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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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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弢  王伟 《人民司法》2012,(22):82-86,1
破产债权确认是整个破产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是进行破产债务清偿的基础和前提。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执行权,若案件已进入到执行阶段,但是尚未执行终结,在债务人及次债务人均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对于自己欠缴出资的股东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还是向次债务人申报债权?  相似文献   

2.
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以后,案外人提出异议执行实务中常遇见这样的情形,但在审判执行实践中争议极大,是审判执行实务上的一大难点。债务人按照市场价处分不动产没有减少其责任财产。案外人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不仅包括物权,也应该包括其他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债权等权利。买受人怠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能导致其请求取得特定标的物的权利丧失。  相似文献   

3.
叶涛 《新法规月刊》2016,(3):152-160
基于债权而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现象被称之为"债权性占有".基于债权而占有债务人之动产、不动产时,债务人无权请求债权人返还.当债务人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被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债权人仍可基于对债务人的债权阻却第三人对该动产的返还请求.其理由是,该第三人对债权性占有人既享有物权法上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又享有债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该第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债权性占有人有权以对抗该动产原所有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该第三人.其理论依据是,当该第三人之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两个权利并存时,应参考"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之请求权竞合之理论赋予效力.承租人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对抗"租赁物之买受人的依据是,基于"居者有其屋"的立法政策所确立的出租人债权债务法定概括移转规则.  相似文献   

4.
债权人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呢?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广泛的权利:一、受领权。当债务人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受领。二、债权的请求权。债权人有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三、债权的执行申请权。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对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债权人可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数人或全部,请求一部或全部之给付。  相似文献   

5.
陈斯 《广东法学》2001,(6):20-24
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之一,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依现行民法理论通说,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之权利、动产的占用,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规定抵押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一债务人下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则在第33条规定了抵押的概念为:“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相似文献   

6.
高敦 《山东审判》2001,(6):62-64
代位执行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方法,在执行实践中已越来越多地被执行人员所运用,在理论上,代位执行已从一种执行方法上升到一种制度。那么这种制度在具体运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代位执行的特点及其适用条件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这一条的规定说  相似文献   

7.
债权得以实现主要依靠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债权人虽诉诸法律程序也往往难以收到实效。有时法院判决由债务人清偿债务,但因判决时债务人已丧失了清偿能力,或因第三人对债权有异议,或债务人虽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但通过执行第三人的途径仍然保证不了债权的实现等。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尽其可能为债权人谋求一些诉讼或仲裁以外的解决纠纷的方法,使债权人免遭经济损失。经济纠纷是纷繁复杂的。债务人在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同时常常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第三人在对前还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同时也可能对…  相似文献   

8.
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同时为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无实际财产可供清偿他人债务时,债务人以受让申请执行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执行债权,主张抵销债权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对主动债权的取得情况进行审查,防止主动债权变相获得优先受偿,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受让的执行债权仍应当在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以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以遏制恶意抵销和维护债权公平受偿的私法秩序。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7,(3):132-147
债权执行的正当性来自于债务人用于一般担保的责任财产,执行标的并非债权标的物,而是指向给付的债权。执行名义缺失下的债权执行不仅未能从诉讼法理论中获得正当化依据,而且执行效率原则由于悖离权利外观也颇受怀疑。有关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执行程序,可分为扣押程序(冻结裁定)与变价程序(履行通知)。后者虽使执行债权人享有收取债权的权能,却不能启动对第三人的执行程序。若第三人拒绝向执行债权人履行债务,后者虽可借助《合同法》第73条代位权来提起收取诉讼,但两者之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都有着显著的区别,应根据制度目的分别建构。  相似文献   

10.
吴俊 《人民司法》2021,(5):22-25
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将债务人所有的或者法院可以处分的其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财产性权利等可以交易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然后变价为金钱并分配给债权人,是最为常见和有效的执行方式。根据变价程序的不同,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式有司法拍卖(委托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488条)]、直接变卖(《民诉法解释》第490条)、以物抵债(《民诉法解释》第491条)、强制管理(《民诉法解释》第492条)四种形式。  相似文献   

11.
执行债务人债权.是指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12.
郑丽微 《法制与社会》2014,(26):248-249
《物权法》对非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特别是法院执行裁定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本文首先阐明对执行裁定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解,进而探讨这一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但《物权法》仍没有解决当前债务人肆意转移不动产而侵害了债权人权益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即构建不动产交易回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由于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内容所体现的金钱给付义务与民事执行标的物的差异,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人若想实现其金钱债权,则应该向法院申请行使民事执行标的物变价的请求权,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为之;在特定物债权执行中,当债务人给付特定物不能但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以该财产折价赔偿,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财产予以变价,以实现其债权。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草案)》中“预告登记”制度若干问题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已于2005年7月10日向全社会公布,该草案第21条对预告登记制度①作了规定:“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债权人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或者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具有预告登记失效事由的,债务人有权申请注销…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在民事执行中,将执行人的债权作为执行标的案件不断增加,因此也产生了许多问题。比如说如何确定执行人的债务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的地位,这是民事法律中需要明确提出的一个问题,但是就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说,在这个方面的规定还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因此文章从被执行人债权执行的理论误区入手,以被执行人债权执行的法律基础和前提条件为依据,分析了被执行人债权执行的相关问题,从而提出了完善被执行人债权执行制度的措施。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留置、定金、质押。本文仅就抵押、质押担保方式阐述如下: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法律允许可作抵押的确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由债权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以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加以限制,使其不能随意处分,以保证判决能够执行,债权得以实现。对诉讼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阻止支付,看起来很突然,但由于债务往往有连环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连环债即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务,第三人又欠债务人的债务。这样,在诉讼时,债权人的债权要求虽然指向债务人,但是债务人却空有其名,不占有财产,实际占有财产的是第三人。如果仍按通常作法时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债务人并不占有财产,保全措施就必然落空。而且,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  相似文献   

18.
顾海龙 《中国司法》2001,(12):49-49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其前提是债权文书。本文拟就…  相似文献   

19.
获得胜诉判决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终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际恢复,才能有效保全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8号从执行程序角度给出了撤销权判决实现的方案,但未完全解决问题。债权人撤销权判决有两种类型,一为形成判决,一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之复合,后者包含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借助执行程序才能使被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主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时,因撤销权判决能回复物权,债权人可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清偿债权,一体实现保全债权和清偿债权,但这一简便路径不适用于返还标的为金钱的案件。更简化的“执行脱逸财产”方案缺乏正当性。主债权不能强制执行时,撤销权判决应通过独立的执行程序实现,该指导案例就此确立的执行当事人规则完全正确。“撤销权与代位权同时行使”的方案忽视了执行程序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意义,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近期以来,众多报纸上相继出现"债权转让公告",大致内容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某受让人,该受让人或原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在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不能达到通知债务人从而实现债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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