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随着法槌重重地落下,11岁的小玲(化名)——这名曾遭生父性侵的不幸女孩,终于摆脱了梦魇般的原生家庭,在国家监护下开始新的生活。2015年2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受理铜山区民政局提起关于撤销小玲生父母监护权的诉讼,并在当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生父母的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担任其监护人。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案件,也是首例在生父母被剥夺监护权后,由民政部门担任监  相似文献   

2.
<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是什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寄养儿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哪些情况不宜安排家庭寄养?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寄养家庭应当具备什么条件?1.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  相似文献   

4.
正"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全面的救助保护,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结构性组成部分。2016年,反家庭暴力立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等法规政策先后出台,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全面保障。在一个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快速发展变化的历史时期,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原本依托各级民政部门开展的"补缺型"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向全面的未成年人保护迈进,就必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日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留守儿童权益受侵犯现象不断发生,解决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迫在眉睫。农村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发展权等法定权益实现不足,甚至受到侵害,保护现状堪忧。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损或保障不足,既有现行法律规定难以落实的因素,也有城乡二元制度差异造成的影响,还有留守儿童法定监护人监护责任的缺位和社会保护机制的缺失等原因。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治保障,需要完善相关立法,特别是鼓励各个地方创新立法,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行政保护力度,加强针对留守儿童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制裁,增强全社会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治意识,发挥监护制度的约束作用和中小学校管教及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6.
民政部门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进行养育,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重视人权、重视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要之举。搞好社会弃婴的养育工作,对建设和谐社会、提高政府威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基层民政部门在社会弃婴养育工作上,遇到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致使此项极富民生性质的工作出现了管理不规范、养育待遇标准低等具体问题,因而使被遗弃儿童在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康复、特教等方面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亟待进一步改进和规范。  相似文献   

7.
被拐卖儿童获救后,若无法查找到原监护人,其法律地位就无法确定,社会保障机构和民政部门均因不具有监护权而无法安排收养,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应比照弃婴收养的公告程序,在公告届满后推定原监护人放弃监护权,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监护权,从而维护子女最佳利益。  相似文献   

8.
正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间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指出该群体的监护权和受教育权等公民基本权利遭受侵害;在此基础之上,审视我国留守儿童保护的法律体系及基本政策,继而提出从监护权和受教育权着手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一)法定监护人缺位,代理监护效果差农村留守儿童因留在本乡,无法与异地工作的父母共同生活,他们的监护主要有四种方式:隔代监  相似文献   

9.
王歌雅 《人权》2008,(3):45-49
儿童权利的法律救济,既是人权问题,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问题。在离婚背景下探究儿童权利的法律救济,既有助于关注儿童的生存杈、发展权,又有助于关注儿童的监护权、探望权,进而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确保儿童权益实现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0.
监护撤销与恢复的事由是私权设置的一道双向防护网,其在帮助保护儿童利益的同时也防止公权力坐大导致的撤销宽泛化,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域外大陆法系各国随着"私法公法化"的监护制度大变革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法活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在立法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护撤销与恢复的事由规定,鉴于我国《民法总则》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存在撤销或恢复监护资格事由设置不够周全、忽视财产权保护等问题,建议将监护人侵犯儿童财产权利与客观事实阻碍纳入撤销制度保护的范围内,并增加恢复撤销实质条件的规定,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1.
正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制定实施了三轮儿童发展纲要,有力推动了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十九大报告提出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幼有所育""弱有所扶",是十九大报告中的新提法,也是民政部门保护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保障改善民生、精准全面补齐民生"短板"、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的思想内涵。2017年是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国家密集出台政策统筹推进儿童关爱保护服务  相似文献   

12.
<正>新《安全生产法》安全事故最高可罚2000万元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20万元最高2000万元的罚款。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流浪儿被纳入家庭寄养范围管理办法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不仅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  相似文献   

13.
<正>北京、江苏、江西、山东、湖南、广西、贵州等地民政部门负责同志结合本地实际,从健全儿童福利工作制度化保障、提高儿童工作人员服务水平、加大儿童福利资金投入等方面做了会议交流。北京市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着力增强基础能力,补齐基层短板,解决制度瓶颈,加快形成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涵盖困境儿童全需求链条的福利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4.
<正>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注重创新,强化管理,在全省率先实施以"四个关爱"为主题的关爱工程,突出情感交流、道德引领、生活照顾、学习辅导,切实做好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一、"三个机制"并驱,合力共建留守儿童服务平台一是运用"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以乡(镇)为基础、村为单位,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同级教  相似文献   

15.
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列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未成年人保护章节,对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关爱服务作出专门部署,凸显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正长期以来,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集中养育孤儿、弃婴、特困儿童的场所,作为民政部门联系支持社会散居孤儿及其寄养家庭的纽带,在幼有所育和弱有所扶相结合的领域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有效推动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儿童供养、儿童收养等政策的施行,有力保障了由政府履行监护人职责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益。近年来,儿童福利机构开始探索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新的职能作用,同时加强规范化、专业化、法制化建设,推动儿童福利事业不断取得新进展。  相似文献   

17.
<正>近年来,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围绕儿童权益优先的基本原则,不断探索家庭尽责、社会参与、政府兜底的部门联动机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有效促进了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注重"三个强化",履行政府职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2016年全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后,省政府专题部署落实会议精  相似文献   

18.
子荷 《中国减灾》2013,(8X):23-24
<正>善待孩子,这是成人世界应承担的责任;孩子的命运也是在考验一个社会的良心。本刊记者搜罗了国外在孤儿监护、校园安全、校车保障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或许值得我们借鉴。国家是孤儿的最终监护人从中世纪开始,一些西方国家便开始确立儿童保护"国家家长"的原则,这种理念演变为近代以来"国家亲权"的法律原则,即国家才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接管父母的监护权。因此,欧美的孤儿院,不但收留那些被父母遗弃的孤儿;那些因家庭暴力或父母被剥夺监护资格的儿童,也会被政府机构强制带到孤儿院。孤儿院大部分支出由政府拨款,  相似文献   

19.
<正>近年来,吉林省民政厅积极适应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要求,指导基层民政部门加大政府购买社工机构服务力度,不断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效,构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层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指导,稳步推进。吉林省民政厅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20.
正《民法典》总则编在自然人一章中以多条法律条文规定了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规定,其内容更加完善。通过《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形成联动保护机制,有利于真正形成我国"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 2的监护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