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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据宰昌府志记载,有一次朱元璋召见一批从基层选拔来准备重用的官吏,考问他们:“天下什么样的人快活?”众人所答,朱元璋都不满意.当有个叫万钢的回答:“畏法度的人快活”时,朱元璋称赞道:“说得好!”随即任命万钢为广平府佐官.“畏法度的人快活”,确是一句耐人寻味的话.法度者,法律;快活者,心情舒畅也.这里的“畏法度”,不应单纯理解为惧怕法律,而应引伸为知晓法律,懂得法律的  相似文献   

2.
“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都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梁慧星老师在著名的《怎样进行法律思维》一文中作此说.从法律的社会性、逻辑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六个方面对法律思维的现实指导意义感悟如下:以规范规范思维,以思维运用规范;法律“解适”源于社会生活,但高于社会生活;法律逻辑遵循从规范到案例事实到最终推出法律效果的过程;概念是众目的之基石;法经天下,经国济世.  相似文献   

3.
论行政执法中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在行政法上,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是怎样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同于“法律”。“法”是先于或独立于“法律”之外而存在的社会权利义务关系,是客观的社会存在、社会法则或习惯规则,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则“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  相似文献   

4.
刑法制度只有嵌入社会,才有社会回应性可言,进而在社会回应性中获得实践性以形成实践刑法观,而法外知识是刑法制度的“社会嵌口”.只有从法外知识“嵌入”社会生活,实践刑法观才能实现刑法权威性和刑法公信力的功能担当.为更好地落实实践刑法观,诸如刑法司法解释制度、量刑规范化制度、刑事证据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工作者招录制度和法律职业培训制度都应立于法外知识予以完善和落实.  相似文献   

5.
论法官创造性司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纷繁复杂,法律能否以不变应万变?法官怎样才能在既有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合乎实际生活、合乎时代精神的判决?法官的司法活动是否像“自动售货机”一样简单:投入法条和事实,输出法律判决。或者像拿破仑所确信的那样,法律可以变成简单的几何公式,任何一个能识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连接在一起  相似文献   

6.
周军 《西部法苑》2001,(7):59-59
自清朝末年以来,以严复、梁启超为首的一批学者震撼于西方社会的“文明”与“法度”,并直接以自己的切身经验与其互相比较。这种比较的结果在今天看来虽不免仍有粗浅狭隘之处,但却正确地将他们的视点集中于科学技术与法律制度方面。  相似文献   

7.
在社会实践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非常密切,往往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给人们以强烈的冲击,佛山“小悦悦”事件再次让人们的视线转移到了道德与法律上来,是道德的失衡还是法制的不健全?人们陷入激烈的讨论与深思当中,人做为社会人,生产生活当中时时、处处受着道德的规制和法律的束缚,“道”无边际,“法”亦可循,我们应该如何权衡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就“小悦悦”事件发表个人关于道德和法律之浅见.  相似文献   

8.
文明进步、经济发达的国家,必然都有其进步、发达的原因,其中,以法治国自是主要原因之一。如果社会不安定,凝聚力不强,各方面都杂乱无章,大家都生活在缺乏秩序的紧张状态中,文明就不会进步,经济就不能发达,一度有所开展后仍难持续前进。在这种情况下,就非常需要以法治国。加强立法,完善法制,严格司法、执法各环节,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人们的行为有了共同的准则,谁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谁都要受到法律的一定约束。在以法治国的国家,不能“权”大于“法”,不能“钱”大于“法,不能允许谁有特权可以犯法,不能允许富豪可以金钱行贿免受法  相似文献   

9.
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是法律行为重要的隐含构成要件,尤其是在没有对价制度的法域。它要求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目的在于界定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限度,排除对家庭、社交等行为的法律调整。这些“法外空间”多为国家必须奉行价值中立的领域空间的大与小、张与弛,都映照了国家对社会的容让度与国家的治理智慧。在司法实践中,“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多为法律直接推定,即当事人从事法律调整的行为的,推定其有此意图;反之亦反。但更妥当的方法是在个案中结合行为的情景、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信赖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类型,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违约金的方式使其受法律调整。在“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均不享有履行请求权,一方履行的,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情谊行为的施惠人造成受惠人损害的,宜通过侵权法寻求责任减轻的依据。  相似文献   

10.
礼制与法律是中国古代社会统治秩序的两大支柱。在宋代,传统法制较礼制对妇女的言行的束缚不断得以加强,特别是神宗加强法制建设后更是如此。当时,在对普通妇女生活的约束方面,“礼”与“法”的关系呈现出一种特殊形态,不是法律被礼教同化,而是礼教依附于法律。“礼弱法强”成为普通妇女生活的一个突出现象。从而使当时普通妇女的生活呈现出不同以往的许多新变化。  相似文献   

11.
赵昕 《中国司法》2001,(12):54-55
在广阔的基层法律服务领域,“148”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下称“法援”作为中国90年代后半期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有着各自的职能和特色,同时也有许多交叉点和共同点,使其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保驾护航,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显现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从“148”法律服务和法援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就两者的有机结合问题做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一、“148”法律服务和法援有机结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一“148”法律服务和法援的共同…  相似文献   

