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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检察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今各国立法中均对检察机关参与或提起民事诉讼做出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民事公诉权,而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抗诉监督权。民事公诉的缺失和抗诉监督的薄弱使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本文指出通过对国内外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结合我国制度现状,可以重新整合民事公诉与抗诉监督的关系,以民事诉权为基础,构建我国以民事公诉为主、抗诉监督为辅的民事诉讼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2.
民事检察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今各国立法中均对检察机关参与或提起民事诉讼做出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民事公诉权,而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抗诉监督权.民事公诉的缺失和抗诉监督的薄弱使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本文指出通过对国内外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结合我国制度现状,可以重新整合民事公诉与抗诉监督的关系,以民事诉权为基础,构建我国以民事公诉为主、抗诉监督为辅的民事诉讼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3.
吴羿 《法制与社会》2013,(36):296+298-296,298
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前置程序对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件具有重大意义。就检察机关而言.不受理处于前置程序权利主张期的监督申请和受理完整经过前置程序的监督申请并无争议。然而,对于未完整经过前置程序这种状态而言,虽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不予受理,但是本文认为从检察权、当事人的处分权等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应当受理。  相似文献   

4.
自从法国在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中最早确立了检察机关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一些特殊领域提起诉讼以来。德、美以及前苏联等国都基于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应地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民事检察监督的体系由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民事抗诉权和民事参诉权三方面构成。从各国的规定来看,在其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中,  相似文献   

5.
乌兰 《法制与社会》2012,(33):36-37
这次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执行检察权。执行检察监督是对法院执行活动最有效的监督途径,应当遵循民行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根据实践需要,应适度扩大执行检察监督范围,规范监督方式,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和规范化建设。  相似文献   

6.
郑洁 《法制与社会》2010,(1):158-158
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监督工作更是民事执行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本文通过分析制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原因,以期提出几点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建议,从而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7.
陈树柏 《法制与社会》2011,(27):114+116-114,116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诉讼主体的缺位,再加上一些诉讼主体不敢、不愿或不能起诉使受损的利益难以救济。针对上述现象,司法界和学界开设探讨检察机关的民事诉权问题。其中,一部分人认为"提起民事诉讼理应成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需要追究一方当事人责任而无人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成为争论的焦点。对此,本文将以的诉讼监督权为核心来探讨研究检察机应如何行使民事诉权。  相似文献   

8.
李喜春 《中国检察官》2003,(3):34-36,39
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民事行政检察权也是国家检察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检察机关内部业务机构的职责划分,各级检察机关设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包括:1、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对人民法院确有  相似文献   

9.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保障机制,使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具有终止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准确理解立法规定,包括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与效力等,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该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是各级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的应然要求。  相似文献   

10.
巩富文  黄海 《人民检察》2013,(23):16-2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合法性、制衡性、独立性、建设性、程序性五个基本属性;其监督范围不应当局限于《通知》所确定的执行机构存在明显错误的执行不作为情况,还应包括执行依据是否合法和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两个方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既可以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决定,也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应当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多种监督方式统一为检察建议的形式,只是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体现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11.
夏蔚  范智欣 《政法学刊》2011,28(3):5-12
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的基本监督职能之一,但如果只将我国特有的宪政结构作为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在理论体系上则显得不够完整。就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而言,其理论依据应当存在着权力制约、司法权威生成的合力以及权力对权利的救济等多维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在民事诉讼视野下,抗诉引发再审是我国民事检察监督长期以来的基本途径,新民诉法的修改使得再审检察监督方面变动很大,有必要将其单独加以梳理、分析,并结合司法改革大背景加以研究。再审检察监督的改革凸显了公权力制衡、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相结合、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协同共促和当事人诉权优先理念。应当促进制度改革背景下的配套理念跟进,科学设置多元化再审主体权限,同时注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反监督",以期更好地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效率与效果。  相似文献   

13.
陈永 《法制与社会》2010,(28):139-139,141
本文从分析民事执行程序本身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现实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着手,就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及当前存在的制约因素进行了论证,并就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4.
检察能力是指在一定的政治素质条件要求下的检察业务能力。其内容是由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决定的,即检察能力应以出色行使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察作用为体现。在我国,检察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诉权的行使、检察监督的实施和对职务犯罪的查办三方面。因而,检察能力应紧紧围绕这三方面的职能作用来提高和加强。一、检察能力在充分行使检察职能中的体现1.检察能力在国家诉权上的体现。国家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之一,也是检察监督的方式之一,包括对刑事案件的起诉(公诉)权和对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权。在这里,检察…  相似文献   

15.
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恒 《河北法学》2008,26(7):183-186
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中,行使最"杂"的莫过于民事检察权了。民事检察的范围,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仅是"生效的判决和部分裁定";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考察包括任何公权力机关对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从法理上评析: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规范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行使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不正确实施国家民事法律,构成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事实原因。民事检察权力运用是否正确依存于民事审判权力。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在对象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容上,应当围绕民事法律在公权力机关的实施;在阶段上,包括诉前、诉中和诉后的任何阶段。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管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监督本应是来自法院外部的最为有效、最符合法治规律的对于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手段,但由于我国民诉法修改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这一权能,导致目前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尚无来自外部的合法有效的监督。检察机关应享有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权,这是民事执行活动和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在客观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7.
对于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当在六个方面作出回应:一是有关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争论应当告一段落,检察机关应当谨慎认真地履行好民事检察监督职责;二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三是民检办案人员和法官在法律思维上应当消除分歧,尽量趋同或者趋近;四是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也要进一步体现效率价值;五是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指导下,努力在抗诉案件受理以及审查阶段促进当事人和解,以化解纠纷;六是在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方面,继续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法院"执行难"、"执行乱"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且执行法官职务犯罪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法院民事、行政执行的有效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本应是对民事、行政执行最符合法治规律的外部监督手段,但由于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这一权能,导致目前法院的执行活动尚无来自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而执行权作为审判权的一部分,一旦失于监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因此,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权力,并对其建立程序化、规范化的检察监督机制是当前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9.
李浩 《法学研究》2014,36(3):130-147
对民事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也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新任务。对调解书的监督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只有充分认知和把握两者的区别,对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才能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中的"调解书",解释上应包括调解笔录、司法确认裁定书,但不包括仲裁调解书。对调解书的监督,应当采用依职权监督的方式。授权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的规定属于法律中的一般性条款,检察机关正确实施监督的关键在于恰当界定调解书是否损害这两种利益。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采用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方法,调解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损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也应当视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的调解书,也应成为监督的对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时,还应注意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一些情况下难以精确地界定和区分。  相似文献   

20.
正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第14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表明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检察机关对法院立案权进行的监督都大大往前迈了一步。因此,将民事立案活动融入民行检察监督体系中,进行科学的监督程序设计,是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对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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