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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利益衡量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在案件涉及多个利益冲突的场合。法院判决究竟如何作出或应当如何作出,适已不单纯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还直接表现为法官的司法能力问题。作为一种应当具有普适意义的司法活动或司法方法,利益衡量应当在法理的背景下,从民事法律领域出发.判断其价值及构成,在审理案件时合理注意利益衡量,应当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的一种直接要求。法官在对个案衔突进行利益衡量时,必须进行合理的价值判断,必须注意行为的节制性、妥当性、现实性和统一性。采取利益衡量的方法创造判例很有必要。利益衡量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民事疑案裁判的利益衡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疑难案件裁判应当借入利益衡量方法,并且具有较为开放的社会性基础,适当承载和超越法律之外集合性的潜在期待或要求,形成普适化的裁判规则。面对中国社会结构的阶层化趋势,民事疑难案件的利益衡量,一般情况下应当考虑以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阶层利益为相对性标准获得裁判的基本理由,而面对复杂社会结构时则继续考虑以类型化思维获得裁判的更强理由。在此基础上,借助于商谈机制使得基本理由和更强理由真正达成共识产生合意性,进而为普适化的裁判规则形成奠定基础。我们必须正视由此引发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度,保证利益衡量的结论能在规则意义上持续压倒其他理由,同时,利益衡量所产生的裁判规则应当主要为解释性规则。  相似文献   

3.
杨力 《法商研究》2012,(1):85-94
基于中国社会结构产生的阶层化、群体化趋势,利益衡量应当超越个案正义,形成可普遍适用的裁判规则。这一论断有赖于合法性检验、自由解释主义和规范批判生成的理论证成。在此基础上,利益衡量应以当事人所在阶层、群体的利益为基准展开。而在基于利益衡量形成裁判规则的路径选择上,则以形成解释性规则为主。面对当下转型中的中国,基于利益衡量形成裁判规则,还需要充分考量复杂情势对利益衡量产生的实际影响,以形成一种回应型裁判规则形成机制。  相似文献   

4.
在民法适用中,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在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体现了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利益衡量适用是通过对其不同法益的价值位阶做出判断,做出符合法律规定和考虑公众情感的公正裁判,并总结利益衡量的规律,形成制度规范,最终实现民法适用的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5.
吴丙新 《法学》2013,(1):104-111
尽管我们常常是在法律方法的意义上讨论利益衡量问题,但在其背后包含着对以追求安定性为核心价值目标的司法意识形态的反思与颠覆。由于隐含着任意司法的危险,利益衡量一直未能获得传统司法意识形态的谅解。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传统司法意识形态所恪守的价值立场受到了司法实践的严重挑战,利益衡量在司法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为应对"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风险,以利益为核心对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传统司法意识形态予以修正,在开放的体系中通过利益间的衡量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间的协调与平衡,是转型期中国司法意识形态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6.
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常怡  黄娟 《中国法学》2003,(4):79-88
任何提交司法机构要求予以审判的民事纠纷都必须具有一种获得本案司法裁判的必要性 ,对于这种必要性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冠之以“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概念的出现与利益法学思潮对民事诉讼领域造成的影响密切相关 ,其本质是国家在其司法裁判供给问题上的一种判断。诉的利益的判断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 ,这种利益衡量又主要在两个层面上进行 :一是原告与其他纳税人之间 ,二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在诉的利益问题上所进行的利益衡量存在一定的尺度 ,它要求法官立足于社会需求作出符合基本正义的衡平。  相似文献   

7.
借助司法者的力量在立法与现实之间构建一座可以通达彼岸的桥梁对知识产权诉讼意义重大。以价值衡量的方法弥补立法缺陷,帮助司法者克服法律模糊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利益或法律价值出现冲突时,哪一种价值更值得保护,哪一种利益需要优先考虑,是价值衡量的核心问题。强调价值衡量还要强调法官对法律精神的崇尚以及综合裁判能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8.
利益衡量的目的是获得公正的结果,要想保证利益衡量结果的公正首先要对利益有一个明确的了解,本文通过对利益的定义、分类和序位的分析,以期为实践提供有益指导。  相似文献   

