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重大飞行事故罪几个问题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131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从而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细加探究,却有许多模糊不清的问题。  一、“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从法条的规定来看,将发生重大飞行事故与造成严重后果并行规定,说明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从刑法理论来看,观点不一。有的认为二者都是犯罪构成的…  相似文献   

2.
案件     
《中国律师》2012,(11):87
河北保定一居民楼发生爆炸案10月6日,保定市一居民楼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多人死伤。警方认定这是一起非法制造、储存雷管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葛某已投案自首。包头空难家属索赔案开庭10月9日,由32名遇难者家属起诉的包头空难索赔案在立案3年后,终在北京市第二中院开庭。据原告  相似文献   

3.
执飞伊春空难航班的齐全军,成为中国首位被以重大飞行事故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飞行员。空难曾经沸沸扬扬的伊春空难机长案,终于有了下文——2014年12月19日,机长齐全军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成为中国首位因犯有重大飞行事故罪被判刑的飞行员。这在国际航空史上也颇为罕见。  相似文献   

4.
钱岩 《中国检察官》2011,(13):38-40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5.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构成特征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在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鉴于航空业的特殊性,实践中应特别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为了便于司法操作,建议对现行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做出修改。  相似文献   

6.
《法人》2013,(7):77-78
中储粮火灾9名责任人被移送公安6月3日,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对媒体证实,中储粮林甸直属库主任郜彦平等9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当日被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在被移送公安的9人中,郜彦平与直属库副主任罗洪权被取保候审,直属库副主任于国春、直属库综合科科长陈岩及5名工人被刑事拘留。  相似文献   

7.
陈秋兰  张文静 《中国司法》2005,(11):105-106
2004年11月21日,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驾飞机在内蒙包头市南海公园失事,乘客和机组人员及地面人员55人全部遇难。2004年11月27日,东航公司向包头空难者家属发出了《致罹难旅客家属的一封信》,该信中称,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  相似文献   

8.
空难通常是指飞机等在飞行事故中发生故障、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灾难。本文仅研究国内空难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范围,即基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发生空难造成的人身损害事实,有权向承运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人。  相似文献   

9.
不报、谎报事故罪适用解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规定∶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者将此条概括为“贻误事故罪”  相似文献   

10.
村民林某违章建筑厂房,该建筑无报批手续,无专业技术设计方案,无工程监理人员,交由无专业技术的李某等人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严重违反施工强制技术标准和施工的客观规律,偷工减料,强行缩短工期,造成该建筑整体垮塌,致使7人死亡,38人受伤。在追究林某、李某等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对法律适用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对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无法追究林某等人的刑事责任。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  相似文献   

11.
杨贵荣 《内蒙古检察》2006,(2):29-29,32,49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通过司法解释将该条规定的犯罪罪名确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从此罪名上看,似乎本罪的犯罪对象即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的对象为“刑事案件”是没有疑问的。  相似文献   

12.
刘勇 《刑事技术》2005,(4):42-44
2004年11月21日,震惊全国的包头“11·21”空难毫无预兆的发生了,包括6名机组成员、47名乘客,2名地面人员在内55人全部遇难。事件发生后包头市公安机关在上报的同时迅速调集警力封锁刑事技术2005年第4期了位于包头市东河区南海公园的中心现场,在空难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展开救援工作。至22日11时检验工作结束,并开始了初步的善后工作。包头“11·21”空难是内蒙古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空难,对于这次空难事件的前期处置是至关重要也是相当成功的。也是对公安机关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能力的严峻考验。笔者认为处置这样重大群体性死亡事件要注意…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338条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规定调整了污染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降低了入罪的门槛,尤其是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14.
国家航空器在飞行训练中发生事故造成的地面人员财产损害应当由发生事故的责任人一方赔偿还是由国家来赔偿?如果是国家来赔偿,那么它的法律依据何在?这一直是大家讨论比较多的问题,本文从国家航空器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的缺陷以及其法律探析等三方面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5.
一、立法修改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就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现行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相似文献   

16.
陈秋兰 《中国律师》2005,(10):42-43
有些事情是不堪回首的。因为这其中留下太残酷的瞬间和结局;因为这其中承载了太多的忧伤和痛苦。但是,为了捍卫生命的尊严,为了探求生命的价值,我们不得不再回首……△2004年11月21日,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驾飞机在内蒙包头市南海公园失事,乘客和机组人员及地面人员55人全部遇难。△2004年11月27日,东航公司向包头空难者家属发出了《致罹难旅客家属的一封信》,该信中称,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素,我们将对本次空难赔偿金额在上述法定赔偿限额的…  相似文献   

17.
一、举报线索梳理遴选的基本内容要求 举报线索的梳理遴选,是受理举报后的第一道工作程序。其基本任务,就是对举报材料进行全面的、细致的、深入的综合分析,判明举报的性质、甄别真伪程度、管辖范围和利用价值,以决定是自己,查处还是向其他机关或部门分流移送。梳理遴选内容具体应包含以下几点: 第一,梳理举报材料的管辖范围,看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这就需要承阅人员认真梳理遴选,按管辖分流消化。 第二,梳理举报材料的来源渠道,看举报内容的真实可靠程度。这就需要承阅人员认真去分析举报材料的真伪,以初步判明举报线索的价值度。 第三,梳理被举报对象的身份和所处的工作环境,看被举报人是否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是不是贪污贿赂等  相似文献   

18.
骆群 《行政与法》2010,(6):63-6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之危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形式又可以是不作为形式,当排污主体不具有排污权或虽具有排污权但没有能力处理废物达到排污标准的情形时,排污这种危害行为是作为的形式,当具有排污权并有能力处理废物达到标准而超标排污时,则危害行为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建议对《刑法》第338条进行增设危险犯、条文表述以及刑罚设置等进行修改,增设第2款,对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之外的废物所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规制,并增设不处理垃圾罪,以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环保责任。  相似文献   

19.
论隐匿、销毁财会凭证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隐匿、销毁财会凭证罪概述1 999年 1 2月 2 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第 1条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六十二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上述规定可见 ,隐匿、销毁财会凭证罪 ,是指公司、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  相似文献   

20.
EXTENSIONANDSTRENGTHERINGOFPROSECUTIONANDSUPERVISION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拓展,使检察监督的内容向原有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前后环节进行了延伸。向前延伸中,增补了立案监督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