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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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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裁量基准:理论、实践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几年来制定行政裁量基准风行于各级各类行政机关。裁量基准无论是作为一种行政立法的范式,还是作为一种行政执法的实践,抑或是作为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愈益呈现出盛况空前之势。为了规范行政裁量基准,最近,国务院法制办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及其法律效力等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笔者认为,为了使该制度趋于完善,学界不可一味推波助澜,而应当冷静思考,探讨该制度的完善之道。理论界与实践部门应当携起手来,趁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之际,对是否要制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的性质如何等理论性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同时,对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如何制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的法律效力及其有效实施等实践性问题作出具体的回答。  相似文献   

2.
行政裁量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实际情形作出选择判断的权力.伴随着经济发展和行政国家的需要,以及由于立法、司法和公务人员自身的局限性,裁量基准对行政裁量的不足而进行的有效规制,为实现行政裁量本来的目的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当下,我国行政裁量的规制出现了基准化的趋势.任何事物都存有两面性,裁量基准自身同样存有不足,在实践中需要其他机制的协调和配合来进一步完善,以更好达到设置裁量基准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可以防止和克服裁量滥用,为规范公安行政处罚提供制度保障.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作为公安机关自我约束的行政内部规则,应当明确裁量基准的目的原则,制定客观公正的裁量标准,完善以权力制约为导向的裁量基准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4.
裁量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加以细化、量化,从而限缩、控制和规范裁量权行使的一种制度,其兴起契合了社会转型时期中国的现实情境,彰显了行政规则之治的发展趋势。裁量基准在地方执法实践中已经运用了七八年的时间,总体来说成效明显,但也暴露出诸如制定主体、外部效力、细化量化技术等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必须采取多种举措对该制度予以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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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裁量基准的效力源于其合宪性、合法性及和合理性。在具体行政过程中,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裁量基准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具有内部拘束力,而这种内部的拘束力又通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对相对人产生事实上的外部效果。对于依据裁量基准为之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也应予以不同程度的审查或尊重。行政裁量基准效力位阶与法源地位如何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7.
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机关限制裁量权滥用而制定的内部行政规则,并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而是对行政法规范进行解释,使其更具操作性.该解释性规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并通过“外化”,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针对裁量基准在实践中出现的僵化、个案正义等问题,对其进行规制和完善是一种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8.
行政裁量基准能否司法审查,取决于裁量基准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宪法至上"理论和"司法最终"原则决定了裁量基准不能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就我国现行法制体系而言,司法审查应扩大其受案范围,采取依申请和依职权相结合、附带审查与直接审查并存的审查方式,秉持"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合理性尊重"的态度。  相似文献   

9.
作为一种方法而存在的行政过程论,为了行政目标的实现,注重全面、动态地考察整个行政过程。以此为视角来看待裁量基准,可以发现,为了达到在羁束与自由之间实现个案正义的目标,要对裁量基准中的技术性手段作出合理规定,还要全面考量裁量治理的整个过程,注重裁量基准与立法和司法审查机制的衔接。  相似文献   

10.
严格法治主义下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极其有限。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仅依靠国家层面的制度建构难以应对多元性、突发性和技术性社会管理的要求,由此使得行政权力由消极变为主动。伴随行政权力范围急剧扩张,作为其当然组成部分的行政裁量权亦日益泛滥、异化。做为对现实的回应,通过制定行政裁量基准限缩自由裁量的空间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自我制定的具有规范效力和适用效力的行为规则,与严格法治主义上的规则之治不同,行政裁量基准是新的意义上的规则之治。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案件除行政赔偿外一律不得进行调解,但目前行政诉讼中原告在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自行撤诉,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解决了行政争端,这实质就是一种变相的调解。鉴于实务中存在滥用和解制度的倾向,厘清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探讨就非常必要。对于行政案件类型化的探讨也可以使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有更加明确的参考标准。  相似文献   

12.
行政不作为违法是行政违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进行司法的最终救济,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不作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和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司法实践中,应从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出发,审查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职权要件、条件要件、期限要件、内容要件、利害关系要件、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同时适当分配原...  相似文献   

13.
高等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管理关系,其对学生作出的惩戒行为,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不同于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学生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将高等学校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因为高等学校不具有行政法律意义上的可诉性,故高等院校作为行政诉讼法之被告不适格。  相似文献   

14.
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根据既有证据判定指控事实存在与否的心证标准。与其它诉讼相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自己特有的层次性。其具体内容可设定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占优势盖然性标准、合理可能性标准,并且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适用不同的证明对象。  相似文献   

15.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之前必须明确评估的标准,而合法性标准是其评估的核心标准。合法性的评估标准在评估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形式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三个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要求其能够产生实效,其实效主要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完善,二是对相关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  相似文献   

16.
在公共利益本位论的立论过程中,行政主体被不恰当地直接等同于公共利益主体,而且存在着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混淆问题,这些弱点使得该理论没有给个人利益与权利留下应有的空间.在倡导者为之提供的理论根据中,唯有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关系是一个合理的、但却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论点.基于对这种利益一致关系及其有限性的具体分析,行政法中公共利益本位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可以得到真正的说明.  相似文献   

17.
采取何种标准审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各国行政法官都面临的普遍命题,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存在以德国比例原则与英国不合理性原则为代表的两种典型标准。前者以审查行政手段的妥当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为主要内容,后者以司法权的妥协、让渡为特征。鉴于我国司法审查标准概念不周延、缺乏可操作性、政策性较差的背景,可以采用法律切割技术引入比例原则和不合理的原则的衔接适用,将不合理性原则作为博弈策略,用情境化的方法解决比例原则中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18.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据此,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具有突出的限制行政权力的性质和功能。在法律对行政权限制和行政权自我限制的双重条件下,应当重构行政行为的诉讼审查标准体系,以更积极的司法公正能力和作为,支持国家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  相似文献   

19.
行政即时强制是公安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行政强制手段。由于它的特殊性和高自我裁量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极为容易造成对公民人权的损害。法治警务框架的构建和“立警为公,执政为民”的提出必然要求对即时强制予以规范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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