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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种将多次行政处罚后再实施违法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说作为罪量要素的定罪模式是合理的,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但为了防止刑事制裁范围的肆意扩大,应从违法主体、违法程序及违法次数上对"非法行医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入罪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实现人权保障和惩罚犯罪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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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公安机关处理非法行医案件环节中,法医学检验是重中之重。本文整理了湛江市12年来的23例非法行医使用药物造成过敏性休克致人死亡的案例,总结了非法行医使用药物造成过敏性休克死亡的原因和特点,探讨有关的管理措施和预防措施,对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和提高法医鉴定水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供同行们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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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宇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7):42-45
中医养生倡导强身防病,防微杜渐治未病是中医学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因为中医养生引发的非法行医问题也很多,集中在中医养生师的资质认定以及中医养生是否具有医疗行为性质两个方面。非法行医在行政法与刑法领域均有界定,情节严重是它们衔接的重要标准。中医养生与非法行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主体和行为客观方面。完善中医养生的法律保护,要从规范主体资质的认定,规范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为监管单位这些方面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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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是药品,缓解病痛,治疗疾病,也可以是毒品,使人形成瘾癖,损害身体健康。因此,为防止滥用和违法消费,我国通过颁布法律,对其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和原植物的种植等都作了严格规定。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199o年《关于禁毒的决定》,将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非法种植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窝藏毒品毒赃、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引诱、欺骗、教唆、强迫、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走私制毒物品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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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80岁的农村妇女冉四珍是个文盲,她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其住处非法行医多年,因据说有治疗妇女不孕病症的“偏方”而被当一些人誉为“送子观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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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法第336条的医生执业资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加栋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77-80
“医生执业资格”是刑法中特有的概念 ,是指掌握医药知识的人以治病为业所应具备的条件。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条件是行医人员必须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并且必须在执业证件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行医 ,否则均应视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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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2):128-137
不断普遍化、复杂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给立法、司法带来挑战,从客观行为角度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可分为“非法提供型”和“非法获取型”两大类。“非法提供型”行为以“出售”为典型方式,与“出售”行为并列的还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特定、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而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法提供”行为。“非法获取型”行为以“窃取”为典型方式,法律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属于兜底型概括性规定,用于规制与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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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英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4):47-48
采用非法采集的证据对行政决定权威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行政法律虽然规定了证据采集的法定程序和方法,但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不甚明了.通过对行政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非法采集证据的形式的分析,可以明确在我国应当采用严格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即只要是非法采集的行政证据一律不予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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郇习惯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4):98-100
刑法增设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罪名确定缺乏理论根据 ,应更改为“破坏计划生育罪” ;刑法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犯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亟待从立法上加以完善。较之非法行医罪 ,该罪应增加法定刑 ,并视犯罪情节严重侧重方面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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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3):356-3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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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威及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大要件:一、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秘权;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还应严格把握罪与非罪以及与他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