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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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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学亮 《行政与法》2012,(6):121-125
以陕西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为代表的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在问题意识、主体、性质以及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上都与典型的英美式司法能动主义不同,其是一系列的理念、体制、机制和司法技术裹挟下的一种法律实用主义的反映,并且面临着高昂的运作成本,也很容易流变为政治话语乃至意识形态。  相似文献   

2.
能动司法的实践发端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其本意在于法院应积极主动且不拘泥于成规地为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在我国,对能动司法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误读,在实务操作中更是被明显异化。如果概要地将能动司法理解为法院依职权运作,则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规则层面,不仅在部分诉讼行为的实施上而且在有关诉讼程序的启动上都已明确体现了能动司法之本旨。在我国当前的民事司法实践中,诉前调解之盛行、社区法官之派驻、巡回审判之复兴等均非真正意义上的能动司法,而是从根本上违背民事司法权运作规律以及我国现行民诉法相关规定的短视操作,故应予以摒弃。在中国当下的法治语境中,能动司法的前提必须是依法司法,其本质要求则应是积极司法。  相似文献   

3.
为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任务。因此,新时代的人民法院工作就不仅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深入推进和谐司法建设;而且还必须在具体的工作中处理好的"公正司法与解决纠纷的关系"、"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讼诉参与人与法官的关系,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的关系、不同级别法院之间民事审判工作的关系、司法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认同的关系"。并努力在"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下,解决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4.
徐钝 《法律科学》2011,(2):24-31
在维护道德权利上,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立场各有其理,但分歧并非不可调和,司法哲学上的主流与非主流之分以及两者互补关系的定位不容忽视。从司法主体、司法正义、守法道德义务和道德约束机制四个角度比较分析,两种立场所产生的道德风险也自不同,道德风险也有共性风险与个性风险之分。  相似文献   

5.
司法谦抑论与能动论是对审判权不同层面属性的描述,在本体论上,审判权必须是谦抑的,而在方法论上,审判权应当被能动地行使。司法的本质及其一般规律决定了审判权的被动性与谦抑性,但法官之主体性和司法情景的社会性,又决定了审判权能动行使的必然性。在其现实意义上,恪守审判权谦抑之原则,乃中国司法改革不容突破的底线;而完善审判权能动行使之原则与方法,则成为改善司法实效风险最小的路径。  相似文献   

6.
论调解不宜作为民事审判权的运作方式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论调解不宜作为民事审判权的运作方式李浩将判决作为审判权实现的主导性方式,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解决争讼,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民事纠纷的司法解决与司法外解决的根本区别之所在。长期以来,我国的民诉制度采取了与此不同的作法,把调解作为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  相似文献   

7.
宋汉林 《河北法学》2013,(2):168-176
民事审判权具备谦抑性与能动性两种属性。程序启动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对诉权、诉讼标的及程序的选择权,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对诉权行使作必要审查,对诉权滥用作必要规制,对诉讼要件作必要限定。诉讼推进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应遵循权责统一、司法中立和程序理性原则,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要审查当事人的适格性,要衡平双方力量差异,要控制诉讼时空的推移,要强化公共利益的维护。案件裁判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裁判不得干预立法权,不得超出诉请范围,不得违反既判力原则,不得主动启动执行程序,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能动运用办案技巧以做到案结事了,能动解决个案纠纷以引导政策制定,能动解释法律以弥补技术漏洞。  相似文献   

8.
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或司法方式,中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既有知识上的缘脉关系,也有现象上的同质性,但由于各国政治及司法制度的不同,两者亦有一定区别,总体上应将中国能动司法视为世界法治语境中司法能动主义的一种特殊形态。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是以司法独立性较强、全社会规则化意识较为明确、法官职业化制度较为成熟为基本条件的,因此,对于国情差异较大的中国来说,能动司法在实践形态上对西方司法能动主义应既有保留,又有创新和发展,同时应从多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亦即:宏观上,建立良性的司法与政治的互动机制;中观上,建立有效的最高司法机构指导机制;微观上,建立合理而有序的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21,(5):75-90
在司法转型背景下,我国民事审判领域逐渐形成审判与管理的二元运作机制。审限竞争是当下司法实践的真实写照,更是审判管理异化的典型投射,其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张力昭示着我国民事司法的效率焦虑。改革初期,审限入法塑造的朴素时间正义观标志着民事司法程序自治的初步建立。为弥补司法权威构筑的效果不彰,审限的案件管控效能日益显化,并成为替代程序正义的职责正义,与技术化监管相伴随的是规则承认前提下的隐性超审限行为。随着审限竞争的不断加剧,司法正义被庸俗化为审限内结案率指标,不仅侵蚀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更消解着法律系统的封闭结构。混合诉讼模式下的审判管理需纳入反身法路向,以促使"悬浮"的审判管理"再嵌入"司法过程,而其关键是在多中心协同共治的前提下,通过半正式化运作机制落实服务型管理理念。  相似文献   

