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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印波 《比较法研究》2022,(1):116-129
基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本质以及网络传销所衍生的诸多形式,原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已经无法适应惩治网络传销犯罪的需要,应当基于体系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作出相应的调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系交叉竞合关系,两者在量刑上应保持平衡。网络传销犯罪在法益侵害程度方面未必高于传统传销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不应囿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三级的标准。网络团队计酬不应当构成犯罪。对于混合型传销,则应当结合"骗取财物"的要件予以全面判断。对为网络传销犯罪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应区分情况适用共同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网络传销犯罪作证据综合认定时,应优先客观性证据,确立互联网电子数据的中枢证明作用,修正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2.
正本文案例启示: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需对构成要件进行符合罪状本质的实质解释,即参加人员有无入门费、是否形成金字塔式的层级、形式上有无采取团队计酬的方式,同时需考察行为实质是否符合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如果符合这两个要件,即构成传销犯罪。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利用互联网为载体进行的传销案例越来越多,如江西精彩生活、太平洋直购网、福建百分百返利网、温州百业联盟等  相似文献   

3.
利用保健食品传销犯罪是新型的传销犯罪,其在骗取财物的过程中涉及对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其构成要件要素又与诈骗罪具有交叉部分,而"两高一部"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未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罪数讨论予以明示,有必要通过二罪理论上的竞合论争议,比较日本刑法的竞合论规定,结合我国竞合论的规定,明示利用保健食品传销犯罪与诈骗罪的交叉部分的罪名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4.
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 ,是“严打”整治斗争中要重点打击的犯罪。正确把握这类犯罪的特征 ,界定其相互间的区别 ,对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是很有必要的。本文结合办案实际 ,对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区别及如何认定 ,作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6.
黑社会犯罪是一种国际社会公认的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态,被联合国大会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今年的“严打”整治斗争将“打黑除恶”列为主要任务。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正逐渐升级,向黑社会犯罪转化。下面是笔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修正案是迄今为止对刑法所做的最大幅度的修正,并涉及对刑法总则相关内容的修正,因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凸现了较多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由此也引发了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探讨。本组文章主要对其中一些个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研究,以期裨益于该修正案的顺利实施和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8.
蔡军 《人民检察》2023,(4):18-23
信息网络型有组织犯罪包括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实施的有组织犯罪和纯粹线上模式实施的有组织犯罪两种形态。与传统的有组织犯罪不同,信息网络型有组织犯罪在组织形式、犯罪手段、行为模式、危害后果等方面均呈现“进化”和“异化”的新特点。关于信息网络型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规范性文件已经进行了系列探索。反有组织犯罪法起草过程中对于信息网络型有组织犯罪的表述变化,反映出社会各界对于该类犯罪认识观念上的差异。相较于既有法律及司法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3条的两款规定更具前瞻性和包容性,为广义信息网络型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提供了法律规范依据。  相似文献   

9.
现行网络赌博活动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面向公众的公开性的网络赌博活动。此类赌博通过国外开设的合法性赌博网站公开进行赌博,参赌对象多为一般个人,出于信用危机考虑,赌徒的投注额较小,大多出于娱乐目的,因而危害不大,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网络地址屏蔽即可防止其危害。二是面向特定群体的隐蔽性网络赌博。实行会员制, 需要专用账号和密码才能登录;采用动态网络地址和逐级代理  相似文献   

10.
张旭 《法制与社会》2021,(16):24-26
面对我国近几年的一些重要的互联网金融犯罪,诸多学者也以此展开多番讨论,对如何规制此类犯罪进行了实体法范围内的详述,但在程序法中对此类犯罪的证据审查与认定研究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发掘.遂以此对据审查与认定的基本原理在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证据问题进行阐述,主要包括对证据审查的认定与在互联网金融犯罪领域的适用以及对研究证据审查与...  相似文献   

11.
网络交易犯罪的智能性、隐秘性和无界性以及电子数据自身复杂易变的特点,在客观上决定了建立电子数据保全制度的该当性.而刑事司法实践中有关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概念复杂纷呈,因而确立统一的电子数据保全制度很有必要.已有的研究和域外既存的制度也为该保全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可能.在设立网络电子数据的保全制度时,应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刑事证明的基本原理这一刑事诉讼和证据制度的共性,并在此基础上探究网络电子数据取证、保全的个性,以克服我国既有的各部门电子数据立法与上位法的《刑事诉讼法》之间相互龃龉的弊端,为网络电子数据领域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必要和正当的学理.  相似文献   