9.
利益衡量理论指出,法官裁判中存在实质性判断且也应该进行利益衡量,但它却未能对如何进行实质裁量提供有效的标准与知识。相关标准或理论不但不具有可操作性,且遮蔽了问题的本原,容易使法官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做出错误的选择。与之相对,经济分析理论却有助于帮助法官将实质裁量的依据集中到不同选择的一般性社会后果上,且为后果的预测及评价提供了更为有效的知识与标准。  相似文献   

10.
郭文利 《时代法学》2010,8(5):17-26
我国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大量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缺乏管辖权依据的阐述或对此语焉不详,甚或管辖权依据适用错误。在管辖权异议方面,仲裁协议与法院管辖、债权转让与原合同管辖权效力间的关系纠缠不清,异议不断。在准据法适用中,不但大量的裁判文书没有准据法选择依据,法律适用呈恣意态势,而且法院地法被大量适用、准据法选择方法较为单一等均引致相当弊端。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严重问题在于对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阐述含糊不详。  相似文献   

11.
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吸纳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于制度设计的视野审视,精神损害赔偿之规范安排应当坚持利益衡量的制度进路,在对受害人实施法律救济与保障行为人的行动自由之间,寻求和给定规范路径,在利益冲突的格局中实现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个案中的实质正义。同时,精神利益的保护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着眼点,对精神利益的界定与衡量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于利益衡量的视域中,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安排上尚存需要完善的空间,需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给予讨论。  相似文献   

12.
13.
本文简要的介绍了利益衡量理论,并在利益衡量的指导下,对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特征和定位进行了衡量,以探究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14.
何志 《中国审判》2010,(9):85-87
法谚云:“法爱衡平”,“法官心中应常有衡平”。作为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尤其是民事案件裁判中要将利益衡量贯彻始终,在“审”、“调”、“判”过程中,对涉及权利冲突的协调,应充分体现“法”的“公理”精神、“审”的“公正”原则、“调”的“公心”理念、“判”的“公平”结果和“利”的“平衡”保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5.
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环境利益评价——以温特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温特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九巡回法院支持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利益的判决,维护了海军部所主张的军事利益。不过,温特案的终结并不意味着军事利益当然地优先于环境利益。从美国司法实践的历史来看,其司法过程中对环境利益评价的标准实际上是灵活多变的,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使美国环境法律规制更具有弹性,并使其环境法通过司法活动得到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6.
论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中的适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章剑生 《法学》2004,(6):48-57
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是法官在多种利益冲突之下 ,运用利益衡量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判决。法官在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是作撤销判决还是确认违法判决 ,取决于法官对案件所涉利益作出的衡量。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下 ,通过利益衡量可以获得解决行政行为在被认定违法之后作出的司法判决的妥当性 ,解决行政行为违法引起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17.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是众多行政案件的实质所在,利益衡量方法为此种冲突的解决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作为利益衡量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运用,《若干解释》第58条是一个无奈而理性的选择。当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公共利益在个案的利益衡量中取得优先时,确认违法判决能够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18.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所吸收。从制度设计的视角审视,精神损害赔偿规范安排应当坚持利益衡量的制度进路,在对受害人实施法律救济与保障行为人的行动自由之间,寻求和给定规制路径,在利益冲突的格局中实现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个案中的实质正义。精神利益的保护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的着眼点,对精神利益的界定与衡量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的基本价值。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还存在完善的空间,需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给与讨论。  相似文献   

19.
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提出的利益衡量理论揭示了法官运用法律进行判案的过程就是利益衡量的过程 ,有积极意义。但是也有其缺点 ,最根本的是它没有科学的规则体系 ,容易导致恣意。利益存在层次结构 :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践中应当区分不同的类型进行仔细地剖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20.
诉讼调解制度:让我欢喜让我忧——以利益衡量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调解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它存在着判决无法比拟的优点,同时也存在着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这些弱点源自于调解的性质,内生于调解的功能。法官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法官利益衡量的结果。实体法的约束经过利益衡量和调解的双重软化後,使法官的主观恣意暴露无遗,破坏了法律的安定性和妥当性。本文以利益衡量论为视角,探讨调解制度的利与弊,并提出完善调解制度的构想,旨在克服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的主观恣意,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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