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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实现了从管理到服务的理念转变。离婚登记取消单位证明,缩短办理时间,协议离婚成为越来越多离婚当事人的选择。但新条例实施后,离婚登记工作出现了一种认识偏差。不少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准确把握离婚登记工作的内涵和要求,忽视了离婚对社会、家庭和未成年人的影响,认为办理离婚登记越快越好,离婚协议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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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登记业务中,常常遇到补发结婚证与补办结婚登记问题。在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中,婚姻登记管理项包含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结婚证、补发离婚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补录结婚历史数据、补录离婚历史数据、卷内目录打印、初始化婚姻登记证号、离线系统数据导入等项。补发结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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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人们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比以前方便多了,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在离婚登记中可能存在着冒名顶替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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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婚姻登记是一份平凡的工作,结婚和离婚在这里交替上演。作为一名婚姻登记员,在悲悲喜喜中阅尽人生百态,也在分分合合中感受着人间冷暖。繁琐、程序化、重复的工作让我分享到他人的幸福,也感受到他人的苦楚,体会着成就与心酸。婚姻登记工作政策性很强,面对心急办事的群众,登记员既要严格按章办事,又要灵活处理,方便群众办事,用真心、细心、耐心为当事人提供真诚优质的服务。一次,三明市直机关某退休干部来为孩子代办未婚证明,根据有关规定,他孩子的这个证明应由街道办出具,民政局无权出具。但他到街道办理时未找到主办人员,又返回来找我们,情绪、语言较为偏激,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我态度平和地上前劝阻了他,耐心地把相关政策法规告诉他,并打电话与街道办协调联系,约定好时间让他去办理。这位老干部对我们的工作非常满意,表达了感激和愧疚之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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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并行,共同组成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对离婚登记的规定有两项重要变革,即:办理离婚登记不再需要单位出具证明信,离婚登记办理时限改为审查合格即时办理。笔者作为长期在婚姻登记一线工作的人员,深切地感受到现行登记离婚程序虽然方便了当事人,但也容易导致一些社会问题。本文就现行离婚登记程序的受理时限问题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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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杂志给辑部:我系安徽省铜陵县安平乡民政助理员,1986年6月从事民政工作并兼任婚姻登记员工作。在我几年来办理婚姻登记时始终坚持几户口不在我乡的另一方单位开据的婚状证,必须要到其所在地的乡(城市区或街道办事处)级婚姻登记机关加盖印章(即婚姻登记专用章)方予办理。然而今年2月20日男青年尹俊持“铜陵市丝绸公司”开据的婚状证明(女方系我乡西江村人,该村亦开出了婚状证明)要求登记结婚。我对男方说,你的婚状证明须到你户口所在地的“铜官山区婚姻登记机关”加印方可办理。男方亦很支持我们的工作,找到该区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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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依法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只要“查明”有关情况,符合离婚条件的,就应予办理登记。但是,在协议离婚登记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隐性调解”,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一般都自愿地从事认真细致、有时甚至是非常艰苦的具有调解性质的工作。这主要表现在现行婚姻法规对离婚登记如何执法操作不够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离婚双方是否自愿、对子女和财产是否适当处理时,发现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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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二、结婚条件1、双方为一男一女。大陆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不允许同性恋进行结婚登记,因此登记结婚双方必须是异性。2、一方是台湾居民,一方是大陆居民。如果双方都是台湾居民,目前在大陆不予办理结婚登记。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当事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大陆及海外都没有配偶,即未婚、离婚或丧偶。大陆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如果有配偶还已别人登记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还已其结婚,将以结婚罪论处,有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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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4,(14)
我省自建立婚姻登记制度以来,婚姻登记工作已获得了不少成绩:对婚姻法的贯彻起了很大的作用,并体现了人民政府「关于有关人民健康、家庭幸福和国家建设的男女婚姻大事」的关心和负责,同时给予正当的婚姻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切实保护,从而进一步密切了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使婚姻登记制度确已为群众所拥护,绝大多数群众的自愿结婚或自愿离婚都能自动地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但是,目前婚姻登记工作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登记机构不很健全,登记制度亦不统一,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对政策业务一般还不够熟悉,因而使工作处于被动,影响了婚姻法的进一步贯彻。为统一与健全我省的婚姻登记制度,除各地应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教育,使其明确认识婚姻登记工作是贯彻国家婚姻政策与法令的一项政治工作,而不是单纯办理事务手续外,特对以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希各地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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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登记工作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情况: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者损毁了,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应当先补领结婚证,然后才能办理离婚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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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7月30日,扬州市邗江区某镇刘某(男)与原告余某(女)前来邗江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员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要求,审查了服务对象所提供的资料,经过询问,双方都表示是自愿离婚,在完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婚姻登记员为他们颁发了离婚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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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辑同志:近来,笔者在走访中了解到,在农村,有些年轻的夫妇,离婚时不是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庭办理有关手经,而是用一张白条写上离婚协议,双方签上鲜红的指印,再找来所谓证人,也盖上手印,即*了事。有些村干部法律观念和意识不强,不仅在这样的场合出面当证人,而且在他或她找到对象之后,又为其开具未婚的证明书前来乡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婚姻登记员不可能认得全镇人而造成了重婚的严重后果难堪。今借贵刊一呼:这样的“离婚”是违法的,莫将法律当儿戏,离婚应到婚姻登记机关或当地人民法庭办理。离婚“打白条”是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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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3年初春某日,临澧县陈二乡某村委会主任杜某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求助.杜某称,该村先天性智障女村民张某一年前因家庭变故丢下同为先天性智障的丈夫陈某和孩子,离家出走.最近得知张某已在澧县与另一男子黄某同居,并已怀孕,两地村组织虽多次出面做工作,但张某不愿再回到丈夫身边,也不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迫于计生工作的压力,杜主任希望婚姻登记机关能上门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评析
本案属于智力残疾人离婚的案例,虽然案情特殊,但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应为张某和陈某办理离婚登记,如需解除婚姻关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理由如下:
第一,不符合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