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不能和企业职工采取同样的办法计算工龄,国家机关和企业部门的工资标准也有差别,因此,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还不能立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目前为了适当地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和计算工作年限等问题,制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现在一并颁发,望即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
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不能和企业职工采取同样的办法计算工龄,国家机关和企业部门的工资标准也有差别,因此,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还不能立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目前为了适当地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和计算工作年限等问题,制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现在一并颁发,望即遵照执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所属的事业费开支的单位,都可以参照这个命令所颁发的各项办法和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3.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特拟定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在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现随通知附发,希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4.
为了适当地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和计算工作年限等问题,国务院曾于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55)国秘字第二四五号命令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  相似文献   

5.
为便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于1955年12月29日以(55)国秘字第245号命令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兹将一些有关具体问题及应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希即遵照执行:一、关于执行范围的问题:1.凡系国家机关,不论其开支是行政费、事业费或企业费(如省工业、粮食、农业、林业厅、局等,但不包括其所属企业单位),一律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和计算工作年阻等暂行办法和规定执行。其它不实行劳保的企业单位,若要参照执行,必须报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相似文献   

6.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55)国秘宇第245号命令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以来,中央机关和各地区在实际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予以解决,现在特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关于退休问题。(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以后,有家可归的,一般的应该动员回家;无家可归  相似文献   

7.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颁发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现在,考虑到参事室和文史研究馆的特殊情况,确定:参事室的参事和文史研究馆的馆员,不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工资(生活费)照  相似文献   

8.
关于工人、职员的退职问题,国务院1955年年底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和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2年年初发布试行的"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都作了规定。但是由于这两个办法都未公开发布,没有为广大职工所了解,过去一个时期中各单位对这项工作也不够重视,没有认真执行;加之原办法的某些规定不尽恰当,例如"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  相似文献   

9.
关于工人,职员的退职问题,国务院1955年年底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和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2年年初发布试行的「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都作了规定。但是由于这两个办法都未公开发布,没有为广大职工所了解;过去一个时期中各单位对这项工作也不够重视,没有认真执行;加之原办法的某些规定不尽恰当,例如「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  相似文献   

10.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退职,按照本办法处理。第二条工作人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一)年老或者病弱不能继续工作,又不合退休条件的;(二)自愿退职的;(三)不适宜现职工作,又不愿接受其他工作的。第三条工作人员的退职金,按照下列规定一次发给:  相似文献   

11.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退职,按照本办法处理。第二条工作人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 (一)年老或者病弱不能继续工作,又不合退休条件的;(二)自愿退职的;(三)不适宜现职工作,又不愿接受其他工作的。第三条工作人员的退职金,按照下列规定一次发给:(一)工作年限满五年或在五年以下的,除了发给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外,每满一年加发本人一个月的工资;(二)工作年限满十年或不满十年而在五年以上的,除按(一)项的规定发给外,从第六年起,每满一年加发本人一个半月的工资;  相似文献   

12.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相似文献   

13.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本办法办理。第二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医疗费用,仍按公费医疗制度办理。第三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下列规定,由所在工作机关逐月发给:(一)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头一个月工资照发,从第二个月起按以下标  相似文献   

14.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本办法办理。第二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医疗费用,仍按公费医疗制度办理。第三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下列规定,由所在工作机关逐月发给。(一)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头一个月工资照发,从第二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标准工资加所在地物价津贴,下同)的百分之七十;满两年、不满五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百;  相似文献   

15.
自从"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试行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工作人员不断来函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职问题。现在,特就所提的一些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到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单位当学徒工或者调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组)工作的,因为他们仍然继续工作,是属于调动性质的,故  相似文献   

16.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国务院已有新的规定,我会1955年7月6日会人福字第0624号命令颁发的"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各办公室、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请假规则"第三条条文应修正为"除病假应按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55)国秘字第245号命令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办理外,其他各假都不影响原待遇"。又因企(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工资制度不同,前项请假规则第八条的条文也须根据实际情况修正为"本会所属各企(事)业部门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可由其主管部门规定"。  相似文献   

17.
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工作人员对革命有重大功绩与特殊贡献的,他们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酌量提高。根据几年来执行情况看,经国务院任免的正副厅、局长和专员一级的干部,需要提高他们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时,均报请国务院审  相似文献   

18.
国务院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已有大量年老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从而使企业的劳动力得到了更新。许多退休、退职工人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义务工作,发扬了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受到各方面的赞扬;有的到街  相似文献   

19.
豫政办〔2 0 0 1〕 1 2 6号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 (含因病等提前退休、退职 ,下同 )审批工作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工作 ,对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退休、退职法规和政策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 ,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的审批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退休、退职法规和政策办理退休、退职审批手续 ,…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为了改进劳动组织,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和妥善地处理工人、职员的退职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一)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