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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现今中国的多元秩序结构、民诉费用体制与和谐政治理念等因素为我国家事调解制度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空间,但真正催发中国家事调解制度生命力的内在起因则在于家事纠纷的特性注定了调解制度是解决家事纠纷的最优机制,也在于家事调解制度能够适应家事纠纷的特性从而有效地解决家事纠纷。同时家事调解制度之节约成本、调整人际关系、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符合司法专业化发展等优势又保证了其在中国能够拥有持久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2.
家事事件程序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家事事件涉及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私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两大法系有关国家或地区均对家事事件设置了专门程序予以处理,但我国未对此单独立法,民诉理论界也鲜有人提及或讨论家事事件程序的理论和程序构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家事事件程序是弥补家事裁判立法不足、解决家事纠纷、实现司法和谐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应制定《家事事件程序法》,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置家事法庭,并建立家事调解程序。  相似文献   

3.
当前农村存在合同纠纷、财产权纠纷、人身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法律纠纷,这些纠纷严重危害农村的和谐发展。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程序简易便捷、方式灵活、低成本、高效率等特点,应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的受理范围,优化队伍建设,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促进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  相似文献   

4.
鉴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各国纷纷设立了家事法院,为之配备专业的家事法官,并适用独立的诉讼程序。然而,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在家事审判实践上仍存在不足。为了进一步完善家事诉讼制度,妥善解决纠纷,我国应该提供家事法庭的辅导服务,构建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并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5.
家事纠纷因其兼涉财产和人身关系,兼具私益性和公益性的特性而有别于一般民事纠纷。为满足当事人的权益诉求并达到家事纠纷解决的主要目的,美国纽约州家事法院在其演进的过程中发展了一系列适用于家事纠纷解决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以实现家事审判的专业化。考虑到我国现有审判体制的局限性,在探索建立符合家事审判理念和特征的家事审判体制时,可借鉴美国纽约州家事法院的专业化模式及其改革思路,对审判模式、司法人员构成、诉讼程序、家事调解、多元化协作机制等方面作出调整。  相似文献   

6.
在任何社会,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多元化包括民事程序的多元化、法院附设ADR和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多元化的制度.应借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契机,大力完善简易程序、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建立庭前和解制度、重新审视调审结合模式,确立民事诉讼法的民事程序基本法的地位和建立独立的<审判外纠纷解决法>,从整体上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7.
域外家事程序现代化进程包含决定性的三重立法关系:第一,对家事实体与家事程序两类制度规范间之立法关系的不同定位,导致两大法系家事法制体系构造的分野,推动大陆法系家事程序专门立法形成;第二,对家事程序与民事程序两套规则体系间之立法关系的不同定位,导致家事程序专门立法模式的演变,推动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的主流化扩张进程;第三,对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两个审判轨道间之立法关系的不同定位,导致单行立法模式下家事程序构造的分化,造就三种代表性家事程序单行法例。我国未来应立足《民法典》对家事法制体系构造的定位,选择单行立法模式,制定《家事案件特别程序法》。该法应采取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并立协行的程序构造,根据《民法典》完成“二元两级”的家事案件系统分类,建立“双轨四层”的家事程序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8.
家事事件发生在夫妻或亲属之间,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处理,其解决机制上也应当体现特殊性,而传统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目标着眼于未来和治疗的家事事件,需要构建一种新型的专门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美国的ADR模式、澳大利亚的FDR新机制、日本的家事调停制度都是立足于各国国情的探索,值得我们借鉴。而我国实践中家事法庭之试点与非诉讼调解机制的构建都是对新型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家事事件应当构建诉调对接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逐步实现专门化的家事纠纷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不足。通过完善既有的简易程序与督促程序,足以解决大量小额纠纷,并且由于我国司法具有注重调解的特色,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有限。从国外实践和国内试点的情况看,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效果不尽理想,其本身也面临难以保障诉讼正义、法官随意性过大、引发滥讼风险等难题。《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放弃构建小额诉讼程序而着眼于完善简易程序以及与之相关的督促程序。  相似文献   

10.
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有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着路径缺失、体系失调和机制分裂等缺陷,学界对引入"合意型"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有着各种质疑.然而,现代行政纠纷的多样化,决定了只有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满足社会主体对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需求.为此,应当在完善现有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基础上,引入和解与调解等合意型纠纷解决方式,并充分重视行政纠纷在行政程序阶段中的预防和解决,由此构建一个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应该从微观上完善各个具体的制度设计,尤其是对行政诉讼和解与调解制度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11.
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并通过其后的两次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这无疑是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与不足。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制的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对现有无效婚姻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的界定;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建立健全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确认无效婚姻效力的程序。  相似文献   

12.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拟增设刑事和解制度是值得肯定的立法动向。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和操作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前提。检察机关的职能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担任刑事和解的主持者,人民法院应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主持或确认刑事和解。加害人认罪是刑事和解适用的必要前提。将刑事和解的性质定位于量刑情节的认识决定了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一切案件。  相似文献   

13.
一般认为,和解与调解的分野在于有无第三方参与纠纷的解决,但事实上和解与调解是出于同一个基本原理,即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纠纷解决的机制中,和解始终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调解、诉讼和仲裁都是在第三方参与下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其中都蕴含着和解的契机。虽然从原理上讲和解似乎只是纠纷当事人之间直接交涉的结果,但是直接赋予其法律上独立的地位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4.
正确处理好婆媳矛盾对于建设和谐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文化的差异、经济利益的纠纷以及情感上的争夺是造成现代家庭婆媳矛盾的主要原因,责任与义务观念的确立、个体家庭角色的自我调适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解决以上矛盾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5.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层面得到了细化,体现了司法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但理论上对该制度仍存在着误读,其根源在于:一是没有将该制度放在我国法治的社会基础上进行考量,过分强调了民事审判制度的独立性;二是忽略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纠纷解决价值;三是将法官的权威与司法权威画等号。为了实现法治理想,应当在中国社会的法治基础这个视角下来审视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发展及完善。  相似文献   

16.
环境行政机关介入环境纠纷处理的意义,就在于将行政和司法两个领域加以结合而形成"行政准司法"制度,弥补传统司法救济的缺陷,有效地改善因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造成的纠纷处理效率低下、对受害人保护不利的现象.无论从我国环境行政机关的现有资源,还是从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现有实践来看,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该在重视发挥行政调解作用的前提下,丰富我国纠纷的行政处理方式,尤其要加强行政裁决的作用,形成行政斡旋、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纠纷处理体系,并建立公正、高效的纠纷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17.
随着近年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热点.司法确认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倡导节约司法资源,发挥调解的功能与价值并力求与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产生的土壤相契合,逐步显现出其优势及合理性,但它在申请主体、审查标准和制度完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何使得人民调解制度能够在适宜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实现诉讼与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成为司法确认制度发展过程中必须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韩国婚姻家事法律制度体现出独有的特色,韩国制定了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设立了“家事法庭”或“家事法院”等专门机构。其婚姻管理模式方面与我国存在诸多不同,为重新审视我国的婚姻家事法律制度提供了诸多可以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9.
治安调解实践的几个疑难问题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调解时,有以下问题应明确:治安调解无论是否达成协议,都应当有调解笔录或治安调解书;治安调解中的“告知”应当履行告知程序;民间纠纷与民事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不能调解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打架斗殴,只造成一方有轻微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不能调解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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