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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了极少数人的犯罪欲望,他们打着改革,搞活经济的招牌,以公司、经理、业务员等合法身份进行诈骗,妄图"以犯罪致富",其手法繁多,其中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诈骗最为突出,犯罪不再主要是犯罪者个人与受骗对象个人的活动,而大多是"法人"与"法人"的团体活动,犯罪分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故意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类案件越来越突出,数额越来越大,以鄂州市为  相似文献   

2.
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保险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险管理制度。因为保险制度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以应予刑法保护。保险诈骗犯罪是一种欺诈型经济犯罪活动,其重要特征是犯罪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保险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的保险金,对保险经济关系造成严重的危害性。保险诈骗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的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人进行经济犯罪的情况大量发生,国家在颁布的有关法律中已经肯定法人也可以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所以,在保险诈骗中犯罪主体也应包括进行这种犯罪活动的法人。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凡具有上述四要件,即构成保险诈骗犯罪。保险诈骗犯罪的概念可以概括为:违反国家保险法规,利用签订合同的合法形式,伪造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虚报损失范围,或以其他方法骗取保险金,造成社会危害、情节严重的行为。保险诈骗犯罪分子骗取保险金的方式(作案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相似文献   

3.
关于“法人犯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近年来,所谓“法人犯罪”已成为刑法理论上的一个热题。确实,以法人名义进行投机诈骗等犯罪活动,是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点之一。然而,关于什么是“法人犯罪”,人们的见解并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法人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指法人代表,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以法人名义或为了法人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有的同志认为,“法人犯罪”指法人的代表或代理人,经过法人决策机构的授意或批准,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有的同志认为,“法人犯罪”指盗用、冒用法人名义所进行的犯罪;也有的同志认为,法人本身也  相似文献   

4.
法人犯罪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有效地惩治法人犯罪的一个前提是正确理解和把握法人犯罪的概念。本文在此作如下初步探讨: 作为民事法律的概念,法人具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人的这一特征,所谓法人犯罪,实际上也是一种合法组织的犯罪。那么,究竟什么叫法人犯罪呢?对此,目前法学界有不少论述。有人认为:“法人犯罪是指法人内部成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经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决策机构的授意或批准,以法人名义实施侵害我国刑法所保  相似文献   

5.
一、经济诈骗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以签订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 此种犯罪在经济诈骗犯罪中占有极高的比例,而且极易与经济合同纠纷混淆起来。此种犯罪最常见的手段是以法人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以此来诈骗货款。事实上,这个“法人”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没有经过合法的批准与建立程序,没有营业执照而非法营业,甚至是借用别单位的法人名称、帐号等;有的虽然具备法人资格,但其进行的经济活动与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完全不符,因此不可能履行签订的合同。区分经济诈骗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原则应该是:前者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犯罪手段来达到诈骗的目的,因此,从客观上说,所谓的“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从主观上说,行为人也不准备履行“合同”,或者是为了掩人耳目而仅仅象征性的履行极少部分的“合同”。而后者是指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纠纷,如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没有按指定的时间、地点交货付款等等。对签订合同时准备履行、但由于客观情况变化而无法履行的,不应认为是经济犯罪;对既知合同无法履行、又收取了对方货款拒不退还、长期非法占有的,应认为是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6.
《法庭内外》2007,(8):56-56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审结的近20起“黑中介”诈骗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调研,该院认为此类案件具有5个特点: 一是除少部分未办工商登记而以虚构的公司名义进行招工的黑中介外,大部分是为实施招工诈骗犯罪而注册成立中介公司,这些中介公司披上合法外衣后仍然从事非法行为,其手段大多是选择正规新闻媒体发布虚假信息,以吸引求职者。  相似文献   

7.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就是通过签订虚假、无效的经济合同,骗取他人巨额财物的行为。这类犯罪的犯罪分子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没有努力履行的行为。他们一旦把对方的财物占为己有,便任意处分和挥霍,不打算偿还,也无力偿还。从手段上讲,利用合同诈骗的人一般是抓住对方急切需求物资或销售产品的心理。以及不了解自己底细的弱点,跨地区作案,以各种虚假的有利条件诱使对方签约,即所谓“自愿地”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从一开始就是在欺诈的前提下设立的;从后果上看,犯罪分子经常连续多起诈骗,诈骗数额也比其他形式的诈骗犯罪多  相似文献   

8.
周睿 《法制与社会》2013,(14):86-87
公司是以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活动,是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作为一种影响公司资产的行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合理设置十分的重要。  相似文献   

9.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的特征及审理要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一、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主义币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经济合同已经成为企业法人之间实现经济利益的重要媒介。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经济合同,大肆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其...  相似文献   

10.
南京李某“冒用他人名义”购买飞机延误险案的争论本质,是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客观构成要件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界定问题。根据民法规则,“冒用他人名义”所表现的名义主体与实际行为主体的形式不符,并非当然地具有民事违法性,其民事法律效力应根据实质的二阶层路径进行评价。基于统一法秩序要求,刑法中的“冒用他人名义”认定应在民法二阶层评价基础上展开。具体而言,在主体资格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在具有民事违法性的基础上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在主体资格开放性的法律关系中,单纯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因不属于民事欺诈,而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  相似文献   

