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截至2012年4月11日,北海中院已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申请回避权利通知书》上千份,已有两个案件的3名当事人申请该院4名审委会委员回避,已依法决定其中2名委员回避。  相似文献   

2.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委员会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检察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中包括“讨论重特大案件和疑难案件,并作出处理意见”,所以,检察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案件时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因此对检察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委员会委员回避的具体程序应包括:1.应该规定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委员会委员名单的宣布程序。这就要求检察委员会在讨论案件之前,应由提交案件讨论的…  相似文献   

3.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侦查、起诉及审理等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此项制度主要体现在诉讼过程中,笔者拟从诉讼的角度对如何完善该制度加以论证。这项制度从形式上而言,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公正审理的监督权和审判人员的自我约束;其实质是一种要求司法保护权。在我国各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回避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了极大作用。但勿庸置疑的是,我国诉讼法律对…  相似文献   

4.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的常设议事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有权就相关议题提请召开检委会的主体是承办部门或检察长,而作为检委会成员的检委会委员却没有获得授权。笔者认为,为了完善检委会议事制度,充分发挥检委会的决策职能,应当授予检委会委员就相关议题提请召开检委会的权利。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启动召开检委会的一般程序是,承办部门提出议题,经分管检察长的审阅, 报检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检委办)审查后,由检察长决定召开检委会,再由检委办通知检委会委员开会。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检委会委员参与检委会的议事活动,完全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检委会委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遇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审判实践中,通常是到开庭时,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笔者认为,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利的时间,应在决定立案并确定承办人员后,不应待开庭时才告知。因为有的当事人对回避制度不了解,并且若当事人在开庭时申请回避的理由充分,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开庭以前实际上已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这显然有悖于回避制度。因此,应在案件受理后,确定采用合议制或独任制审判,从着手接触案件伊始,就告知双方当事人审理该案的合议庭  相似文献   

6.
周巍 《法学》1988,(11)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3条25条对回避的适用范围,何种情形应当回避(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及回避的程序,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和公正的处理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如何贯彻执行这一制度,从程序上看,刑事诉讼法仅在第113条对法庭开庭时,规定了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而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其它环  相似文献   

7.
回避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法律规定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参加该案的审判活动。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了专章规定,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体现了立法和司法对回避制度的重视。但综观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民事回避的规定却存在一些缺陷,本文拟就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8.
一、检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部分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缩影。它在当今世界是独一无二的,适合中国国情,具有正当性、权威性和实效性。但是,现行检委会制度和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操作中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是检委会制度行政化色彩较浓,检委会委员素质提高不平衡,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工作程序不够完善,有时影响主诉(办)检察官的积极性等。二是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时,不审阅案卷,不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见,不询问证人,“定而不审”,违反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三是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  相似文献   

9.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决策机构,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负有讨论决定和指导决策的职责。而办案人向检委会的汇报是否客观、全面,直接影响到检委会决策的质量。目前在检委会案件汇报中,有的办案人表现出能力与技巧的不足,影响到检委会委员对案情的把握和对问题的正确处理。  相似文献   

10.
在检委会讨论案件时,由于检委会委员多数事先没有阅卷,对案情心中无数,只能凭办案人的汇报而发表意见。因此,办案人在汇报案件时,能否做到目的明确,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不仅关系到检委会委员能否根据汇报的事实和有关法律阐明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而且还关系到案件的查处能否获得重大进展。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仅就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认识,和大家共同探讨。一、关于案由和案件来源问题这部分内容主要应汇报四点:l、被告人的姓名和案由。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说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罪名。…  相似文献   

11.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基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而设立的。检委会的职权也源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由此可见.检委会委员工作的职责应是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检委会的职责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检察工作中其它与业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检委会的决定代表检察机关。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2.
近日,荣昌县人民检察院用新的议事规则和议案制作规则进一步规范了检委会职责范围、议事原则、议事程序、决定的执行以及反馈等内容,并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检委会委员工作职责、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努力确保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维护检委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是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其职责,二是对检委会议事活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三是进一步规范检委会委员发言的内容、方式及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四是进一步规范检委会议案报告制作格式及内容,促进检委会议事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13.
检察委员会改革作为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处于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之中。如何在坚持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基础上,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完善,以使之更符合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发展的需要,是检察改革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检察委员会改革虽涉及多个方面,但是,在检察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由资深检察官和在民事、行政、刑事检察业务中的骨干作为检委会专业委员,加入到检委会对相应案件的议事决策中来,无疑是检委会改革的一条可行之策。长期以来,检委会存在着委员结构不尽合理、议事程序不够规范、议事质量尚待提高等问题,特别是在检委会…  相似文献   

14.
检委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 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检察业务的决策机构,在我 国整个司法体系中具有独立的不可取代的地位。文章 从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的实际出发,提出了扩大计 算机网络在检委会工作中的运用、加强检委会决定执 行情况的督查、检委会委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强化检 委会办公室的功能等改革检委会工作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5.
完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思考张艳军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和侦查等诉讼活动。回避制度就是有关回避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包括: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回避的期间、回避的理由...  相似文献   

16.
检委会案例发布制度,就是将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并对以后案件办理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向其管辖范围内的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发布,供它们办理同类型的案件时参照执行的制度。下级检察院检委会发布的案例不须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其具有普遍意义的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其所承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对保证办理案件的客观公正,消除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18.
最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有关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问题做出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若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合议庭应当提前将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审判委员会委员有权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为了保证这一决定的有效实施,该院创制了《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  相似文献   

19.
首先,要正确认识检委会的性质。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法定组织形式,是人民检察院讨论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业务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它的设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其次,要切实搞好检委会的制度建设。一要制定议事提请程序规定。有关业务部门按议事范围,拟报检委会讨论的问题和案件,须填写《提请检委会审议事项审批表》或《提请检委会审议案件审批表》,先交分管检察长审  相似文献   

20.
本刊讯今年1月6日,执行异议案件利害关系人北海市瑞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申请书》,申请该院审委会其中一名委员回避,这是北海中院在广西法院率先实行告知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及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制度后的又一位申请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