直接地来自罗马法,对象条款中先人后物的安排来自Ⅰ.1,2,12;第6条规定的诚信原则来自Ⅰ.3,22,3规定的善良与公平履行原则.第15条全面赋予胎儿权利能力的规定来自D.1,5,26.第108条关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撤销的规定来自C.4,44,4.第138条关于不可抗力导致免责的规定来自D.19,2,25,6;第145条第1款关于5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来自c.4,44,4.这6个规定涵盖了民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资格的开始、公平的维持、责任的除免事由、权利存在的时间限度等重要问题,决定了一部私法的形象.它们构成即将在2017年诞生的中国《民法总则》将属于罗马法系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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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 《北方法学》2017,11(1):37-45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现行《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作为民法典总则编的民法总则,在各民事单行法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各(分则)编,最终形成民法典。2016年6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初审。该草案后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较,该草案在法律结构合理性、概念准确性、制度目的性、体系逻辑性及法律规范可操作性等方面确有提高,但尚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余地。着重介绍民法总则草案对《民法通则》的重要修改和新增内容,能够引起学者对草案相关变动利弊的进一步重视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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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石,其立法应当从体系化角度关照将来的由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等组成的民法典整体的结构和逻辑.民法总则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框架的立法,故应当充分继承《民法通则》的优秀立法技术及其简约的立法语言风格.《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人格尊严的一般保护、私法自治、胎儿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原则体系,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自我负责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法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等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惟在立法语言的简约、条文的繁复、内容的体系安排及部分规则的准确性上尚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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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期间制度建立在传统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系的以表意人意思表示为中心的理论基础之上,区分了因错误的撤销与其他原因的撤销。由于瑕疵表意人并非一定需要否定自己的瑕疵意思表示,立法例对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选择了撤销模式,赋予瑕疵表意人以撤销权。为平衡表意人的撤销权,须为撤销权行使设置期间限制,并且仍须细致平衡由期间设置所带来的各种附带性利益关系。基于这些原理,我国《民法总则》中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间可缩短为1个月,起算点宜改为“知道”标准;因第三人欺诈和因暴利的撤销期间宜独立处理,期间为6个月;最长期间限制宜与最长时效期间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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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探讨,不应限于体育赛事的竞技性或身体动作的功能性而一概拒绝给予版权保护。合理的分析逻辑应是对各式各样的体育赛事进行类型化,根据体育赛事是否具有艺术美感价值类型化为对抗性体育赛事和艺术性体育赛事。前者主要是竞技性的,不属于可著作权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运动员们的动作表达并不是表达特定思想,故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后者基于其艺术和美感价值,进入了可著作权的领域范围。在满足艺术与功能可分的情况下,应具备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鉴于对抗性体育赛事所蕴含的巨大经济利益与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利益并不相同,因此,其不受排除规则的限制,并不因此进入公共领域,而是可以基于《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为一种新型民事权益受到保护。视侵权人和体育赛事组织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权利人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或者《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观正在征求意见的《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其第五章其他民事权利客体有关“信息”的规定仍有局限性,无法包容体育赛事等新兴民事权益,故可以修改为更具包容性的“信息等无形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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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总则草案》的体例顺序对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监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中的有关规定,对比《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和三审稿,提出了完善意见.比如在一般规定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在民事权利能力中增加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以及对体外授精胚胎的保护规定;在监护一节重点完善了成年监护和监护监督制度;在宣告死亡一节中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在民事权利一节增加了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将域名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同时增加了环境权;在民事法律行为一节增加了真意保留制度;在代理一节进一步完善了隐名代理的具体规定,同时对数人代理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在民事责任一节严格区分了法定责任与约定责任;在诉讼时效部分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增加了诉讼时效届满对从权利的影响以及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抵销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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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堂计 《法制与经济》2020,(1):94-95,100
民法总则在继承德国民法典三级制的行为能力制度之时,进一步拓展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其对于维护老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前述的划分方式过于笼统,且缺乏与之相关的监督机制,致使监护人等民事主体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文章认为通过借鉴日本成年监护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应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为相关民事主体选任监护人、保佐人或者辅助人,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加紧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监护监督机制,督促监护责任人等民事主体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职责,进而达到监护等制度设立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朱庆育 《中外法学》2023,(2):383-405
中国民法总则的希尔伯特问题,一方面应处于法律科学整体脉络下,所展示的法学问题具有普遍意义,另一方面又须带有中国烙印,如此方可彰显中国对于法律科学的独特贡献。在此标准下,中国民法总则的希尔伯特问题可概括六项:第一,如何理解民法典总则编的形式逻辑与实质功能?第二,如何看待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关系?第三,如何应对自然人与团体权利能力概念及其突破?第四,如何设置未成年限制行为能力人自由行为界限?第五,如何解释法典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立场?第六,如何建构融贯的错误规则体系?六项问题涉及法典体例、权利、主体及法律行为四个基础领域,或关乎立法者秉持的私法理念,或关乎较为单纯的规范技术,或兼而有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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