10.
司法衡平艺术与司法能动主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侯淑雯 《法学研究》2007,29(1):54-62
司法的最直接目的在于定纷止争。法官既不能迷信规则,也不应轻视规则。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开放性司法哲学,热衷于打破成规、法外能动和制衡。司法能动主义之所以盛行于美国,有其特定政治法律文化背景。我国情形则大为不同,司法能动主义须慎行。我们应该发展合乎国情的中式司法衡平艺术,倡导能动司法。  相似文献   

11.
司法能动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我国法院在发挥司法能动性,处理环境纠纷案件方面作出了大量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但法院在发挥司法能动性处理环境纠纷案件中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把握法院在环境纠纷案件处理中司法能动的向度,落实司法独立,引导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努力培养环境司法专业人才,发挥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动性。  相似文献   

12.
善待能动司法——从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具有本质的差别,能动司法更加侧重司法的艺术性和对当下社会司法需求的回应。几千年的人治文化及中国现代都市与较落后的农村社会构成的二元社会,造成的公民整体法律意识提高的速度异常缓慢的现状以及不够完善的法律体系,迫切需要法院在解决纠纷方面付出极大的作为,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坐堂审案。这为能动司法提供了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空间,并使能动司法具有一定的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意义。能动司法应以司法公正为核心,以法律规制为原则,以适度有序为方法论,以利益衡量为正当选择,以审判方法和审判作风为重点。同时法院当前的能动司法适宜以中西部和欠发达地区为主要区域,并围绕司法审判这一中心工作展开。能动司法的实践涵盖刑事、民商、行政三大审判和执行工作,并随国家和当地政策大局的变化而丰富其内涵。  相似文献   

13.
Author's Note: My thanks to Lloyd Musolf, Paul Sabatier, Martin Shapiro, John M. Thomas and three anonymous reviewers for helpful comments on an earlier draft. I also acknowledge the generous support of the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Policy Research Program at the Institute of Ecolog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Davis.
The resurgence in policymaking by American courts has revitalized the longstanding debate over judicial activism. Yet much of that debate addresse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s distinct from statutory law. When interpreting vague statutes, judges can make inconspicuous but fundamental policy reform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olitical circumstances encouraging this form of judicial intervention. The enormous subtlety in judicial capabilities is illustrated. The paper concludes that by focusing primarily on obvious features of court activism, the contemporary debate may be seriously under representing the extent of judicial contributions to our fragmented form of governance.  相似文献   

14.
法院在法治实现过程中有着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是以法院角色的正确认同和充分实现为前提的。法院的司法决策以及法院能动性的发挥和法院的自我约束的平衡是在法院对自身角色进行定位和摸索过程实现的。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院应该也必将发挥适当而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梁迎修 《河北法学》2008,26(2):73-77
在面对疑难案件时,法官的司法哲学是案件的最终裁决者。信奉司法能动主义的法官倾向于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需求,而司法消极主义则将自己定位为立法者的代理人,反对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在当下的中国法治建设中,基于社会转型的现实,法官在审理疑难案件时应当秉持一种温和的能动主义的司法理念,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变迁,实现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16.
关倩 《法律科学》2012,(1):28-35
能动司法是司法创造力的体现。在美国,这种司法能动的突出表现形式是司法审查权,通过多年的案例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司法审查体制。在英国,至今法院尚无对立法的审查权。但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有判例法传统,法官的司法能动性相对较大,在案件审理中,区分相似案件事实和不断发展法律规则是法官司法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法系的司法能动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在我国,司法能动在审判领域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个案法官法律论证,其主线是政策考量与法律考量,也可称之为社会效果考量与法律效果考量。  相似文献   

17.
艾明 《政法学刊》2009,26(5):81-86
《香港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是香港秘密侦查法治化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条例的出台直接渊源于香港法院秉承的司法能动主义。该条例对大陆秘密侦查法治化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郝明金 《法学论坛》2007,22(1):105-112
我国社会转型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由此引发法院制度的转型.在社会转型时期,人民法院不应恪遵司法权被动性原则,而应实行"介入性"司法,积极参与社会变革的进程,承担起司法的社会责任,影响和推动社会转型和法治建设的进程,在完成社会转型的同时,完成法院自身从传统法院向现代法院的转变.  相似文献   

19.
戴津伟 《时代法学》2011,9(3):35-41
近年来,能动司法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本文通过探讨我国能动司法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区别,阐述我国的能动司法不是简单的裁判理念,而是一种政治型能动政策。理想的司法能动是功能上的能动与方法上克制的统一,当前我国的能动司法属于政策推动性质,缺乏对能动的应有规范,而法律方法恰好能从有效性和正当性方面对司法活动予以必要的规制,因此也就成为当前我国能动司法的必然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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