11.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签订合同,在合法的形式下进行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因贪图私利,往往不计后果,胆大妄为,绞尽脑汁利用职务便利假借他人名义签名、打领条,伪装、模仿他人笔迹进行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职务犯罪案件许多都是通过以犯罪分子的笔迹比对涉案中的财务账目、会计凭证、会议记录、笔记、协议、发票、存单等物证中反映的笔迹来揭露犯罪事实,此时笔迹检验就起到了  相似文献   

13.
处在边境口岸的云南省瑞丽市,近几年来跨境犯罪案件出现增多趋势,加强对跨境犯罪的打击,是当地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结合瑞丽实际,通过分析跨境犯罪的特征,提出打击对策。当前跨境犯罪的基本状况跨境犯罪是指境外(国外)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组织或境内犯罪分子与境外敌对势力相勾结,乘我对外开放之机,通过各种渠道潜入进行走私、贩毒、诈骗、绑架、杀人等犯罪活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边贸日趋活跃,外来人员增多,给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一些境外违法犯罪分子以合法掩盖非法,打着投资经商的名誉,潜入境内进行违法犯罪,而且发展越来越严重。走私活动从初期走私香烟、化妆品、手表、电视机入境,到后来走私摩托车、汽车、大宗货物,数额高达  相似文献   

14.
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孕育、发展,近几年上海的开发、开放度日益加大。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形式多变、手段狡猾的经济领域犯罪也日趋增多,形势日趋复杂、严峻,以境外不法分子入境诈骗犯罪对上海经济发展构成的威胁和危害更为堪忧。纵观近几年来,境外不法分子入境诈骗犯罪活动,主要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1以提供紧缺原料、热门商品为诱饵诈骗巨额货款诈编犯罪最常见的手法是利用人们由于对某一物品有强烈渴求欲时往往容易掉以轻信的心理特点,虚构事实,制造假象,进行诈骗犯罪。港、澳、台不法分子同境内的诈骗犯罪分子在作案手法上如出一辙,国内市场上什么货物紧缺,什么商品热门,不法分子就以此为诱饵,虚构事实,进行诈骗犯罪。境外不法分子的诈骗犯罪比境内的犯罪分子更容易得逞,因为其来自境外,有神秘的"外商"身分掩护,有"亿万富翁"的背景,极易蛊惑人心,人们对"开放"含义的理解,多多少少有"媚外心理",普遍认为外面的老板很有钱,故宁信其真,决不疑其假。如:偷渡去港的犯罪分子罗某,摇身一变成了香港奥光国际贸易进出口公司总经理,窜到上海,以提供当时国内最紧缺的塑料工业原料ABS为诱饵,同上海某厂签订"供货"合同,轻而易举地骗取了942万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15.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签订合同,在合法形式掩盖下的犯罪。这种犯罪表面上通常以经济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实质上是犯罪分子在非法占有目的指导下的诈骗。认定这类犯罪,在主观上必须首先考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客观上是以欺骗手段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就应认定为诈骗罪,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  相似文献   

16.
《法学》1991,(8)
近年来,经济活动中的诈骗犯罪,无论就其发案率还是在大案要案中所占的比重,都有了明显的上升。为什么经济领域中的诈骗犯罪如此猖狂?原因可能不止一个,但都与某些企业干部在从事公务中不尽职责,使诈骗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有关。因此,为了防范企业被骗的现象,一些疏于职守的企业干部受到“严肃处理”,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具体处理过程中,我们必须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7.
利用信用卡犯罪,主要是指以伪造、变造信用卡或以非法手段取得的真卡为媒介,采用冒充持卡人或恶意透支等手段,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几种主要手段利用他人卡进行诈骗作案人拾得或窃得他人信用卡后,在卡主尚未发现或已发现并挂失后,利用银行或发卡机构取消名单传递至各取款银行或特约商户尚需一定时间这一"时间差"到特约商户和银行购物、取款,享受服务,进行诈骗。如1994年3月,作案人员龚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196条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假冒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含借记卡)的行为。其中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他人已经作废的信用卡。基于ATM机等机器的工作原理可知,机器在银行卡业务中实际上处于辅助者的地位,它反映并执行银行的意志,其本身虽然不能被骗,但行为人能够通过机器实现对银行工作人员的欺骗。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应限定为仅对自然人使用,而应该包括对ATM机等机器使用。对于侵占、抢劫、抢夺、敲诈勒索他人信用卡后又使用的情形,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以其中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取得他人信用卡,并采用诈骗的方式取得合法持卡人的同意或者授权,进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其实质仍属于违背合法持卡人意志的"冒用"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9.
<正> 当前诈骗犯罪活动大量增加,诈骗手法不断翻新,诈骗财物的数额越来越大,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出于犯罪分子以各种伪装出现,常常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活动,给司法机关在定罪定性上增加了困难。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诈骗犯罪分予,本文仅就诈骗犯罪的几个界限问题作一探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用欺骗方法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权利,其物质表现为各种公私财物;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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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述四种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日益增多,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犯罪数量逐年增多,案值也逐年增长。在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信用卡诈骗犯罪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不仅会在“量”上继续增多,案件的案值及危害后果也将进一步加大。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化、高科技化。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具有相当高的文化知识,了解金融业务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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