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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程宗璋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不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法律的适用,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再次适用,也称之为审查适用,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参照规章。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最终的适用,其效力高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适用。无论是作为原告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作为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的适用遵守着以下原则:…  相似文献   

3.
中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对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不作为,公民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从行政法治理念出发,应该赋予公民起诉权。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目前尚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公民可以对与抽象行政不作为密不可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这是一条比较可行的救济途径。此外,公民也可以寻求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救济。  相似文献   

4.
据央视报道,杭州市一市民近日状告杭州市规划局违反规定在西湖风景规划区内批准建立非旅游设施,被杭州市两级法院以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而驳回。法院的理由是该公民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嫌侵犯公益,公民则无法通过诉讼进行追究。  相似文献   

5.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种权利被认为是行政诉 讼起诉权。行政起诉权是行政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 和基础,是行政起诉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目前我国 对这一权利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笔者拟就此问题作粗浅探 讨,以引起大家对此问题的重视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6.
非行政机关在日常生活中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比较常见 ,目前由于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疏漏 ,产生的问题不少。① 非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严重影响政府形象 ,而目前司法机关又基本上将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②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有待商榷 ,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区别处理。1.非行政机关纯粹盗用或冒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执法的 ,被侵害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具有三个要素 :主体要素 ,必须是行政主体或是受行政主体委托的公民个人或组织作出 ;权力要素 ,必须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行使行政职权所为的…  相似文献   

7.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法律效果但可能产生事实效果的职权行为和职权相关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的主要类型有行政执行行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行为、提供资讯行为、行政指导、非拘束性行政规划以及职权相关行为。完善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措施是:一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从宽解释,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范围;二是修改《国家赔偿法》,扩大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三是制定行政补偿法,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补偿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8.
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什么是超越职权?它的内涵和特点是什么?如何认定行政机关的超越职权行为?这些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行政审判实践中都需要进行认真研究。对超越职权的界定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  相似文献   

9.
附带诉讼: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解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益,导致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产生.采用附带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还可以避免法院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行政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也可以附带行政诉讼,在具体适用方式上采用具有预决力的诉讼作为主诉,优先审理.  相似文献   

10.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一种不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应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然有许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探讨,并且也提出了许多完善建议,但目前的研究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从主观公权利的救济角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因此,有必要从客观法维护模式下论证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当性。在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下行政事实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1.
行政指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常用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得提起诉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就意味着无法通过诉讼的途径请求行政赔偿。本文通过分析行政指导行为的强制性,指出在信赖保护原则前提下我国应恢复对行政指导行为的诉讼审查,让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赔偿。  相似文献   

12.
哪些行政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争议应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正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即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它决定着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的权限及分工。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它表明了行政权受司法权的制约程度;对于法院而言,它体现着司法审查权的大小;而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则意味着他们可以对何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在哪些情况下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正因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所以它…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具体解释,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必须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一旦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公安机关的取证行为和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合乎法院的要求,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从而对依此证据材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肯定的评判。另外,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对于"毒树之果"、瑕疵证据、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基于维护公共利益而获取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再行取证或不得擅自取证,否则在涉诉后其自行收集的证据将被认定为无效证据或瑕疵证据的证据规则。之所以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这一证据规则,除了取决于行政程序法上的“先取证,后裁决”规则外,还因为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都处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地位,其本身所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可以自行补充证据,“一会助长行政机关不负责任草率处理问题的作风;二是个别行政机关为了不败诉,带着框框取证,甚至行使行政权力采取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相似文献   

15.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形式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主体的不作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被告重新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照《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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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及自己主张正确合理合法的责任。在公安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公安机关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这样规定是否妥当,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7.
公安行政诉讼范围,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执行警察职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条件,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公安机关是执法任务最重的国家机关之一,有权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种类繁多,对象广泛,随处可见;公安机关属于政府序列,却又是兼有行政和司法等多重国家职能的特殊行政机关。因此,在具体划分公安行政诉讼范围过程中,公安机关内外都有一些模糊认识,某些方面还歧意颇大,需要加以澄清。  相似文献   

18.
行政机关的一把手端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认真听取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求与主张,依法阐述行政机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规定等,平等地参加法庭辩论,这一幕将在宝山法院行政法庭上不断上演。2010年9月,宝山区政府向辖区内的各行政机关下发《宝山区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一次在制度上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相似文献   

19.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这种行为可称为行政终裁行为。根据此规定,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复议后,该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为终局性决定,行政相对人必须遵从,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承认行政终裁行为是出于对行政权的尊重,它排除了司法权对行政终裁行为的审查与监督,但与WTO所要求的司法最终理念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冲突。因此,如何解决行政终裁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成为中国入世后必然面对的一个问题。司法最终理念是WTO规则所确立的一项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其内容散见于WTO的各项法律文本中。如《海关估价协议》第11条前两项规定:“各成员在确定海关估价方面的立法,应规定进口商或其他交纳关税的人有权起诉,而不受处罚。”“不受处罚的最初起诉可以是向海关系统内的某一部门或某一独立的机构提起的,但各成员的立法应规定可向司法部门起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TRIPS第32条规  相似文献   

20.
罗英  秦小珊 《湖湘论坛》2008,21(5):87-89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所规定的撤销判决的辅助性判决。人民法院在适用重作判决时,对于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萎缩至零"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应当附加必要的指示;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被越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相互矛盾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根据一定的方法规定重作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判决主文的表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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