12.
法律意识的本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不同意法律意识的本原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传统观念,认为它的本原从根本上讲应是法律现象,法律意识是法律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和映象。马克思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概括为“生产方式”这一概念,认为它们构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内容,从而提出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思想、理论与政治等设施,其性质与状况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这与法律意识的本原是不同性质的问题。作者认为,“法”这一社会现象不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而属于“社会存在”范畴;认为“社会存在”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不是一个概念,并对“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科学含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法官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再完备,也不可能将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囊括无遗;法条再严密,也会有不尽人意之处。因而任何法律都有漏洞。当前,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立法滞后,法律漏洞大量存在,此乃不证之事实。这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对法律漏洞作补充,以实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与社会公正,实现人民法院“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审判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14.
荆长岭 《政法学刊》2013,30(4):5-15
警察武力法至“真”包括至“真”之的、至“真”之度、至“真”之路、至“真”之果四个基本论题.警察武力法至“真”应达到警察武力行为法律构成、理论构成、事实构成的逻辑统一性;所有警察武力行为法律要件、法律结构的总体同一性;总体、类体、次类体和个体警察武力行为法律要件、法律结构的系统统一性.将警察武力行为嵌在警察武力权场域各种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中观察、解析,所有警察武力行为均由主体、客体、主观意志和客观行动四个要件构成,且存在生成和运行规律.  相似文献   

15.
依法行政,首先就必须要有“法”可依。如果不具备“法”这一基本要素,则依法行政如同空中楼阁而无基点,所谓的依法行政也就会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乃至表现为人治行政。依法行政中的法从广义上说包括权力机关所立之法和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由于现代社会“委任立法”是一种普遍现象,所以实际生活中,经法律授权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以其种种优势而成为行政管理大量而直接的依据。这样,行政立法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依法行政的水平。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  相似文献   

16.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自身独有的精神和样式.中国法律起源于部落联盟时期,而初级形态的法律文化则起源于传说时代的黄帝时期.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是:“众议法”文化—神判法文化——先例法文化——定式法文化——制定法文化——混合法文化.中国法律独有的伦理主义精神,是中国古代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运行和思想意识等多方面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积极、中性、消极三方面的价值,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扬光大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对我国的法治理论建设和立法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陈英 《研究生法学》2010,25(4):1-29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作为社会哲学的元理论,为解释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调控体系之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采取社会本位的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以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为出发点,分析了交往互动行为对日常生活中的法规范之形成的建构性意义。通过讨论“日常生活中的法”的产生、形成与发展过程,指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对社会生活的基础性调控作用。并结合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所遇到的困难,讨论了建构良性循环的“日常生活法体系”对形成健康平衡的社会秩序调控系统的重要意义。本文第一部分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指出交往互动行为和生活世界是哈氏理论中最为核心的两个概念。并结合案例,通过分析哈氏理论的贡献与不足,对建构交往理性基础之上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进行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讨论了建立在交往理性之上的“EI常生活中的法”之形成与发展过程。首先,通过考察日常生活中的法与“活法”的区别联系,把“日常生活中的法”定义为:在交往行动中产生,经由主体一致性同意而形成对彼此行为之稳定性预期,从而约束主体行为,具有连续性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随后,根据社会心理学家塔尔德“社会模拟理论”,分析了随着交往及交往扩大化,“日常生活中的法”吸收整合其他一般行为规范而不断发展的过程。第三部分讨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的组成部分及其内部效力层级的划分。通过阐释“日常生活中的法”与“生活中的微观法律”、道德以及习惯法之间的关联性,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内部的效力层级划分及其运行、制裁机制呈现出来。同时指出,生活中的微观法律、社会道德规范和习惯法因为形成与运作方式的差别,其效力等级呈逐步递增状态。最后,本文从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遇到的困境出发,指出转型中国社会,同样遇到了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殖民化”的问题。无论是国家法体系,还是“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都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只有充分恢复交往理性,重视法与社会生活的良性互动,建立一个良性循环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才能建构起具有整体性意义的、健康平衡的社会调控体系。  相似文献   

18.
张宗厚同志在《法学》杂志今年第一期上撰文,对“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提出质疑。他认为:“一定的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是社会和经济生活的需求在政治和上层建筑领域里的反映,“综观人类的全部历史,决不能把法归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因此,他对现行教科书中关于法的定义提出质疑,他认为不能把法简单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是由国家或社会管理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的、调整社会和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作者还  相似文献   

19.
法的渊源本身置于实际生活中,因而蕴含了法的渊源的基本精神的法律能够以制度性表述为反映和服务现实社会生活提供保障。德沃金认为法律的概念是确保整个社会之整合的媒介。正式法律的形态建立在一个至少在理论上是有条不紊的系统的动态的话语传递进程,规范意义在法律渊源庞大的符号系统中流动,链接了生活世界和实定法,法律在现实中运用所遇到的阻碍又通过这个系统反馈到生活世界,从而促使法律本身不断改进。  相似文献   

20.
三、法律改革方案布莱克在《司法社会学》中,根据纯粹法社会学关于法的量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关系的一系列公式,针对当代西方社会法律生活中的大量的不平等现象即歧视,提出了进行法律改革的三个方案:法律集体主义、法的非社会化和社会的非法律化。1.法律集体主义这是布莱克根据法的量与组织性的公式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如上所述,布莱克认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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