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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性质方面的根本差别在于:职务侵占罪除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之外,还存在对"信赖利益的破坏",即对社会诚信的践踏。只要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是一般主体秘密窃取公私财产,彼此之间没有交集性质的"信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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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利用自身从事劳务、经手单位财物便利窃取单位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应以贪污罪为解释参照,坚持"双重法益论"立场;应对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作实质理解,站在"部分劳务便利肯定说"立场,将利用具有管理性的公务性劳务行为纳入"利用职务便利"范畴;应坚持"综合手段说"立场,将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手段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完善,可从明确法益保护内容、"职务"内涵以及从实质角度界定行为方式方面入手,同时修改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 相似文献
4.
冯哲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4)
由于职务侵占罪是刑法修订后新设立的罪名,故在对该罪的理解和认定上尚存在一定的分岐。如怎样理解本罪客观方面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界定本罪的主体等等。笔者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的“职务”既包括管理事务也包括劳务活动;本罪的主体应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 相似文献
5.
王利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5,18(4):66-67
职务侵占罪是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中常见、多发性犯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以及受贿罪有明显的界限,因此在认定与处罚上《刑法》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6.
试论职务侵占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建辉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1,(3)
在目前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型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形势下,应根据职务侵占罪构成的变化,对此罪之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重新确定;应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无形物作为此罪之客体即“财物”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职务侵占罪中的盗窃、诈骗手段与侵财罪中的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单位资金罪。 相似文献
7.
《公安理论与实践》2018,(6)
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其内部人员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是认定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的争议由来已久,两罪均属于侵财犯罪,在犯罪目的、主观方面有着相似之处,在犯罪主体、行为手段、犯罪对象方面也有着明显的界限。而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人员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时,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手段的复杂性、犯罪对象的一致性,使得两罪的界限更加模糊,两罪的区分更加困难。我们认为,界定该类型侵财犯罪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则构成盗窃罪。同时,对单位内部人员侵财犯罪的定罪量刑要遵循罚当其罪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胡扬成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4)
作者主要就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客观特征之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只要是利用了贪污罪中的职务上的便利,不论内外勾结者谁是主犯都应以贪污罪论处;挪用公款后不退还属退赃性质,其非法占有赃物阶段,已不具有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时空性,永远不能转化为贪污罪;应该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务派生的便利,前者才可构成贪污罪;刑法第271条第2款与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属于两个不同范畴,前者应修改为依职务侵占罪论处。此外,贪污罪对象也应适时地改为“国有财物” 相似文献
9.
职务侵占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类型比较复杂,其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其定性最具争议。对于该情形,仍然应当依照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决定共同身份犯的性质这一原则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不能分别定罪、以主犯定罪或定贪污罪。 相似文献
10.
职务侵占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类型比较复杂,其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其定性最具争议。对于该情形,仍然应当依照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决定共同身份犯的性质这一原则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不能分别定罪、以主犯定罪或定贪污罪。 相似文献
11.
陈振成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17(1):48-51
职务消费货币化由于其先天不足,难以承载改革发展的重任。其悖理主要体现在:一是人为地混淆和模糊了职务消费和私人消费的界限;二是其产生的结果与提出这一举措者的初衷背道而驰;三是该项举措的可行性也令人担忧。对公职人员职务消费泛化行为的产生与蔓延要想给予有效的掣肘,必须针对职务消费泛滥产生的原因,构建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2.
詹复亮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4):36-40
在我国转型期,职务犯罪,已成为现代化进程的一个严重阻碍因素。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是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战略调整。有效防范职务犯罪,客观上要求深入研究职务犯罪的成因,建立科学的预测和预防机制,着重在预防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化、科学化以及策略化等方面下功夫,以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13.
事后受贿是受贿罪的非典型形态,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多种事后受贿行为:事前约定的狭义事后受贿、事前约定的职后受贿、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和事前无约定的职后受贿。以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为标准,事前无约定的职后受贿不构成受贿罪,其他类型的事后受贿均构成受贿罪。 相似文献
14.
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决定,对加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法正确行使,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案质量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对的措施主要是:调整自侦部门侦查办案模式;建立自侦案件的报捕证据标准并探索确立职务犯罪案件附条件逮捕制度;规范自侦部门与侦监部门的配合联动机制。 相似文献
15.
刘霞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5,7(3):35-39
实行岗位管理是实现我国事业单位基本用人制度改革的主要途径。事业单位在设岗时要遵循科学的设岗原则,确定合理的岗位结构比例,制定岗位规范等。政府应为实现岗位管理下放管理权限,制定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相似文献
16.
北京奥运会圆满成功,绿色奥运立法是宝贵遗产之一。后奥运时期中蓝天绿水,更好的环境质量成为我们的期望和目标。借鉴后环境论,转变立法理念,推动环境保护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相似文献
17.
阮积嵩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3-26
一些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利用在编不在岗、留职不停薪、死亡不注销、调出不下编、虚报工资表、受刑仍领薪等手段"吃空饷"的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绝,甚至有蔓延的趋势。"吃空饷"的行为危害很大,影响也极坏,属于新型的贪腐形式,除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之外,建议对"吃空饷"的行为运用刑罚手段进行惩治,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温晓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131-133
公安院校治安专业学生将来的就业方向应当是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由于学生各自的情况不同,并非每个人都适合从事每个治安岗位的工作。"治安专业学生岗位适应能力评价体系"提供了一套评估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的方法,评估得出的结果,可以帮助学生选择自己适合从事的治安岗位,同时,也可以为治安部门挑选合适的工作人选提供参考,实现学生和公安机关的双赢。 相似文献
19.
职务犯罪预防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发生的有效措施。职务犯罪预防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实践中要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必须制订相关法律,使预防工作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打防结合,多措并举,建立全社会预防的系统工作程,形成齐抓共管的预防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