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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宣判时间的差异,可以将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在旧的刑事诉讼制度下,我县法院大多采用当庭宣判的形式,定期宣判所占比例极小。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法院对案件开始普遍适用定期宣判,到目前为止,定期宣判的比例竟达百分之百。这种情况产生了一系石JJ的负面效应,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法的正确贯彻实施。1、大量适用定期宣判违反立法本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入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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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具备休庭间隔的时间条件,应当而且可能完成判决书的制作工作,故法律要求“立即送达”。所谓“立即”,紧接着宣告判决,就要把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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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庭宣判视为送达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3月和2000年7月制订了《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审规则(试行)》和《广东省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国率先实行当庭宣判视为当庭送达裁判文书,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由各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名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拒绝签名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告知拒绝签名及逾期上诉的法律后果后,不影响送达。本文拟就当庭宣判视为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发表一些粗浅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一、现行送达制度对当庭宣判的影响就民事诉讼而言,送达是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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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编辑同志: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的宣判,一律要公开进行。对这一条规定,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 北京崔平复信崔平同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究竟什么是公开宣判呢? 首先,公开宣判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继续,是整个审判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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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宣告判决作为审判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成为法律监督的一个侧重点。实践中,基层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往往只对判决书中关系列定罪量刑的部分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而忽视了对判决书送达时限的监督,削弱了自身的监督权,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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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宣而判”的做法应当纠正编辑同志:目前,个别基层法院对一些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宣布另定日期宣判,过后却不经宣判直接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笔者认为这种“不宣而判”的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宣判,即宣告判决,系指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宣告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宣判的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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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已在我省各地法院得到大力推广:我院当庭宣判率虽然已有所提高,但还是比较低。当庭宣判效果如何?存在什么问题?笔者对法院实行当庭宣判后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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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的判决书在一些特殊案件中经常被作为证据使用,那么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在证据种类中应当怎样定位,以及证据的效力如何,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试对此予以解析。一、法院刑事判决书可否作为证据使用有人认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如果开庭时作为证据当庭展示,并由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这种对法院判决书的质疑是属于司法监督权和当事人的申诉权,作为控方的公诉人在这一场合行使监督权属程序违法,作为辩护人也无权行使这一权能,而且如果庭审中对此出现争议,作为合议庭的审判人员也无权对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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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刑事判决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定期宣判比较当庭宣判而言,更有许多优点。定期宣判给人民法院认真考虑被告和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充裕的时间。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一些法院,无论是另定日期宣判,还是定期以大会形式公开宣判,均不通知律师到庭。这一不正 相似文献