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张燕强 《法律科学》2006,24(1):132-137
背书连续的认定是一项重要的票据业务和司法审判活动。由于背书连续的涵义具有广延性,加上我国认定背书连续的票据法规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模糊性,使得认定背书连续的实际操作存在较大灵活性和可调控性,为付款人拒付票款留出了足够的空间,致使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失去预见性,从而阻碍了票据在我国的流通。为此应完善制度,以实现背书连续认定的规范性。  相似文献   

2.
许俊美 《山东审判》2006,22(2):108-112
我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持票请求付款时,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但是付款人的审查义  相似文献   

3.
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燕强 《法商研究》2006,23(3):126-132
票据伪造发生后,在伪造人携款潜逃的情况下,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发生很大变动,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问题也变得更为复杂。对这些问题的合理处置关系到票据的交易安全与流通。由于现行法律规则与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盲点,因此有必要从规则及操作层面上进行矫正与重构。理想的途径是通过创设任意性规范与抗辩事由,构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分层结构,实现票据伪造、背书伪造发生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等,从而使各项规则相互衔接,以较好地解决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问题。  相似文献   

4.
朱婧 《人民司法》2013,(10):35-40
【裁判要旨】付款人对提示付款的支票负有法定审查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不得以银行内部规定作为抗辩。付款人履行其审慎审查义务后,合法的付款行为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印鉴的支票而错误付款的,属于重大过失,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衡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和风险。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票据法中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付款人应当向票据的合法债权人支付票据金额,因此,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应当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相似文献   

6.
徐金余 《人民司法》2012,(24):85-88
【裁判要旨】票据系文义证券,产生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失票人未加入背书,也不持有涉案汇票,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失票人的权利,失票人丧失票据后,一旦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其即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善意第三人通过前手合法取得票据,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7.
空头支票法律效力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永芹 《法学论坛》2008,23(1):140-144
我国现行票据立法有多个条款涉及空头支票的法律效力,但条款内部存在着表述不明确、不合法理或难以执行等问题.空头支票自身的票据效力可与其空头问题独立;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依法应承担票据责任,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空头支票的背书人应与出票人承担连带票据责任,但一般情况下不能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空头支票的付款人不承担票据法上当然的付款义务,可以超出合同义务为由而拒绝付款;空头支票的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和民事赔偿的请求权.建议对我国<票据法>第87条、国务院<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等条文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以完善我国票据立法.  相似文献   

8.
票据是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易被他人伪造。当出现票据伪造时,票据当事人之间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由善意的付款人还是善意的持票人承担较为合理,两大票据法系规定不一。将两大票据法系票据伪造风险负担规则进行比较,从中提取合理成分,供我国票据立法借鉴,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保护票据的流通安全。  相似文献   

9.
<正>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请求其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随着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运用日益广泛,因票据纠纷而涉论也逐步增多。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票据法,给律师代理这类纠纷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结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就如何运用票据法原理搞好代理工作谈点己见。一、汇票付款人也应属于行使追索权的对象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请求付款而被拒绝时,有权以全体票据债务人共同或分别为对象,请求偿付票款的权利。我国现行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  相似文献   

11.
法律小辞典     
《中国审判》2013,(3):83-83
正背书:在票据或单证的背面签名。表示该票据或单证的权利,由背书者转让给被背书者。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手: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后手: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此外,后手还应该包括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相似文献   

12.
对融通人和融通票据关系的不同认知,影响对融通票据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融通票据制度的核心是融通人的权利配置,包括融通人对被融通人的权利和融通人对持票人的抗辩权.融通人对被融通人的权利包括抗辩权和救济权,融通人对持票人的抗辩权包括派生抗辩权和自有抗辩权两类.融通人对于持票人则按照其签名的名义承担票据上的义务.  相似文献   

13.
对融通人和融通票据关系的不同认知,影响对融通票据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融通票据制度的核心是融通人的权利配置,包括融通人对被融通人的权利和融通人对持票人的抗辩权。融通人对被融通人的权利包括抗辩权和救济权,融通人对持票人的抗辩权包括派生抗辩权和自有抗辩权两类。融通人对于持票人则按照其签名的名义承担票据上的义务。  相似文献   

14.
票据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商事交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伴随着票据的广泛运用,票据伪造也层出不穷。当发生票据伪造时,尤其是付款人在已做出付款后才发现票据伪造的,如何在相关当事人,如出票人、付款人、持票人(提示付款人)、被伪造人等票据关系主体之间分配责任与风险,便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现行的有关票据立法虽有所涉及,但仍存在许多尚待澄清之处。本文试图以付  相似文献   

15.
一、付款人与票据上的债务人票据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中享有票据权利者为票据权利人,负有支付票据金额义务者为票据债务人。相对于票据债务人而言,票据债权人的确定较为简单,一般谁持有票据,谁就是债权人。出票时的收款人是最初的债权人,之后经过转让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即为票据债权人。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持票人都享有票据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票据债权人。只有合法的持票人才能成为票据债权人,非  相似文献   

16.
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世虎 《河北法学》2005,23(8):74-78
一旦票据被伪造,即有人因此受到损失,按照票据法原理,此种损失最终应由伪造人负担。但实践中,伪造人不是难以找到就是无力赔偿,这就产生了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问题。作为善意的付款人和善意持票人,他们都是无辜的,究竟由谁承担风险责任较为合理,各国法律规定不一。两大票据法系在此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对完善我国现行票据法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重构——以票据诉讼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当票据的持票人不获付款而与票据债务人发生票据诉讼  相似文献   

18.
宋薇 《法制与社会》2011,(7):265-265
空白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上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等必要记载事项而背书转让票据的行为.空白背书的主要特征在于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但背书人的签章必不可少.有时背书人也会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来人"、"持票人"等字样,因为不能确定被背书人,实际上等同于没有记载,作此记载的也视为空白背书.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凭自己持有空白背书的票...  相似文献   

19.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仅签名于汇票背面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虽然我国《票据法》否认了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的出台,空白背书的效力得到了有限的承认,该《规定》第49条赋予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同等法律效力。这种背书人以外的人补记被背书人的权利即为补记权。本文拟就空白背书补记权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试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律特征及其成立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的凭证,谁持有票据,即享有向出票人或承兑人(即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因此,《票据法》对票据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并明确规定了票据权利时效。如果持票人所持的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即要件不完备)或者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就可能丧失其票据权利,而票据债务人则可因此免除其票据债务,获得与其应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为救济持票人的利益,均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票据法》第18条又专门为持票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