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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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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二稿中有关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引入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从二次获酬权的含义分析,此项权利的设立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创作者在作品的后续使用中的利益。然而,就当前国内影视业的环境、此项权利的规定来看,要真正落实二次获酬权尚需时日。为保护创作者的相关利益,德国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最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在我国规定了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制度。针对该制度,引发了不少争议,并引起产业界的关注。本文从比较法角度、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具体分析了我国的“二次获酬权”制度的缺陷,并认为我国应立当慎重考虑引入该制度,我国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利益分配应该采用“约定”为宜,而非“法定”,将视听作品利益分配的决定权交给视听产业支配。  相似文献   

3.
传播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已有的著作权利益格局,表演者对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逐渐失去控制,出现了表演者利益失衡的现象。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是指表演者享有的因广播电台使用其已固定的表演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是对信息时代表演者与广播之间利益的重新平衡。赋予表演者以广播获酬权是著作权的立法趋势。传播技术的革命催生了建立表演者广播获酬权的必要性,表演者从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中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具有正当性。我国著作权法未来修订中应明确增加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条款,尽快推动建立表演者集体管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权利组织构建,逐步取消对《北京条约》第11条的保留。  相似文献   

4.
劳动权是一个不好定义的概念。且不说能否找到恰当而简洁的表述,其概念范围就有多种学说观点。但无论是一权说、二权说还是多权说,每个学说所包含的权利都是法律已经给予确定的权利,只是所在的部门法不同,给予不同的保护也不同。因而,劳动权概念争议的意义应该是对劳动权给予的保障机制程度和范围的讨论。近期《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又将劳动获酬权的保障机制引上了风口浪尖,本文意以此为例表达自己对于劳动权的保障机制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视听作品的大量涌现和传播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出现的新问题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中得不到圆满的解释和适当的规范.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对国内外的相关立法状况进行比较研究,试图阐明视听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并对我国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有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兼采意大利立法模式和日本立法模式,造成了我国著作权立法体系和逻辑上的混乱。从属性上分析,视听作品既非纯粹的作品,也非纯粹的商品,这决定了其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性。我国立法在确定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时,要注重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所体现的公平理念和人格理论对作者创作劳动的充分尊重,更要运用激励理论鼓励投资和创作,合理配置著作权:一方面,明确视听作品的创作者为作者;另一方面,规定在无相反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  相似文献   

7.
在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存在着一个边缘领域,即作品商品化权。本文对作品商品化权和著作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了现行的著作权模式、商标权模式对作品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不足,认为作品商品化权是知识产权项下独立于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一种新型权利。  相似文献   

8.
作为一类现代艺术,视听作品体现了传播媒介与文学艺术及美学思想的结合,成为目前各种艺术中将视觉、听觉甚至触觉信息物态化的艺术形式。在视听作品广泛传播的同时,也对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其做了必要修订。本文以著作权理论为基础,对草案中与视听作品的归属、许可使用等相关条文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国际公约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缺乏足够的制度设计。本文试图建立一个新的概念“获助权”来解读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权利设置。  相似文献   

10.
张新锋 《法商研究》2023,(2):187-200
我国尚未就体育赛事视听信息的民事权利保护模式达成共识。目前,各国关于体育赛事视听信息的保护有两种模式:体育赛事视听信息著作权保护模式,即将体育赛事摄制成果作为视听作品保护的模式;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保护模式,即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采集体育赛事视听信息并向公众传播和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模式。从规范科学性、权利正当性、经济合理性和体系自洽性的维度考察,相较于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保护模式不仅能够维持体育赛事视听信息传播关系中的利益均衡、稳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概念体系的柱石,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更有利于妥当解决因采集、传播体育赛事视听信息行为引发的纠纷,也更符合法律方法论的要求。我国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的构建需要在权利限制、禁令救济、请求权竞合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在现行著作权法下,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否或如何覆盖非连续画面内容,并不十分清楚。实务中,如何看待视听作品所含内容对视听作品独创性和权利归属的影响,也一直存在争议。决策者应当接受画面与内容二分思路指引,消除视听作品著作权规则的模糊性。在二分思路下,视听作品独创性体现在画面制作的三个环节,即过程事件的可视化、连续画面的拍摄和后期制作环节。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限于连续画面本身。非画面内容应按照传统作品类型分别予以保护。内容贡献者如果没有参与上述任一画面制作环节,则没有对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做出贡献,也不影响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二分思路可以很好地解释复杂的网络游戏画面著作权争议,展现了宽广的应用前景。  相似文献   

