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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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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实践中,对于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的认定,不同法院之间的观点在很多时候并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公布的司法解释文件对此类立功成立范围的划定也有所不同,呈现逐步限缩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范围的趋势。认定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要判断是否存在足以被实质地评价为“协助”的行为,被告人是否比坦白做得更多。至于是否带领侦查人员抓捕同案犯并不是关键。对于同案犯当场指认,或者非现场辨认的,都应该成立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协助抓捕行为和同案犯最终被抓捕之间,只要有条件关系,能够为有关机关抓捕同案犯带来一些便利即可,不必苛求该协助行为是同案犯被抓捕的主要原因或唯一途径。  相似文献   

2.
认定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判断自首和立功的成立条件时须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具体案例,针对形迹可疑的认定、辩解与翻供的界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认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认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3.
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司法实践中本罪的认定存在一些普遍性的认识分歧,如仅有手机号码的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批量信息来源不明时能否认定为非法获取、向下属或者同案犯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公开商业类信息所涉个人信息是否应予以排除等等.建议结合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特点和规律、刑事立法本意以及刑事犯罪的基本理论等方面探寻上述争议问题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4.
发票犯罪是当前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该类案件可通过下列途径开展侦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犯罪线索;区别不同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妥善处置;对“交易”地点进行守候监视,抓捕进行非法发票交易的犯罪嫌疑人;突审买票人或秘捕的犯罪嫌疑人,诱捕其他同案犯;化装买票,抓捕卖票犯罪嫌疑人;通过其他途径,抓获犯罪嫌疑人;顺藤摸瓜,追查假发票的来源,捣毁制贩假票的窝点。  相似文献   

5.
陈俊洁 《工会论坛》2011,(5):135-136
立功制度的本质是“功利”的。受“功利主义”思想的指引,成立立功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立功的行为以及立功的结果,即实效性。对于侦查过程中非因侦查机关重大过失而导致的难以侦破案件或抓捕未果等风险,后果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承担。然而,立功制度又不是完全“功利”的。立功作为刑罚的一种量刑制度,应当受到以公正为价值追求的罪刑均衡原则的约束。“犯罪分子带领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应当同时满足五个特性:主体性、时间性、必要性、实效性和即时性。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提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但其与自愿如实供述并不相同,作为自首的降格认定,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罪行,或者如实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情形。由于坦白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其仅成立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在适用上,应将其置于整个从宽处罚体系中特别是与自首的衔接上来衡量从宽的幅度,禁止对其"重复评价",还应探索坦白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提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但其与自愿如实供述并不相同,作为自首的降格认定,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罪行,或者如实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情形。由于坦白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其仅成立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在适用上,应将其置于整个从宽处罚体系中特别是与自首的衔接上来衡量从宽的幅度,禁止对其"重复评价",还应探索坦白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8.
“代为立功”是指在行为人因涉嫌犯罪被抓获之后,应司法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要求,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主动提出,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为司法机关提供其他人的犯罪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破获其他案件,从而希望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的制度。“代为立功”常常运用于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有组织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破获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抓获。“代为立功”利大于弊,具有司法交易的性质,可以通过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代为立功”的构成条件、限制性规范、对刑罚的影响、操作途径的方式,在我国法律规范中确立“代为立功”制度,将其与自首、立功并列。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七种疑难自首应这样认定:判断“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关键在是否已被司法机关发觉;“纪律处分”期间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基本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的,应认定单位自首;测谎仪测谎后被测对象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自动投案后供述中未报真实姓名及前科情况的,应认定为自首;行为人被网上通缉,但因通缉以外的案由被通缉机关以外的警察机关抓获,供认真实姓名和被通缉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10.
非自然人犯罪应统一称为“单位犯罪”;单位可以独立地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不能身兼自然人被告人和诉讼代表人两种角色;单位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司法机关第一次传讯时就可以参加刑事诉讼;确定单位诉讼代表人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要时应允许司法机关或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监事、纪检人员、高级职员可以被指定为诉讼代表人。  相似文献   

11.
非自然人犯罪应统一称为“单位犯罪”;单位可以独立地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不能身兼自然人被告人和诉讼代表人两种角色;单位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司法机关第一次传讯时就可以参加刑事诉讼;确定单位诉讼代表人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要时应允许司法机关或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监事、纪检人员、高级职员可以被指定为诉讼代表人。  相似文献   

12.
因涉嫌一般聚众斗殴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由聚众斗殴转化而来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行 ,应当认定为不同种罪行 ,从而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13.
试论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什么是立功,理论界看法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①.所谓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过程中作出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贡献①。②.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中检举揭发本人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或者提供侦破案件的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罪犯,或者有其他一定的对社会有益的行妒。③.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来,随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全国各地有不少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揭发检举、协助缉捕同案犯。为此,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印发〈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基本政策法律界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对于犯罪分子揭发检举或协助缉捕同案犯的行为,能否认为是立功,难以  相似文献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逮捕措施是刑事诉讼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对抽样的300份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学实证分析发现,除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以外,其是否涉嫌严重犯罪以及是否存在如自首、坦白等其他酌定量刑情节,于司法机关是否对其适用逮捕措施存在显著相关性。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所受损害越严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概率就越大,相对而言其是否认罪认罚对逮捕的影响便有所式微。可借鉴"报应补偿"理论解释这一现象,认罪认罚制度在未来将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的主干,应充分发挥其程序性利益供给效能,在完善制度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改变司法机关审查逮捕的考量思路。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对自首有明文规定,但是共犯自首有其特殊性。研究共犯供述自己罪行的范围、共犯自首与揭发或者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的区别问题,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此类疑难问题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缉捕,是指人民警察依法对在逃的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捉拿的手段。作案后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窜中,一般都可能采取一些预有准备的躲避追捕、抗拒抓捕的方法,以逃避打击,所以人民警察在缉捕行动中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较大的危险性。摔法是直接抓捕犯罪嫌疑人常用的方法,尤其在与犯罪嫌疑人贴身格斗中,熟练、快速的摔法既能做到一招制敌,又能保证自身安全。因此,每个人民警察  相似文献   

18.
被告人实施轻微暴力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下伤害后果时,其行为是否属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应是“暴力强度大小”的衡量因素,进而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使用暴力”而构成转化型抢劫,因此办案过程中应对被告人“摆脱”行为的细节性证据重点审查,“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具有被动性、克制性和对等性三个特征,应结合被告人“摆脱”行为具体的表现形式进行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以齐某抢劫案为切入点,对于实施盗窃时以暴力抗拒抓捕而转化为抢劫罪这一规定进行反思。认为抗拒抓捕中的“抓捕”之暴力必须以制服犯罪嫌疑人为限度,如果是为了过度伤害犯罪嫌疑人的“抓捕”,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反抗。进而对逆防卫行为的刑法正当性进行深入分析,用法律的利益平稳原理来确立逆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并提出逆防卫制度设立的可行性,最后,用逆防卫理论来分析齐某抢劫案的定性。  相似文献   

20.
论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中的推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认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而"主观明知"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困难而复杂的问题,给司法部门打击毒品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因此,如何恰当地运用"推定",在一定条件下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成为刑事立法发展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必然选择."推定"的依法合理运用,为司法机关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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