12.
对于仅以线上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点对点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隐秘性、尚未对被害人亲友等周边人群形成滋扰威胁、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可以根据其胁迫手段、受害范围、后果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符合犯罪集团规定的,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于犯罪链条长、层级复杂的涉网黑恶案件,应当注重审查区分犯罪分子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依法界定有组织犯罪的成员范围。对犯罪集团内部各部门、成员之间围绕犯罪行为存在互相联系、支持和帮助的,组织成员应当对集团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再根据成员的具体地位、角色以及参与时间长短,区分主从犯,对于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确保罪刑均衡、罚当其罪。  相似文献   

13.
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公证网络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因网络电子证据与普通证据相比具有特殊的属性。人民法院对能够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公证网络电子证据所应具备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对其进行司法认定的标准有别于普通证据。  相似文献   

14.
《政法学刊》2021,(5):5-16
目前司法实践在对跨境网络犯罪的侦查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传统刑事司法协助以外的非正式电子取证手段,但学界对此却一直存在着认为非正式电子取证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以及其所获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也存在疑问的攻诘。传统的正式刑事司法协作难以应对新型跨境网络犯罪,数据主权与打击犯罪的利益衡平与我国证据立法的空间表明跨境网络犯罪中非正式电子取证应当具有合法性。在此基础之上,对跨境非正式电子取证所获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应当遵从证据能力到证明力的阶层化思路,在证据能力认定中重点考察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从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明力认定中重视境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与证据补强来弥补最佳证据规则和瑕疵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5.
网络赌博犯罪作为集网络犯罪与赌博犯罪于一体的新型赌博犯罪,具有隐蔽性强、时空跨度大、监控困难、危害极其严重等特点。网络警务是公安部门对网络赌博犯罪所采取的侦查、打击、取证及使用网络技术手段等的警务活动,其重要方面是侦查。提出网络赌博犯罪侦查策略主要有从网络平台入手进行侦查,从人员到案件进行侦查,从赌资流动链进行侦查几种形式,强调刑侦、网监、技侦相结合,建立适时打击的侦查理念;针对赌客登录赌博网站,通过网络赌博集团,利用网络视频等进行赌博活动的,提出相应侦查方法;认为侦查的主要难点是传统证据固定性与电子证据虚拟性的矛盾,侦查管辖确定性与网络犯罪跨地域性的矛盾等。  相似文献   

16.
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的下位概念。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攻击对象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网络犯罪具有犯罪现场和空间的虚拟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犯罪手段的智能性和犯罪危害的扩散性等特点。为有效遏制网络犯罪,应从刑法、行政法、程序法和犯罪学等方面寻找对策。  相似文献   

17.
18.
网络非法集资犯罪通常具有对象涉众性、行为链条性和证据海量性等特征,给司法证明带来了独特的挑战。现行司法解释提出了综合认定、抽样验证、属性推定等规则,但此类规则的理论基础尚待明确,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风险。基于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特殊证据结构,以证据端口理论为基础整合并优化现有的证明规则,有助于理清取证和证明的基本要求,解决该类犯罪的司法证明难题。鉴于综合认定规则的适用标准不够统一,且面临关键证据缺失的风险,有必要优选证据端口全面取证,并结合其他证据端口进行印证分析。现有的抽样验证规则容易与抽样取证混淆,且未能关注抽样对象的内在差异,有必要限定抽样验证的证据端口要求,并明确抽样的证据材料范围。对于资金属性的推定规则,需要明确推定的性质和要素,以及推定规则的适用要求。  相似文献   

19.
"黑恶犯罪"虽不是法律概念,但却是与"打黑除恶"之司(执)法实践相对应的概念。准确而全面地把握黑恶犯罪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形态,对确定和调整相应的治安、司法对策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运用现代社会科学的经验性研究方法,对中部某省黑恶犯罪的形态展开了较为系统深入的实证研究。  相似文献   

20.
近几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网络覆盖遍及大小角落,微信通讯平台使用更为普及。2011年1月微信软件正式推出,起初是作为一款进行即时通信服务的应用程序而研发的。随着微信软件功能的不断创新升级,其功能日益多样便捷集社交、娱乐、消费、提供公共服务等于一体。此时的微信已不再单纯的只是一个手机的聊天应用软件,其已然成为中国电子革命的典型代表,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然而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是一柄双刃剑,微信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和色彩的同时,亦伴随着与之相关的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其中利用微信实施的赌博犯罪迅速蔓延。微信红包游戏本是移动社交与娱乐相结合的产物,愉悦方便着大众生活,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乘机打起了‘微信红包’的歪主意,加之自己的精心“钻研”,使其悄然演变为服务于赌博的隐形工具,从而牟取暴利,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对社会危害极为严重。因此,本文笔者将就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以微信红包进行变相赌博活动的行为进行揭露剖析,从而对新时代下的新型社交网络赌博犯罪加以分析并提出应对及防控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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