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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2006,(10):59-60
法官: 李伟平、徐袒丽夫妇于2002年3月从福利院收养一名男婴,取名李安。2004年徐袒丽生下一男孩。李伟平、徐袒丽夫妇有了自己的亲生孩子后,对养子李安态度日益恶劣,并经常打骂、冻饿李安。福利院得知后,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对李伟平、徐祖丽夫妇与李安的收养关系。请问,依照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应如何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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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中,常有把“解除收养关系”写成“脱离收养关系”的。“解除”与“脱离”两者概念不同,不能混用。解除收养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双方同意解除的须经公证机关;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的须经人民法院。而脱离收养关系,只要一方或双方声明即可,不受法律监督。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与稳定社会秩序。外国如日本等采之,我国则不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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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收养制度已趋于完善,从而使收养关系以及收养关系人的权利得以较全面的保障.关于收养的法律特征,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理早已明确,它是当事人依据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其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血亲.正是这一区别于自然过程的人为因素,使收养关系既可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成立,亦可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解除.依此,我国收养法在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也规定了收养关系的解除.其中第25条、第26条关于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内容,为以诉讼方式解除收养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该类案件依法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经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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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剑 《检察风云》2014,(20):66-67
养父母和养子女,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法院或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然而,解除了收养关系,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大的养父母,在怎样的法律条件下,才可能讨要抚养费?还有,当养父母年老体迈、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时,因为解除了收养关系,还能要求没有"任何关系"的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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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黎惠芳,女,74岁,农民。被告:覃燕秀,女,46岁,农民,系原告之养女。原告黎惠芳以被告覃燕秀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理由,于1985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覃燕秀定期付给她赡养费。案经法院受理后查明:被告覃燕秀的生父覃启德与原告黎惠芳的丈夫覃启良是堂兄弟。1944年黎惠芳夫妻经覃燕秀的生父母同意,并口头商定,由黎惠芳夫妻付给覃启德夫妻两担大米为酬金,领养覃启德四岁的女儿覃燕秀为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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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实践中对有关条文的理解有异,因而导致在具体适用时有别,造成执法上的混乱.笔者现就此略陈管见.一、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收养人,收养人能否解除收养关系?收养法第25条明确规定,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的除外),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只有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才算成年人,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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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我爱人从出生就被他人收养,今年三十一岁,由于和养父母关系恶化,意欲解除收养关系,恢复同生父母的关系。现在我爱人与养父母同住于哈尔滨,她的生父母住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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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如何确定原告?刘吉龙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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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午 《江淮法治》2014,(20):13-15
正养父母和养子女,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法院或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然而,解除了收养关系,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大的养父母,在怎样的法律条件下,才可能讨要抚养费?当养父母年老体迈、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时,因为解除了收养关系,还能要求没有任何关系的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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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2011,(17):61-61
编辑同志: 我邻居老王夫妇膝下无子,于是收养了同街道的孤儿小祥作为养子,小祥直到结婚成家仍与老王夫妇生活在一起。但日子长了,小两口与老两口便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甚至在4年前订立书面协议,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由小祥补偿给老王夫妇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近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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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莎 《法制与社会》2012,(30):37-38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关系是收养人按照法律规定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所产生的拟制父母子女法律关系。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与亲生子女父母间的关系大致相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收养关系的建立,可使孤儿、弃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重获家庭的温暖;亦可以满足无子女者希望抚育子女的愿望,不仅使其得到精神上的抚慰,更可使其老有所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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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张××(女)与王××结婚多年未生育。王收养了姐姐的一个男孩,张不同意;张在医院抱养了一个女孩,当时王不知道,事后王负担了女孩十年的部分生活费。收养两个孩子虽未办理法律手续,但周围群众都知道王、张收养孩子的事实。现王提出与张离婚,张要求王负担女孩的全部生活费。请问,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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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霖  阎燕 《政法学刊》2008,25(4):41-44
收养公证具有民主性、自便性和平等性,因为订立收养协议是在充分协商、自愿自主、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的。收养公证具有规范性和法治性,因为收养公证从申请、受理、审查、出证乃至解除等全过程,都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收养公证具有诚信性和效益性。因为收养公证是按照人们的传统习俗、精神、灵魂、道德和言而有信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故有极高的效果性和可行性。收养公证具有正义性和道义性,因为这种精神符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这既是行急人危的恻隐之心,又是人类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已成为世人广为称道和颂扬的美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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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可分为两大类即:自然血亲(包括婚生子和非婚生子)和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男方与小孩无血缘关系,因此不属自然血亲,也就是说既不是婚生子更不是非婚生子。显然,也不属拟制血亲中的继父子关系。从本案事实看,男方与小孩的关系更符合收养关系的特征。所谓收养,就是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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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无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法学理论上称为拟制血亲。我国婚姻法第廿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并且对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原则而明确的规定。这是从法律上进一步巩固了收养制度,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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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1年A、B两地产公司签订一份房产项目联建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办理项目所需证照手续(所涉契税由两公司共同承担),两公司共同负责联建项目的建设、销售工作。合同签订后A公司需向B公司支付500万定金;B公司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届时A公司需向B公司缴纳第一笔联建费用人民币2500万。违约责任条款中规定,甲方(B公司)未能在本协议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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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2012,(21):109
Q编辑同志:2006年12月,原告将自己的女儿送给被告收养,但双方没有办理收养登记。被告收养后即帮小孩上了户口。2011年5月4日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他们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是否应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必须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收养行为均为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收养行为没有办理登记,但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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