12.
著作权法通过复制来界定作品的使用,建立起一套作品使用规则。在数字时代,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传播和消费,传统的复制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不过,复制是著作权法的基石性概念,具有不可替代性。复制既可以通过复制权(财产规则)保护,也可以通过救济权(责任规则)保护;在数字时代,复制权仍然应当且仅适用于控制作品的传播,凡是导致传播的内容复制都受到著作权人的控制;而进入消费领域的个人复制、在创作中使用他人作品则应当受责任规则的规制,著作权人不能事先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编曲”,即根据已有的音乐作品局部为素材,重新进行编配的作曲工作.对于具有独创性表达效果的编曲作品,应当承认其为原有音乐作品的演绎作品;或者至少应当给予编曲者邻接权即“编曲者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是以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品)为逻辑起点发展出的制度体系,而邻接权的逻辑起点则在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作品传播者)。这一差异是解决著作权和邻接权关系的重要理论工具。基于此,本文对两个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明确提出: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可能成为相应的邻接权主体,而所谓"信息网络传播者权"也没有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环境下,新的传播技术和新的创作方式不断涌现,催生许多新的作品形式和新的传播途径互联网本身的特性使得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更加隐蔽,与此同时,侵权行为呈现出碎片化、分散化和海量化的特点。对此,司法裁判应准确把握作品认定的标准,统一作品独创性的基本判断方式,依法维护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权利人和受让人依法行使诉权,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  相似文献   

16.
非法演绎作品的作者能否就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并无明文规定,但不能无视演绎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忽视其享有著作权的合理性.因此,非法演绎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为防止与原作品著作权人刑益产生冲突,对该著作权的保护应当给予一定的限就.  相似文献   

17.
王迁 《知识产权》2020,(9):31-46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取消了作品所处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限制,同时将"作品类型法定"改为"作品类型开放",这将打破作品与其他类型智力成果之间的界限,导致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使法院难以反驳要求将技术方案、竞技体育动作设计乃至香水气味等"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认定为作品的主张。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对"其他视听作品"视情况适用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和约定优先,无约定时归制作者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使此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复杂不堪且可能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产生冲突,不利于此类视听作品的许可与传播。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从"载有节目的信号"改回"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无法解决为广播组织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的逻辑矛盾和正当性问题。为实现"以信号为基础的保护"方法,并防止对公有领域的侵蚀,应当遵从著作权法基本原理,删除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相似文献   

18.
李茜 《法制与社会》2015,(6):261-262
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绝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著作权法也有相关规定.然该制度在具体运用中仍有需待改善之处.本文试图从制度的性质与内容出发,浅谈完善之举,以使该制度在鼓励与促进作品传播及使用上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熊琦 《当代法学》2024,(1):108-120
在社交媒体所带来的商业模式中,传播“二次创作”所生成的新作品已经成为一种互联网平台新的收益来源,并由此产生了长视频和短视频市场之间的收益分配争议。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所带来的技术便利,也使网络用户充分借助他人作品进行自由表达的期望获得了理论上的支撑,使转换性使用得以逐步替代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扩大了目的转换的积极意义,最终造成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可预期性的丧失。为了在法教义学层面提高合理使用在判定“二次创作”行为时的稳定性,有必要回归传统的经济分析路径,一方面可以获取从“伯尔尼公约”到域外司法裁判经验的解释学积累,从中梳理出合理使用在应对历次传播技术挑战时的核心要素;另一方面可以围绕现行规范中的“三步检验法”来正确解释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中的“介绍、评论和说明”条款,为“二次创作”的合法性认定提供更为准确的学理解读。  相似文献   

20.
徐珉川 《中外法学》2020,(2):378-401
互联网"提供作品"行为的界定,是以普通链接作为出发点,类推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解释过程。"提供作品"行为界定的核心解释问题是保证类推解释的正当性及合理性。"提供作品"行为界定的具体结论,本质是界定著作权权利范围。在著作权侵权裁判的实践语境中,"提供作品"行为界定标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籍由规范性目标在论证逻辑上的约束,及类比推理过程的妥当性加以实现。采取合目的性扩张解释方式更加契合类推解释的逻辑。互联网"提供作品"行为界定的解释方案,是由"实质呈现标准"来界定具体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法使用作品"行为,并辅以"合理使用"抗辩对具体结论的合理性加以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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